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6:20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



㈠预算管理;



㈡采购管理;



㈢结算管理;



㈣资产管理;



㈤票据管理;



㈥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等其他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㈠行政事业性收费;



㈡罚款和罚没收入;



㈢资产处置收入;



㈣上级补助收入;



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㈥捐赠;



㈦其他应当列入收入预算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当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另设账户和“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本单位坐支、挪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支出预算包括:



㈠人员支出;



㈡日常公用支出;



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㈣专项支出;



㈤其他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配备交通工具,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办公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在同质同品牌同服务同效率的条件下,以最低价中标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㈣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㈤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㈥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㈦开标前泄露标底;



㈧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㈡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应当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所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以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公款私借,或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当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当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按类别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按照《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余府发〔2008〕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作为非税收入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新余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余府发〔2008〕36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需现场执收的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保存期满要销毁的票据,须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账目。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薄,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存、销台账,定期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规定,禁止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应当分设,银行印鉴应当分管。禁止出现会计和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会计管理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㈠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㈡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㈢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㈣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㈤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㈥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㈦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㈧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㈩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好交接手续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直接管理,但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其监督内容包括:



㈠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㈡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



㈢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㈣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㈤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



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接受监督,其内容包括:



㈠单位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1991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各行业协会(学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精神,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记帐方法,原则上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亦可采用增减记帐法。
第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角分)。经批准有外币收支的单位,以外币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及折合率,并计算汇兑损益。
第九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小金库。有关小金库的具体内容和不属于小金库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处分按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设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对行业协会(学会)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配备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也可以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
凡是配备的会计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的,应事先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责任手续制度等,防止造成混乱。
受托单位在办理协会(学会)的会计工作中,亦应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确定1名领导主管财会工作,各项支出,按理事会授予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领导。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要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建立健全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由2人分别担任,不得由同一个人兼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检查行业协会(学会)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单位应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对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总帐以下的明细科目,除有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设置的。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写科目编号,而不用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规定如下: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
┃ 类别 │ 序号 │ 编 号 名 称 ┃
┠───┼───┼────────────────────────┨
┃ │ 1 │ 101 固定基金 ┃
┃ ├───┼────────────────────────┨
┃ │ 2 │ 102 折 旧 ┃
┃ 资 ├───┼────────────────────────┨
┃ │ 3 │ 105 上级拨款 ┃
┃ 金 ├───┼────────────────────────┨
┃ │ 4 │ 111 应付款 ┃
┃ 来 ├───┼────────────────────────┨
┃ │ 5 │ 117 预收款 ┃
┃ 源 ├───┼────────────────────────┨
┃ │ 6 │ 121 会费收入 ┃
┃ 类 ├───┼────────────────────────┨
┃ │ 7 │ 122 业务收入 ┃
┃ 科 ├───┼────────────────────────┨
┃ │ 8 │ 123 其他收入 ┃
┃ 目 ├───┼────────────────────────┨
┃ │ 9 │ 131 专业基金 ┃
┃ ├───┼────────────────────────┨
┃ │ 10 │ 140 业务收益(结余) ┃
┠───┼───┼────────────────────────┨
┃ │ 11 │ 201 固定资产 ┃
┃ ├───┼────────────────────────┨
┃ │ 12 │ 204 库存物资 ┃
┃ ├───┼────────────────────────┨
┃ │ 13 │ 223 拨出经费 ┃
┃ 资 ├───┼────────────────────────┨
┃ │ 14 │ 224 经费支出 ┃
┃ 金 ├───┼────────────────────────┨
┃ │ 15 │ 225 业务支出 ┃
┃ 运 ├───┼────────────────────────┨
┃ │ 16 │ 226 其他支出 ┃
┃ 用 ├───┼────────────────────────┨
┃ │ 17 │ 227 待摊费用 ┃
┃ 类 ├───┼────────────────────────┨
┃ │ 18 │ 232 银行存款 ┃
┃ 科 ├───┼────────────────────────┨
┃ │ 19 │ 233 现 金 ┃
┃ 目 ├───┼────────────────────────┨
┃ │ 20 │ 234 有价证卷 ┃
┃ ├───┼────────────────────────┨
┃ │ 21 │ 237 应收款 ┃
┃ ├───┼────────────────────────┨
┃ │ 22 │ 240 收益(结余)分配 ┃
┗━━━┷━━━┷━━━━━━━━━━━━━━━━━━━━━━━━┛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101 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行业协会(学会)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产资产所形成的固定基金,增加固定基金记贷方,减少固定基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金原价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
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102 折旧: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贷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借方。贷言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本科目和“规定基金”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105 上级拨款:本科目核算由上级协会或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经费或专项拨款、拨入时记贷方,缴回或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拨款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的全年支出数,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款余额。
111 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明细科目设置“应付工资”、“应付锐金”(下设税种名称),其他各项应付、暂存款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户。发生时贷记本科目,冲减或结算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117 预收款:本科目核算刊物、资料和各项有偿服务的预收款。明细科目按预收款的项目名称设置。收记预收款时,贷记本科目,项目完成转入“业务收入”科目或退还时,借记本科目。
121 会费收入:本科目核算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下级单位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单位交纳的会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收入时记贷方,上交会费和年末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会费收入结余额。
122 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协会的各种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应设置:
①出版刊物收入;
②书刊发行收入;
③咨询服务收入;
④培训收入;
⑤展览收入;
⑥其他服务收入。收入时记贷方,冲销转出数时记借方。
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23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财产、盈余等。收入数记贷方、冲销转出数记借方。
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捐赠、赞助除外)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
131 专项基金:本科目核算专用各项资金的收支明细科目按“收益(结余)分配”等项目设置。由“收益(结余)”科目转入数,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各项基金也在本科目设明细核算。
140 业务收益(结余):本科目核算各项业务收入的收益和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结转“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或结余时,与结转 业务收支相同。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收益,借方余额为亏损。
本科目不反映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情况。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的分配通过“收益分配”科目核算。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与“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对冲。本科目无余额。
201 固定资产: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借方,固定资产减少记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
204 库存物资: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记借方,领用出库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物资总额。
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零星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记入“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中。
223 拨出经费:本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经费拨款。拨出时记借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
224 经费支出: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的日常各项开支。明细科目应设置:
1.办公费(含邮电费);
2.工资;
3.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津贴补助;
5.劳务费;
6.购置费;
7.取暖降温费;
8.差旅费;
9.会议费;
10.水电费;
11.修理费;
12.业务活动费;
13.税金;
14.利息支出;
15.其他。各项支出数记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会费收入”科目借方。由上级拨款的单位,则在决算经批准后转入“上级拨款”科目借方。
225 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各项有偿服务的支出。明细科目应按照服务项目设置。支出时,记入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经税务机关鉴定,如有需要照章纳税的业务项目在期末计算本期应交纳的税金,应交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科目的借方转出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26 其他支出:本科目核算与专业支出无关的各项开支,如财产损失等。发生时记借方,转出数记贷方。
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的借方。
227 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本期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受益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等。本科目按发生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发生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反映已支出而尚未摊销的费用净额。
待摊费用分摊期限应与各期受益大小基本适应,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年。
232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各种奖金来源的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记借方,从银行支取时记贷方。
233 现金: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记借方,付出现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额。
234 有价证券:本科目核算购买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时记借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237 应收款:本科核算应收和暂付款项。明细科目按款项性质、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款项发生时,借记本科目;款项结算或收回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暂付款项。
240 收益(结余)分配:本科目核算业务收益(结余)的分配情况。按“业务收益(结余)”等项目设置的分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的余额与“业务收益(结余)”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业务收益”,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是发生经济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主要有:存、取款单据、借款单据、支出报销单据、收款单据、发货票等。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尚须有验收人签章)。
二、每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遇有伪造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属于有计划、有预算、有开支标准制度的,可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由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它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过制单人和有关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总帐科目汇总表是登记总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应定期编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可以按周、按旬编制,但每月至少要编制一次。会计人员把当期的记帐凭证,按照会计科目,分借方、贷方计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数,填入总帐科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序时登记经济活动情况,反映资金、财产增减变化和财务成果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安全的核算工具,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各单位应按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和登记帐簿。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以下各种帐簿:
一、总分类帐。总分类帐是考核资金活动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的重要帐簿。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开立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一般应使用三栏式订本帐。
二、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是与总帐平行登记各科目的明细分类帐,是记录资金活动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分类帐的分析说明。各单位应设置以下各种明细帐:
(1)拨款明细帐 是反映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的拨入、拨出明细帐。上级单位应设置“拨出经费明细帐”,按所属单位名称设户,下级单位的“上级拨款”科目,可不设明细帐,用总帐代替。一般可采用三栏式帐簿。
(2)各种支出明细帐 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帐。各单位都应设置“经费支出明细帐”和“业务支出明细帐”。经费支出明细帐,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户或设专栏。业务支出明细帐应按服务项目和支出性质的不同设户,或者设专栏。一般可采用多栏式帐簿。
其他支出如会计事项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3)各种收入明细帐 是反映具体收入项目的明细帐。各单位应设置“会费收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细帐。业务收入明细帐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户或者设专栏。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多的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是作为结算债权、债务之用的明细帐。各单位应设置“应付款”、“预收款”和“应收款”明细帐,按项目或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户。一般应采用三栏式帐簿。
(5)固定资产明细帐 是具体核算和控制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的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和名称设帐户,亦可用“固定资产卡片”代替。
(6)库存物资明细帐 是核算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和结存情况的明细帐,按物资的分类和品种设帐户。
(7)专用基金明细帐 是核算各项专用基金收支的明细帐,按本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设帐户。
(8)待摊费用如项目不多,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业务收益和收益分配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按规定的明细科目和有偿服务项目设户。
三、日记帐 是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的帐簿。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式,不得使用活页式。
日记帐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出纳日记帐,有价证券会计事项不多的单位,可用总帐代替明细帐。

第五章 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学会)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协会(学会)的各项资金往来,除必要的小额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存入同家银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会银行存款的核算管理规定如下:
(一)协会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用储蓄存折存取款项。
(二)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银行帐户管理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各单位应严格管理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领用时,由领用人填写“支票领用单”,填明用途、余额和报帐日期,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交出纳员办理。出纳员在支票上写明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规定限额后交领用人签收。领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帐,并不得变更用途和转让他人使用。
支票存根应填写的事项必须填写,并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款项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之后,不得散失废弃。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应当严密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一)各单位的现金除按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留作库存备用之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核定限额。
(二)各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劳务费、预借自带的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互相用支票调换现金。
(三)出纳员收付现金后,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载,并在当天入帐。每日业务终了前应将当天收支结清,核对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不符,要查明原因,必时法理。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二十八条 有价证券是国家和国营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第二十九条 协会(学会)只购买“国库券”,不购买其他有价证券。购买有价证券,应当遵守以下各项原则:
(一)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会费收入和拨款购买。
(二)购买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三)有价证券兑付收回本金时,冲减证券库存,存入银行;利息部分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处理,不在“有价证券”科目核算。

第六章 各项收支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书刊发行(文字书刊和音像书刊)、开展培训、举办展览等收入,以及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收入。协会资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规定存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五)其他正当收入。
关于资助和捐赠:
(一)不得以资助和捐赠为名向会员单位搞摊派。
(二)接受捐赠的实物,应作价入帐,加强管理,严防流失。接受资助的钱款,在“其他收入”、“资助收入─科目核算”。资助款的使用,应严加控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防止铺张浪费。资助款如有结余,可弥补经费不足,亦可结转下年使用,不结转“业务收益(结余)”,以纳入“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学会)的支出项目:
(一)为实现协会(学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由协会(学会)负担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的开支。
(三)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费用的开支。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时的付酬。
(五)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三十二条 协会(学会)组织收入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会费收入必须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收取。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民政部民社发(1989)59号文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开展业务的具体项目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调确定。
(三)协会(学会)不得滥收费用,亦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主管部门不得在协会(学会)乱收乱支、发钱发物。
第三十三条 协会(学会)应切实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并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承担有偿服务项目,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应编制收支预算,经主管会计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预算应送财务部门一份。
(一)凡国家有规定标准的开支,如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差旅费、会员费的支出,稿酬的支付等,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主管部门或协会所在地的规定。
(二)奖金标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超支,特殊情况超发的应经过批准并照章由自有资金交纳奖金税。
(三)劳务费应本着按劳付酬的原则确定标准,并须经理事长审定。劳务费的支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任意扩大付酬面。
(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出、借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性报酬。
(3)付给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应付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酌量付给本人,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可直接支付。
(四)协会(学会)要认真执行本部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如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会议不组织游览,不搞宴请,不发纪念品,等等。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开支,接待外来人员一律吃工作餐,一般不得陪餐。工作餐标准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五)因工作需要购置图书资料,须事先作出预算经主管领导批准,购进后要进行登记,由专人统一管理,部门或个人使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学会)应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预算,并向事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预算应于上年十二月中旬前编竣。预算内容包括经费收支、业务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三个部分。预算收支应自求平衡,原则上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协会(学会)在年度终了后要编制年度决算,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年度决算应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编竣。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和业务收益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会费收入是核算收取会员单位交来的会费,是协会(学会)日常自身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是经费支出科目的对应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予以冲销,会费收入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亦可用于弥补有偿服务项目发生的亏损。如经费支出额大于会费收入时,亦可用业务收益弥补。
(二)“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是分别核算协会(学会)各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的总帐科目。在核算中,除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应按每一具体项目进行分项核算,如几个不同的咨询服务项目,应在“咨询服务收入”明细科目中分项进行核算。不能混在一起,以有利考核每一具体项目的成果。“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也同此办理。
(三)为简化核算,本办法没有规定成本费用科目。每一项目的支出总额,即为该项目的成本费用。收入大于支出为收益,支出大于收入为亏损。收益或亏损均在“业务收益”科目中核算和反映。
(四)为了正确核算和各期的收益。对事先取得服务收入而项目分期完成的,所收费用应先在“预收款”科目核算,完成时再按比例转入“业务收入”科目。如出版刊物的单位,收到预订款时,应记入“预收款”科目,刊物出版发行后,再按发行量由“预收款”科目转入“业务收入——出版刊物收入”科目。
(五)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要定期转入“业务收益”科目贷方和借方。业务收益(结余)加减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后,即为业务收益(结余)净额。
(六)为了简化核算,专项基金的收支都在“专项基金”科目核算,贷方反映收入,借方反映支出。

第七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往来款项是协会(学会)在资金活动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各单位对于各项往来款项管理要做到:严格控制,及时结算。
(一)各单位的暂付款必须认真加以控制,不得乱挪乱用资金。暂付款根据收款单位的收据或收款人的借据,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注和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办理。暂付款及时结清,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二)各项暂存款要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长期挂帐。
(三)对于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办理与协会(学会)宗旨和业务项目无关的预收预付或借入借出款项。
(四)禁止个人因私事借支公款。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数额不应过大,并要由借款人订出还款计划,按期或分期归还。

第八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七条 管好、用好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开支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既要保证事业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协会(学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低值易耗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以简化核算。各种材料除现购现用零星材料可以不记库存物资帐外,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对各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建立帐卡,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单位价值虽不够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同时要贯彻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应请示当地控办,经批准后才能购买。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物尽其用。
(三)固定资产中否提取折旧,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凡用于有偿服务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作为核算和管理的依据。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五)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发现盈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处理。
(六)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调拨的原则规定如下:
(1)确实不能再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上报。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变价款留给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
(2)固定资产调拨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其价格原则上按帐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3)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和变卖,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4)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均纳入“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科目核算。
第三十九条 材料物资的核算与管理
(一)各单位的材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修理用零件等;另一部分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如低值仪表仪器、办公用具和一般用具等。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分别负责材料采购和材料保管工作。禁止多头采购,使用部门不得设小仓库。
(三)材料采购先由用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料计划,由单位领导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能盲目采购。
(四)材料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会计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于发给使用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并由专人按单位或个人建立帐卡,严格管理,防止流失。并要规定以旧换新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五)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金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核算资料,按月、季、年度定期编制,用以全面、系统、总括地反映协会资金活动和业务收支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各单位领导人要支持会计人员的定期报表工作。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第四十二条 编制会议报表前,应办理结帐、检查和调整业务。主要是:
(一)本期内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必须全部记入有关帐簿,并督促报帐单位和有关人员报清本期的帐目。
(二)按规定提出的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应办理提取转帐。
(三)盘点中发现的财产物资盈亏,应及时调整转帐并按规定处理。年度决算前,对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年度决算前不得存有悬案。
(四)待摊费用应按期摊销。
(五)计算业务收益,并予以转帐。
(六)上述调整转帐事项结束之后,进行试算平衡,明细帐与总帐核对相符,总帐的借方余额之和与贷方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第四十三条 报表编制后,应进行复核。报表与帐簿的记载必须相符,报表之间的数字必须衔接,需要说明的问题要编写简要说明。经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编制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下设有分会的应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汇编时应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种类。会计报表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 是反映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收支情况的报表。各单位应编报资金平衡(见报表格式一)和收支明细表(见报表格式二)在月份终了后五日内报出。
(二)季报 是反映单位季度资金活动和收支情况以及业务成果的报表。要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专项资金表(见报表格式三)在季度终了后七日内报出。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各项收支的执行结果的报表。报表格式与季报相同,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
报表格式一:
资 金 平 衡 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 元
┏━━━━━━┯━━━┯━━━┯━━━┳━━━━━━┯━━━┯━━━┯━━━┓
┃ 资金占用 │ 行次 │年初数│期末数┃ 资金来源 │ 行次 │年初数│期末数┃
┠──────┼───┼───┼───╂──────┼───┼───┼───┨
┃ 固定资产 │ 1 │ │ ┃ 固定基金 │ 1 │ │ ┃
┃ 库存物资 │ 2 │ │ ┃ 折旧 │ 2 │ │ ┃
┃ 拨出经费 │ 3 │ │ ┃ 上级拨款 │ 3 │ │ ┃
┃ 经费支出 │ 4 │ │ ┃ 应付款 │ 4 │ │ ┃
┃ 待摊费用 │ 5 │ │ ┃ 预收款 │ 5 │ │ ┃
┃ 银行存款 │ 6 │ │ ┃ 会费收入 │ 6 │ │ ┃
┃ 库存现金 │ 7 │ │ ┃ 专项资金 │ 7 │ │ ┃
┃ 有价住房 │ 8 │ │ ┃ │ 8 │ │ ┃
┃ 应收款 │ 9 │ │ ┃ │ 9 │ │ ┃
┃ │ 10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占用合计│ │ │ ┃资金来源合计│ │ │ ┃
┗━━━━━━┷━━━┷━━━┷━━━┻━━━━━━┷━━━┷━━━┷━━━┛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报表格式二:
各 项 收 支 情 况 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单位: 元
┏━━┯━━━━━━━━━━┯━━━┯━━━┳━━┯━━━━━━━━━━┯━━━┯━━━┓
┃序号│ 项 目 │ 本期 │ 累计 ┃序号│ 项 目 │ 本期 │ 累计 ┃
┠──┼──────────┼───┼───╂──┼──────────┼───┼───┨
┃ 1 │一.会费收入 │ │ ┃ 1 │一.经费支出 │ │ ┃
┃ 2 │ (或上级拨款) │ │ ┃ 2 │ 上交会费 │ │ ┃
┃ 3 │ │ │ ┃ 3 │ 拨出经费 │ │ ┃
┃ 4 │二.业务收入 │ │ ┃ 4 │二.业务支出 │ │ ┃
┃ 5 │ 1.出版刊物收入 │ │ ┃ 5 │ 1.出版刊物支出 │ │ ┃
┃ 6 │ 2.书刊发行收入 │ │ ┃ 6 │ 2.书刊发行支出 │ │ ┃
┃ 7 │ 3.咨询服务收入 │ │ ┃ 7 │ 3.咨询服务支出 │ │ ┃
┃ 8 │ 4.培训收入 │ │ ┃ 8 │ 4.培训支出 │ │ ┃
┃ 9 │ 5.展览收入 │ │ ┃ 9 │ 5.展览支出 │ │ ┃
┃ 10 │ 6.其他服务收入 │ │ ┃ 10 │ 6.其他服务支出 │ │ ┃
┃ 11 │ │ │ ┃ 11 │三.其他支出 │ │ ┃
┃ 12 │三.其他收入 │ │ ┃ 12 │四.支出合计 │ │ ┃
┃ 13 │四.收入合计 │ │ ┃ 13 │五.转入收益(结余)款 │ │ ┃
┃ 14 │五.会费收入上年结余 │ │ ┃ 14 │六.会费期末结余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报表格式三:
专 项 资 金 表
年 月
填报单位:
┏━━━━━━━━━━┯━━┯━━┯━━┳━━┯━━━━━━━━━━┯━━┯━━━━━┓
┃ 项 目 │行次│本期│累计┃ │ 项 目 │行次│ 本 期 ┃
┠──────────┼──┼──┼──┨ ├──────────┼──┼─────┨
┃ 一.业务收入 │ │ │ ┃ 专 │ 1.出版刊物收益 │ │ ┃
┃ 1.出版刊物收入 │ │ │ ┃ │ 2.书刊发行收益 │ │ ┃
┃ 2.书刊发行收入 │ │ │ ┃ 项 │ 3.咨询服务收益 │ │ ┃
┃ 3.咨询服务收入 │ │ │ ┃ │ 4.培训收益 │ │ ┃
┃ 4.培训收入 │ │ │ ┃ 资 │ 5.展览收益 │ │ ┃
┃ 5.展览收入 │ │ │ ┃ │ 6.其他服务收益 │ │ ┃
┃ 6.其他服务收入 │ │ │ ┃ 金 │ ┇ │ │ ┃
┃ 二.业务支出 │ │ │ ┃ │ ┇ │ │ ┃
┃ 1.出版刊物支出 │ │ │ ┃ │ 9.折旧基金 │ │ ┃
┃ 2.书刊发行支出 │ │ │ ┃ │ 10.固定资产复置金 │ │ ┃
┃ 3.咨询服务支出 │ │ │ ┠──┼──────────┼──┼──┬──┨
┃ 4.培训支出 │ │ │ ┃ │ 项 目 │行次│本期│累计┃
┃ 5.展览支出 │ │ │ ┃ ├──────────┼──┼──┼──┨
┃ 6.其他服务支出 │ │ │ ┃ 基 │ 工资总额( 人) │ │ │ ┃
┃ 三.工商税金 │ │ │ ┃ 本 │ 正式职工( 人) │ │ │ ┃
┃ 四.其他收入 │ │ │ ┃ 情 │ 临时职工( 人) │ │ │ ┃
┃ 五.其他支出 │ │ │ ┃ 况 │ 退休补差( 人) │ │ │ ┃
┃ 六.收益(结余)总额 │ │ │ ┃ │ 其中:实发奖金 │ │ │ ┃
┗━━━━━━━━━━┷━━┷━━┷━━┻━━┷━━━━━━━━━━┷━━┷━━┷━━┛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 制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现将《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促进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的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公用)、园林、房管等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其它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认真地落实。
第十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案件。
第十八条 对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建设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违法设立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停止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制作《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消,并制作《规范性文件撤消(变更)决定书》。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建设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建设行政行为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