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1:10:10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日照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帮助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是指发生“5·12”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自然灾害后,我市各级机关、单位、团体、个人无偿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救援资金、物资。
第三条 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具体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捐赠账号或假冒法定机构账号,不得擅自接收捐赠款物,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查处。
设立日照市支援地震灾区灾民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按照规定渠道统一调配使用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配。
第四条 对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都应当由捐赠者或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
捐赠的物品应当根据合理依据折款计算价值。
第五条 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严格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在接受捐款后,应当当场向捐赠者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接收的捐款,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抗震救灾专户,财政部门应当按期和开户银行对账。
第六条 社会捐款、捐物,应当分别建立会计账目。
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应当设物资台帐。
捐赠款、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做好记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抗震救灾资金专户,负责核算接收捐赠单位缴入的捐助款和资金使用拨付情况。
第八条 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调拨、转运应当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清点,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支援灾区的捐赠物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省、市要求及时组织调运灾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登记的捐赠物资径送灾区。
第九条 各区县接收的捐赠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抗震救灾专户,各区县不得擅自安排使用,经特别批准的除外。
各区县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对口支援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应当公开招标,择优选购,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应当严格按照省、市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使用。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只能用于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其使用范围是:
(一)应急性的灾民吃、穿、住、医和紧急抢险转移、安置、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住房和灾区公益事业、设施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抗震救灾捐款由抗震救灾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和灾区实际需求提出使用方案,市财政部门对申请资金进行审核,报市支援地震灾区灾民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款物应当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接收捐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捐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同级抗震救灾办公室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0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中标的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
第九条 对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实行投资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部审批。
第十一条 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项目主管单位对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部,年终应提出前期工作项目年度报告报部。

第四章 成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项目的设计文件或研究报告及各类详细附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要求,对项目成果组织各方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部。各流域机构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其成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各司局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完成的项目,其成果由部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单位要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成果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成果负责,经审查后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报批。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要提出修改意见,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修改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通知印发]


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浴业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洗浴业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疗)等以洗浴为主及其连带的商业性服务行为。
第四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洗浴业网点的设立
第六条 市区内设立洗浴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间分设;
(三)服务功能配套,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为必备浴种;
(四)从业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

第四章 分等定级
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设立洗浴业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补办,愈期仍未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有关证照;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