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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6:49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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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铁道部


部直属企业:
根据《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制定了《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现发给你们,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据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境外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差异的条款,应报管委会核备后执行。
前发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附件一:直属企业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企业经营重大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企业必须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实际出发,按科学民主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对决策负全责,并按本报告制度向管委会报告。
一、报告的范围
(一)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
1.新设立企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和上市。
2.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3.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单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担保(以信用、合同等形式为其他企业承担的融资或融资租赁保证责任行为)。
4.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5.按规定应报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问题。
(二)报管委会审核和备案(简称核备)的重大问题
1.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经营机构。
2.企业3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决策。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4.企业年度经营目标。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报告的组成
1.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有关资料,包括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报告、担保合同意向书、实施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报管委会核备的重大问题,报决策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应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可行性论证方案,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设立地点、经营范围、运营资金状况(附专家评估意见)。
三、报告的时间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为当年2月底前上报管委会。其他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四、报告的处理和反馈
1.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报告的处理
企业上报管委会批准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应组织研究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提交管委会讨论决定。
企业上报管委会核备的问题,管委会办公室应就有关决策程序和依据等问题进行审查,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企业。
2.企业重大问题应切实按决策方案或可行性报告拟定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结束后将结果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违反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二: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管委会受部委托,代部与部直属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对象为部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投资收益上交率
上交铁道部税后利润额
=----------------------×100%
铁道部占所有者权益份额
(二)资本收益率
净利润
=------------------×100%
加权平均所有者权益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所有者权益
=--------------×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规定计算。
(四)附加考核条件
1.交部利润情况: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足额向部交利润。
2.领导交办任务(指标):企业按部领导要求完成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单项任务。
3.企业行为考核:
(1)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
(2)遵纪守法。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评定
(一)考核等级权数值标准:
--------------------------------------------------------------
| 项目|投资收益 | 资本收 |国有资产 | |
| | | | |综合评定 |
|等级 | 上交率 | 益 率 |保值增值率| |
|----------|----------|----------|----------|----------|
| 优 秀 | 60 | 20 | 20 |90以上 |
|----------|----------|----------|----------|----------|
| 良 好 | 50 | 15 | 15 |80--89|
|----------|----------|----------|----------|----------|
| 合 格 | 40 | 10 | 10 |60--79|
--------------------------------------------------------------
(二)考核权数值计算。
1.基础权数:按三率达到的等级计算基础权数值。
2.综合评定:以基础权数为基础,结合附加考核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未完成领导交办任务(指标),每一个单项扣减5个权数值;
(2)企业不执行部直属企业基本制度,一项扣减2个权数值;
(3)企业发生一起违纪或违法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4)没有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法规,发生一起违纪案件扣减5个权数值;发生两起以上者综合评价不得为优秀;
(5)企业在年终未能及时足额上交利润,扣减50个权数。
(三)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权数值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为良好;60至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缴纳抵押金,党政正职各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8000元。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两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一倍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企业考核结果优秀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良好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5%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合格的,可按工效挂钩办法中允许发放工资的最高限额的90%发放工资;企业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扣减当年结算工资。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企业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填报《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一式两份)。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核,并向管委会提出预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批准。

附件三:直属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报告
(一)企业根据企业外部和内部环境,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有计划地进行经营活动。
(二)企业要把财务预算作为检查、落实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实绩的依据。
(三)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要在当年1月末报部管委会备案。
(四)管委会掌握企业工作状况,督促和检查企业落实财务预算方案。
第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和审核
(一)企业按经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二)企业集团和拥有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业务利润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按部财务司规定执行。
(三)部直属企业从1999年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管委会。
(四)企业会计报表报送管委会,报送时间按管委会办公室规定执行。
(五)管委会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反映的数字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部与各企业的投资往来、所有者权益、借款、工资列支等内容。
(六)管委办对部直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管委会,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汇总结果按决算布置的时间报部财务司。
第三条 几点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成本费用的管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少计少摊成本,乱挤乱列成本,并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等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应自觉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条 评比与考核
为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为管委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管委会办公室对会计报表编报质量和时限进行考核和评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四: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直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规范工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即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和实现利润双挂钩。
第三条 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营业收入×收入含量系数+实现利润×利润含量系数
第四条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收入含量系数=------------------×100%
收入基数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利润含量系数=------------------×100%
利润基数
第五条 效益工资含量的核定
1.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工效挂钩比例按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2.直管企业原则是按企业前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进行核定;
3.代管企业原则是按1998年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工资总额实际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应调整的数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1.按《直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取当年新增工资,未有新增工资的企业则按一定比例减少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其中:新增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与上年结算的工资总额相比的增加数。
2.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七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考核工资+其它工资
当年结算工资总额是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来源。
当年新增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其它工资:包括当年国家和铁道部新出台政策需增加的工资和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效益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不做调整,如遇国家和部实行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有较大影响,或企业因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工资含量系数建议,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企业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工资应留有余地,做到工资紧贴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各企业动用工资储备金均应报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做到工资发放要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各企业当年结算工资总额为提取工资的最高限额,应根据实际支付能力提取。
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工资的发放和使用,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直属企业工效挂钩结算表》(暂用《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部劳卫司。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五:直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强化工资管理,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有关加强工资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工资发放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发放工资总量,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不断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形成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内部分配机制。
二、各企业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办法须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并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备。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在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担任正副经理的)的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办法,报管委会核备。
三、各企业第一管理者应对企业工资管理负全责,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劳资部门应主动与统计、财务、人事、银行、税务及其它部门和地方单位协调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工资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工资分配的检查分析制度。
四、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一律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不得乱挤乱列成本提取工资,也不得擅自突破当年应结算的工资总额。凡出现乱挤乱列成本和擅自突破当年结算工资总额的,均在下年度结算工资中做相应扣除,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各项工资性支出。严禁乱发各种津贴、补贴等。对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原则上不予执行。企业认为确需执行的,要报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发放。
六、对当年亏损企业工资发放要从严、从紧掌握,工资发放标准可在企业不增大亏损额的前提下,依据国家和部对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采取支付职工基本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等多种形式。
七、各企业受聘到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联营、参股企业的国铁职工,其工资待遇按与所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对其中因工作需要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在国家未出台新规定前,可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向原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凡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不再享受国铁职工的福利待遇。
八、各企业要按部规定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向部统计中心和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如实填报,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各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工资分配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并附上年度分析和有关说明。

附件六:直属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第一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企业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亲自参加分析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处(室)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 企业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分析结果应于季后一个月内(年度报告应于次年2月末前)报告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每半年要对企业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要按期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应遵循全面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后分析与事前、事中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找出经营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分布及质量;
(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
(五)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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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一月七日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

  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

  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

  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镆耶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镆耶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镆耶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观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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