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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8:37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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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5号】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 长 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是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由政府发放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按当年预算总额由市级财政承担60%(含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山区承担24%、岱岳区承担16%。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高新区、泰山景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无房户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含)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家庭人口按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证明;
(四)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送的材料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已核准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的家庭自行租赁房屋后,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凭证,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数额,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租金补贴;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目前为每月每平方米3.8元。
对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使用计划,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按月向补贴对象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及高新区、泰山景区应定期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不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取消其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及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应加强对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租住房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民政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任何公民发现受补贴对象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支付等情况应加强监督,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好、用好。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或截留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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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40号

  

各保监局:

  完善农村保险营销体系是促进农村保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会积极探索完善农村保险营销体系的途径,并在部分省市试点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从试点情况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在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服务农村保险发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我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服务。各保监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积极稳妥,保证质量,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三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应当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

  (一)授予范围

  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村、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

  (二)结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制订授予办法

  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3、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4、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不低于40岁;2、具有农村基层户籍;3、连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不少于三年;4、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不少于1万元;5、至少参加过两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6、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7、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以上条件是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的最低要求,各保监局可以结合当地农村保险发展实际,制订更严格的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办法,择优录取。

  经保监局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持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三)授予总量应严格控制

  各保监局对本辖区内总授予人数、每个保险机构的授予人数、以及每个行政村的授予人数应严格控制。总授予人数占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经济发达地区授予人数占比原则上应低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四、落实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责任

  保监局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

  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监局要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六、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各保监局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农村保险发展实际,制订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的工作方案,向我会报备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授予方案,保监局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向我会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基本情况;

  (二)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农村网点情况、适合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情况、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以及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情况;

  (三)授予办法;

  (四)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比例;

  (五)后续监管要求。

  各保监局授予工作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保监局在完成该项工作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在11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邹瑜

1 引言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高速发展,加之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我国居民对通信的有效需求加大,手机用户数增长加快。据统计我国手机普及率达到近百分之三十,在手机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的同时,移动通信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加剧,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大手机运营商争相推出手机低价消费业务,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法律问题,手机违法短信就是其中一大问题,不少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手机发送有害短信,升级实施手机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曾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但在此情形之下,垃圾短信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要使 “移动通信高速路”的建成,还是需要有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保障,而手机实名制正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海外的很多个国家以及中国,都决定用手机实名制来解决垃圾短信的泛滥问题,进而解决垃圾短信违法犯罪对广大手机用户正常生活的扰乱问题。人们强烈呼吁政府与移动运营商切实解决这个问题,通信环境的净化越来越受关注。从国内外的文献来看,对手机实名制研究以及争论一直处于激烈的局面,对手机实名制的思考涉及法律依据,公共治理政策,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等各个领域的问题[1]。

1.1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治也提出了实名制的办法,并在学术界掀起一股学术浪潮,海外有很多个国家已经有效的实行了手机实名制来遏制垃圾短信的猖獗。Sally Hui(2005)从垃圾短信获得的几个根本来源出发,指出了避免垃圾短信的各种办法,提出实名制让运营商截留垃圾短信以免用户受骚扰[2]。手机实名制在外国的实行,对中国手机实名制的顺利实行具有非常之大的借鉴意义。M.Asvial,D.Sirat,B.Susatyo(2008)在手机实名制的制度下,提出了应用的详细方法,介绍了手机实名制中实名制运行的具体模式和方法及应用的流程,和对短信投诉的数据结果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而得出了手机实名制下的反垃圾短信的执行已成为治理垃圾短信以及短信诈骗的有效工具[3]。

1.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对手机实名制的可行性的热议在2005年信产部的手机实名制的决定引发。王玲,温勇(2007)从手机实名制的违宪性,和其引发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及其局限性等方面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手机实名制[4];熊彩亚,陈力(2005)从用户,移动通信市场,通信运营商三个方面分析手机实名制实行的必要性,并提出破解实行难困局的解决办法[5]。郭永宏,宋朝红(2006)主要从实名制的影响链入手分析手机实名制实施后受影响的各个机构所需要面临的现实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PRINCE政策评估,计算手机实名制通过的可能性[6]。袁思羽(2010)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隐私伦理的分析,陈述了我国有关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7]。李志军(2006)从消费者在控制垃圾短信的投诉方面的动力不足方面陈述垃圾短信治理的难度[8]。李丽(2009)从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论证网络实名实行的势在必行用以克减公民的隐私权利[9]。
针对各个学者的理论研究,论文对于手机实名制的发展趋势得出建议:为了手机实名制的顺利进行,各方面各个机构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电信企业要推行手机实名制应该从维护和加强用户公关,做好媒体公关,以及采取促进渠道商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努力。政府要致力于建立实名制法律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公共管理者的保密规范,以规范手机实名制的施行。

1.3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阐述了手机实名制的概述,实行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等,并且搜集了各个国家在解决垃圾短信问题上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措施,利用各国的案例可以给中国手机实名制的实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论文比较大的特点是由于手机实名制推出的时间并不太长,利用的资料中有很多部分是最新的新闻报道,对新闻报道进行搜集,加工和总结,这就增加了论文的与时俱进性和全面性。此外,本文利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研究手机实名制,最终提出对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建议。

2 手机实名制概述

2.1实名制的概念

实名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定公民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从法律规则的内容角度来看,属于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确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就实名制本身来讲,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顾名思义,就是真名实姓制度。以此为准广泛应用于存取款、则产登记、各种证件办理等。综上,对实名制的定义则为:
广义的实名制应当指一切涉及登记制度的,国家要求的不侵犯个人隐私前提下的对个人基本信息掌握及登记的法律制度。狭义实名制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服务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国家公共服务时,应当登记使用者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信息的管理制度。使用者身份资料包括:(1)使用者为个人的,应当登记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士官证等;(2)使用者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证照等[10]。

2.2手机实名制的概念

手机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办理申请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用户)手机入网手续时,对用户的相关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并登记在册便于检查的做法。申请者为个人用户的,应当出示有关个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登记其名称、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简单一点来说,手机实名制就是手机使用者在申请进行通信活动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接受身份证确认的制度。另外,手机实名制也是一种后台实名制,即现实生活中人们实行各项活动时不会主动透露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但人们的真实身份都已经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一种实名方式。这实质上是将其现实社会身份备案于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以备查验 [11]。

3 对手机实名制的论争

“手机实名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并力争上升为国家法律。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随之而来其在国内褒贬不一的大讨论也汹涌而来。

3.1对手机实名制的质疑

3.1.1手机实名制操作难

移动通信的操作难的问题主要是在设备方面,为了配合手机实名制,运营商在设备和系统方面要做一些改动,过去运营商系统中只有简单的等级功能,但是现在为了打击非法短信和垃圾短信,需要对这些有害信息进行过滤,因此,运营商的系统设备功能需要深化,并增加一些检测功能,这对于运营商的系统设备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另外,对于绝大多数的预付费手机面临着运营商无比巨大的工作量,这将对移动运营商在操作上带来很大的压力[12]。

3.1.2手机实名制引发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

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就其实际效果来说,“实名制” 也未必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单纯。最可能的后果是:这种举措徒然增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而是否真的能以此遏止手机短信的危害则还是一个未知数。广大用户的个人资料为通信运营商所掌握,引发了人们对通信运营商的信任危机。人们担心实名制后,个人的真实资料为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所掌握,从而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目前对手机实名制的最大争议所在。从主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通过此举实现更大的利益,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思路如果是对国家大局,人民利益有益的事情,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又如何呢?此时,权力与权利之争不可掩饰的突现出来了。到底是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让步呢?也许有人说,即使侵犯了隐私权也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对于整体大局不会有什么影响,就更不应该对这些人的权利予以关注了。但是,少数人的利益就不应予以保护吗?如果法律可以这样,那么这样的法律还可以称之为良法吗?权利与权力之争一旦产生,在法治国家往往会权利制胜。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当私权利对决公权力的时候,面对国家这样一个强大的权力主体,法律往往会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公民权利。所以,又要实行实名制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确实是一个复杂的立法过程。

3.1.3手机实名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短信滥发问题

首先 ,针对短信乱发问题 ,有必要强调的是主管部门首先应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的管理。如果付出了公众的私权而没有实用性 ,会成为鸡肋法规 ,成为烧钱机器 ,成为影响制定者形象的话柄 ,甚至成为执行部门心中盲目的定心丸。显然 ,天生急功近利的实名制会面临实践的挑战。其次 ,手机实名制并不是解决短信滥发的唯一手段。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 ,如加强对短信群发业务商的管理 ,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等等 ,都可以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 ,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科技的发展 ,手机实名制也不能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由其他媒介进行的短信滥发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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