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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6:44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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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8〕59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制定的《聊城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聊 城 市 电 动 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公路局
(200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动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车是新兴产品,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本市暂执行该办法,待国家标准公布后,以国家发布的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为动力、最高车速50km/h以下、四个车轮的纯电动车辆。
  第四条 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明确前,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转向圆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六条 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第七条 电动车牌照由相关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可加入“电”或“电动”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
  第八条 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准予驾乘4人(包括驾驶员)。
  第九条 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十条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为支持电动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电动车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须是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动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五条 电动车经营单位要为每辆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辖区内从事电动车制造、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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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向纳税
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税 率|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 免 税 |
| | 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避孕用具和药品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粮食,粮食粉 | |
| | | |
| 2 |医疗器材,科学仪器 | 20% |
| |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 | |
| | | |
| 3 |纺织品和制成品 | 100% |
| |电器用具(不包括录像机)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
| |化妆品 | |
| | | |
| 4 |录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 150% |
| | | |
| 5 |烟、酒 | 200% |
| |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 |
| | | |
| 6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 50% |
| | | |
| | | |
---------------------------------



1991年3月5日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煤炭工业部 农业部 等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6年11月份以来,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从11月7日至12月7日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390人。特别是11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乡镇煤矿事故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严峻局面,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尽快控制和扭转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乡镇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
、依法管矿,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切实进行整顿,要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由于治理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
坚决关闭。
三、乡镇煤矿必须在划定的矿界内开采,不准超层越界,违者必须责令退回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与大矿或邻或矿贯通的要退回本矿界内,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确保大矿安全生产。凡作业无规程、采掘无图纸的,要坚决进行整顿,限期
内仍达不到规范化开采要求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乡镇煤矿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熟悉通风及瓦斯管理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重点产煤乡(镇)政府必须配备熟悉煤矿通风及瓦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五、乡镇煤矿和经营和管理方式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很大。为了保证其安全生产,必须清理只包生产不管安全,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只顾赚钱不顾工人死活的承包经营方式,进一步规范乡镇煤矿和经营管理方式。
六、乡镇煤矿维简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对乡镇煤矿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挪用维简费的违法违纪案件。乡镇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乡镇煤矿的工人,要加强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自保、互保
意识,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过去没有培训的要补课。对无培训能力的乡镇煤矿,由县管理乡镇煤矿的部门组织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特别是要明确乡(镇)长的责任,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尽快遏制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




19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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