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3:32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央纪委监察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体现全党意志、反映广大农民意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

(一)围绕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原则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围绕《决定》提出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原则,重点检查和纠正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的问题,形式主义、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组织软弱涣散、领导能力不强的问题等。把贯彻重大原则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巡视、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围绕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决定》提出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把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及时解决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围绕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规范对补贴对象的评议、审核等程序,完善“一卡通”等发放形式,加强对补贴发放的跟踪监督,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检查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投入多的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督,防止和纠正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低效浪费等问题,发挥强农惠农投入的最大效益;检查抗灾救灾、救济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款物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督促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强化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利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和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防止和纠正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维护农民民主权利。结合民主选举实践,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对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监督,反对和制止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贿选、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等行为。结合民主决策实践,进一步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制度,逐步推行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随意更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问题。结合民主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结合民主监督实践,深入推进村务公开,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农村基层党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重点公开党组织重要决策决议、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其他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清理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解决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在报刊征订、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建房、殡葬中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严格执行化解乡村债务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坚决查处贪污、挪用、截留、骗取教育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低保资金、社保基金等行为。认真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涉农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确保农民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勤政

良好的作风,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加强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增强科学发展意识,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激发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导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内容和形式,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规范行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按照中央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制定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配套办法和措施。对乡镇干部,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宗旨意识、廉政勤政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推行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反馈纠偏等制度。对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重点围绕依法办事、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深化办事公开工作。对村干部,重点围绕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等制定完善具体行为规范。逐步推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积极推行乡(镇)、村主要领导廉政承诺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定期评议制度。深入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探索聘请农村廉政监督员、建立村级监督组织等监督形式。整合基层办案力量,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党员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四)改进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大兴勤政为民之风,坚持心系群众,带着责任和感情与群众打交道,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到促进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大兴清正廉洁之风,坚持公道正派、清廉自守,反对大吃大喝、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搞好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任务分工,发挥职能作用,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部署,实施有效领导,在领导精力、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给予保障。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搞好工作规划,加强督促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抓落实的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进一步加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实乡(镇)纪委力量。认真解决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本领和执纪水平。

(二)坚持改革创新。立足农村实际,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工作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增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三)健全落实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协调解决问题,增强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协调机构的作用。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制定督查办法,细化督查内容,严格督查标准,规范督查程序,确保督查效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不解决、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291号



关于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

  为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长江涉外旅运输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决定在2001年6至10月期间开展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

  二、原则:根据国家和我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从事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运营船舶及船员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全面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顿工作活动由部水运司和海事局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重庆、湖北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船检、海事部门组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小组 (以下简称“整顿小组”)。整顿小组组长单位为部水运司和海事局,现场工作组牵头单位为长江航运管理局,成员单位为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

  整顿小组要对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逐一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和整改意见,由部审定并颁布评估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2001年6—7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对照《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要求”)进行自评,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2001年9月底前,整顿小组组织对经营人进行评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分别提出合格、不停航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的处理意见,同时提出整改期限。

  (三)2001年10月底以前,由交通部审核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得再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专项整顿依据、整顿内容和要求

  一、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资质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总则》(国家标准GB/T16890.1—1997)(《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一 沿海、长江干线客船》(国家标准GB/T16890.1一19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1.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具有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2、按照国家规定,经交通部批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取得相应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3、经营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机构。

  4、企业最高管理层至少有一人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公司安全管理和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取得与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公司建立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过去3年中,公司是否有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不良记录,原因及处理结果如何。

  (三)核查材料

  l、企业法人执照副本;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3、企业筹建、开业批准文件;4、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资历证明、船员适认证书;5、公司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二、涉外旅游运输船舶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1998)107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1年第2号令);《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6]109号);《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安全管理规定》(港监字[1995] 12l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55号);《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交公安发[1995]13号)和《内河钢质船舶建造规范要求》等法规。

  (二)整顿内容与项目

  l、公司应拥有50客位以上运力,经营船舶应经过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造和使用,具有相应的运力批准文件,并取得交通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2、营运船舶船龄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要求的船龄标准。

  3、运营船舶按照规定取得由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核发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4、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分离时,光租船舶租赁人应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租船舶登记”手续,期租船舶租赁人应办理期租备案手续。船舶租赁人应具有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经营资格。

  5、船舶建造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及应急设施和器材;船上应编制消防管理制度。

  6、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核查材料

  l、《船舶营业运输证》;2、《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运输船舶适航证书》

  三、涉外旅游船舶船员

  (一)主要依据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规则》(1992年交通部令第34号);《国内运输船舶经营人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l号令)等规定。

  (二)整顿项目与内容

  l、船员配备情况。

  2、长江涉外旅游船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须持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证书内应有主管机关“适用长江涉外旅游船”的专业训练签注。

  3、在涉外旅游船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外方驻船代表)应按要求报部海事局批准,并持有相应证件。

  4、船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外方驻船代表是否存在干预船长履行职责的行为。

  5、在船任职的辅助服务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培训,辅助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三)核查材料

  1、船舶高级船员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2、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3、外籍人员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经营人还应如实填写《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人评估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在认真总结一年多来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报经国务
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
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自1995年第四季度起开始执行。

附:《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自1994年5月1日开始全面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原油基本上实现了统一配置,成品油也初步实现了统一配置,改变了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的状况,稳定了成品油的
市场价格。原油价格调整以后,有力地促进了石油工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成品油进口失控局面得到控制。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主要是,成品油统一配置兑现率过低;由于运输距离不同、运费差异较大,使成品油资源调拨出现一些困难;流通的
主辅渠道还没有完全理顺等。为了把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继续坚决贯彻国务院21号文件精神,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当前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原油、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不断完善配置办法。
(一)国内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资源全部纳入国家计委平衡分配计划。安排给各炼油厂加工的原油,由炼油厂与油田签订供需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合同执行中出现问题时,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条款协商解决。油田超产原油和在执行分配计划中未能兑现的资源,由石油天然气总公
司提出配置意见,报国家计委重新纳入分配计划或备案。原油调拨管理费如何收取、何时出台,由国家计委另行确定。
(二)各炼油企业(包括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炼油厂和地方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以及进口和外商投资炼油企业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计委进行总量平衡分配。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炼油企业根据国家原油
平衡分配计划,分别提出各自所属炼油企业所产成品油资源品种、数量的意见,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方小炼油厂所产成品油资源,由省级计委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三)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汇总各方面提报的成品油资源情况,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提报的成品油需要量,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成品油分配计划并核定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等有关单位的成品油年度经销数量。
(四)石化总公司受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编制的成品油分配计划和核定的经销数量,分季度制定成品油的具体调拨方案,在两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对该调拨方案,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和专项用油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接受石化总公司的统一安排,
并按规定及时提报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涉及油田炼油厂所产成品油的季度流向安排,由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协商确定后,纳入平衡调拨方案。
二、理顺成品油流通渠道,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作用。
(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的成品油经营机构,凡经整顿合格的,其经营所需成品油可以到当地石油公司批发;也可以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严格核定的年度经销量,直接从炼油厂安排资源,而不必经省级石油公司批发和组织统一订货。
(二)中石化销售公司各大区公司取消一级批发层次并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后,可以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经营业务。为不因此而增加流通环节,要直接销售给地、市、县石油公司和直接用户。
(三)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是指这两大公司直属的成品油经营机构,不包括各炼油企业的经销单位。两大公司下属各炼油厂不得自行销售所产成品油。炼油厂自建的经销单位所需成品油,由两大公司销售系统安排。地方小炼油厂所产成品油,原则上交当地石油公
司销售,也不得自销。重油的流通渠道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炼油厂不得自销。
(四)石化总公司根据国家成品油分配计划,结合省级计委和石油公司提报的需要量,安排供给各地区的资源。在季度资源调拨上,安排给地方的成品油要优先满足省级石油公司的需要量。
(五)省级石油公司在季度调拨中未接收或在具体执行中没按时提货的成品油资源,可由中石化销售公司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销售公司组织其直属的经营机构收储并组织销售,以保证油田和炼油厂正常生产。
(六)省级石油公司根据省级计委制定的分配计划和石化总公司制订的季度成品油调拨方案,提出除国家核定经销量以外的省内其他各批发经营机构季度经销数量、品种和供货单位,并组织统一订货。除国家批准并核定其经销量的单位以外,本地区内的其他各批发经营机构所需的成品
油既可到当地石油公司批发,也可以到国家批准核定经销量的经营单位批发。省级石油公司要继续做好本地区成品油需求预测、资源衔接、市场供应,组织地、市、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销售等工作。
三、运用经济办法,促进成品油的生产和流通。
(一)灵活运用价格政策,引导资源合理流向。总的原则是,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出厂价格,同一地区各炼油厂调给同一销区的成品油出厂价格要统一,全国实行大体一致的销售价格。成油品出厂价和零售价要继续实行国家定价。个别地区如东北和西北地区需远距离外运的成品油出厂
价,可由炼油厂根据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
(二)有关个别炼油厂出厂价格浮动的具体方案,由国家计委商石化总公司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另行制订。
(三)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及省级石油公司在企业内部如何结算,可自行确定。
(四)为调整柴油与汽油的生产比例,鼓励炼油厂多产柴油,相应减少汽油产量,以满足社会需要,拟适当调整柴油和汽油的消费税。调整的原则是,既要达到鼓励炼油厂多产柴油的目的,又要保证税赋不因此而降低。具体方案待财政部与石化总公司商定后公布执行。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巩固整顿成果。
(一)加快成品油市场整顿进度。整顿尚未结束的地区,要排除各种干扰,加快整顿进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经营和安全隐患大的经营单位。对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取消经营资格。
(二)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批管理。鉴于目前成品油经营单位过多、过滥的状况,今后凡新成立成品油批发企业,要经省级经贸委(计经委)按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批准后,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凡新建加油站、零售网点,要经地市级经贸委(计经委)
按3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批准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三)重申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规定,凡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取缔。军队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上销售成品油。
(四)为了巩固整顿成果,在石油市场整顿结束后,各地由原负责石油市场整顿工作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单项或联合的检查。
(五)要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成品油的质量监督体系。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含计量)的监督和管理。
五、继续加强进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活动。
(一)要继续认真执行国发〔1994〕21号文和国发〔1994〕48号文中关于加强原油、成品油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海关和其他各级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原油、成品油的监管。
(二)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适当充实海上缉私力量,加大缉私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坚决打击、严厉惩处走私犯罪分子,并公布其罪行以惩戒他人。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的工作。地方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上岸的走私原油、成品油要加强追查,对经
营者予以严惩。



1995年7月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