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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吸取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8:09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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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吸取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吸取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2008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二期住宅工程19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长沙纵横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中湘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及租赁单位为湖南泰升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单位为衡阳市天利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目前,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查处中。

  当前正处于冬季施工期,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关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建质电[2008]11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继续组织好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的专项督查工作,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和备案登记、起重机械租赁和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作为排查重点,及时消除隐患。

  三、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进入10月份以来发生的四川成都“10.5”事故和福建霞浦“10.30”事故,均为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落实各相关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特别是对于载人的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方主体一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切实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态,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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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名医生和翻译、厨师、司机各两名组成的医疗队赴乌干达进行工作。自医疗队抵乌干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乌干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乌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验尸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经中、乌双方协商确定在金贾和姆巴莱医院。

  第四条 乌方按其规定的标准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医疗队使用。中方每年向乌方赠送价值人民币八万元的药械供医疗队使用,并由医疗队保管。乌方对中方提供的药械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前往乌干达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乌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及生活用水、电、交通工具及油料、医疗费、生活费等由乌方提供。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为:主任医生及医疗队长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乌干达先令;主治医生五万五千七百二十八乌干达先令;其他人员四万五千乌干达先令。如遇乌干达物价变动超出百分之十时,双方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进行协商,作相应调整。上述生活费由乌方按月拨付给中方驻乌干达使馆。

  第六条 医疗队成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乌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医疗队成员应尊重乌方的法律和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医疗队成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乌干达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休假。第一次休假在工作地点由医疗队自行安排,第二次假期留工作期满后回国使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

  第九条 中方派出的为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司机的一切费用由中方自理,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其他待遇和医疗队员相同。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医疗队工作期满后按期回国,如乌方要求延长医疗队在乌工作年限,应在医疗队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恩德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 伯 雄         埃兹拉·恩克瓦齐布韦
     (签字)            (签字)
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很有其自身特色。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伊斯兰法 婚姻习惯法 少数民族
Key words: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有其自身特点。
一、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概况
(一)、概况:
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哈、回、乌兹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新疆少数民族中所存在的重婚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以及严重的家庭犯罪屡见不鲜。在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中,人民普遍认为,女子如财产,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诚然这在新疆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民汉之间通婚或者不同民族之间相互通婚为信奉伊斯兰教的本民族所禁忌。在中国家庭暴力已经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进一步去保护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大步推进和谐新疆的建设与发展。
(二)、出现的问题:
1、一夫多妻与重婚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统计,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女子多于男子,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妻子,来养活她们,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南疆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也造成了重婚现象,违背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在众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经过分析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三个: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 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 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们计划生育部门重点,有些人为了生儿子东躲西藏。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这些年,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的开放起来,社会上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商场里商品琳琅满目,大街小巷歌舞厅随处可见,娱乐业空前的火爆,好象被压抑了许多年的人性终于得到了释放。可在某些娱乐场所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代名词,有些层次比较低的女人,不原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于是靠出卖色相,在娱乐业中像寄生虫一样生存,一部分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手中有了钱,开始享乐,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在这种被污染的环境下,家庭不在稳固, 暴力由此而不断的产生。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上午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女子如财产,地位十分低下,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多尽一份社会责任。
3、民族婚姻问题
在新疆,民族婚姻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从优生学上讲,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同胞之间的通婚,所繁育的后代,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智力上来讲都是比较完美的。但由于绝大多数汉族是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他们通婚之后会有很多现实问题。生活习惯的不同,甚至思想根本都不一样。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很强的汉族人通婚是完美的。当然也有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不强的汉族甚至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通婚。我想爱情是一种让人不能自已的东西,当它来临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是清醒的,这时候,民族人将作一系列的努力,希望汉民能皈依伊斯兰,虔诚信仰安拉。结果常有两种,好则事成,坏则事败。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在他的内心是否真正的信仰安拉,我们再所不问,至少他为了爱情,做到了一年365天吃清真餐,做礼拜,去封斋,去过肉孜节,古而邦节什么的。其精神实属难能可贵啊!笔者个人认为如果你没有把握让你的所爱的人纳入穆斯林行列,你就得悬崖勒马,免得以后遗憾终生!
二、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一)、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这就涉及很多冲突问题,该男子构成重婚吗?诚然构成。由于受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女子如财产一样,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因此,家庭暴力也在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怎样维护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要去切实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
在新疆,相对来说,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经济水平低下,文化相对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相对于维吾尔族来说,平均生活水平较高。但思想仍比较保守,生活现代化水平不高。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就相对女人较高,家庭暴力较为普遍,一夫多妻也有发生。
(三)、传统民族文化的作用
传统民族文化,民风民俗,伊斯兰文化给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日常生活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教徒不得与异教徒结婚,男子一般不得娶异教徒,而女子也坚决不能外嫁给异教徒。不过,伊斯兰教规定,男子可以娶信奉基督教、犹太教等女子为妻,理由是他们都是信教中人,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而在新疆,汉族分布也较少,一般情况下,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人是不能嫁娶汉族人的。因为汉族人属于异教徒,严禁通婚。传统民族文化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十分普遍。男人就是一家之主,是家庭的脊梁骨。这在无形之中给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提供了条件。
三、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快法治进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结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出现了问题,有法可依,及时解决。即使完备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完备的人去执行,那也是空谈,徒法不以自行。在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法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出现了违法的现象要及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漏掉任何一个社会的败类。当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平衡法与道德之间的利益。新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
在处理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民族婚姻等问题时,要切实照顾少数民族兄弟的民族情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切记,不能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繁荣与经济发展,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为第一要务。
(二)、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当今,在我,婚姻登记制度体系很不健全与完善。在内地,就拿笔者老家湖北来说,在湖北农村地区,结婚的成立条件就是摆一场宴席,宴请双方的亲戚,就算两人已经结为夫妻,根本就不去什么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结婚证。在他们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这个概念。由于新疆地处边疆,天高皇帝远,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更为普遍。在少数民族中也比较多。他们仍然固守传统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喜结连理,也不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什么结婚证,更不用进行什么婚前体检。结婚完全成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似乎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疆就更应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严把登记关。加强事前防卫,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似乎在人们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法,民法,刑法的宣传,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观念的教育,对新疆这样一个民族众多的地区来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文化制度,法律文化素质的培养,对新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巨大的推动。文化就似乎是一个软武器一样,不需要动刀动枪,只需要慢慢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改变其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去取代那些早已陈腐的糟粕。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属于文化的一个具体方面,用知识用文化去武装头脑,各民族同胞都应为新疆的开发与建设贡献力量,用技术,用文化去创造美好的新疆,美好的明天。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家庭中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教育,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在民族通婚方面,尽量少的去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建和谐新疆。
(四)、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
少数民族文化似乎与新疆的现代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当然,矛盾、冲突是存在的。我们不应去扩大这些分歧与矛盾,而应该使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现代中国的婚姻法及新疆的补充规定之间有许多冲突的地方,我们应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做到共赢、双赢,以更好的维护新疆少数民族的利益,新疆的繁荣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于哈萨克族来说,作为新疆的传统游牧民族和作为农耕民族的汉族老说,游牧文明与现代农耕文明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与现代文明也有脱节之处。我们应加快游牧区的现代化进程,普及现代科学知识,加大技术急资金支持,提高游牧区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使之融合于美好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共享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对维吾尔族来说,以前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已经属于农耕民族,以种地、经商为主。维吾尔族中贫富分化相对来说比较大,这也是需要下大力气去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加快维吾尔族文化现代文明的融合,势在必行。无论是对维护维吾尔族兄弟的利益还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十分众多。而婚姻法律制度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解决与处理好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问题,必将有利于新疆社会的稳定和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此,笔者希望新疆各族兄弟之间能更加团结共进,为美丽新疆的开发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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