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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48:21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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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8日 昆政发〔1984〕178号)


  为加强城市市管理,维护各项市政设施完好,建设一个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维护布容整洁、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无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市区(含城区及市辖县、区政府所在城镇和工矿区,下同)街道(含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广场和临时空地,下同);不准擅自在市区街道上堆积废土(料)、建筑材料、物资、搭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街沿设置斜坡。在东风路、人民西路、北京路、护国南路、金碧路、正义路、翠湖环路等主要街道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批准范围以外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及生火炉、拴系牲畜、晾晒衣物等。


  第二条 凡需在街道挖掘、占用、围栏或设置沿街斜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同意,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修复费、占道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领取许可证后,方能组织施工。
  修建道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各项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施工。新路修成后,五年内一般不准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时,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收修复费。


  第三条 在街道和河堤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盖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凡需建盖临时性住房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地费和现场清理预备金,方可施工。


  第四条 经批准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政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施工,随时清理现场,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容观瞻;不得擅自扩大挖掘、占用街道和建房面积。建盖临时房屋设施必须严格按指定地点施工,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私自转让、出租。使用期满必须延期的要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各种履带式车辆和铁轮车辆,不得在水泥、沥青路面上行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铺设予制块的巷道和广场上行驶和停放,不得在市区街道、空地停放过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应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后,方能行驶和停放。
  通过桥梁的车辆,必须遵守桥梁载重限制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损坏下水道、排水沟、河提、护岸、桥涵、闸坝。不得在上述设施上搭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


  第七条 凡需将内部排水色道接入街道下水道、排水沟和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排放的工业废水,容易淤塞沟道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水沟及河道内。临街单位和住户必须在门内设置落水口,使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让污水在街道上漫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街巷、郊区道路、空地、河堤上以及下水道、排水沟、河道内倒置废土、废料、灰渣、尾矿、不得取土、托制和堆放土坯。
  需要倾倒废土、废料等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如系污染环境的废料、废渣等,则应按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倒置。
  需要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得与倒土单位相互协商处理。


  第十条 街道路牌、市政管理标志牌、广告牌(栏)、宣传橱窗及各种市政公共设施,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党政机关、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涂写和悬挂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广告牌(栏)、宣传橱窗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场地主管部门等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给专业广告公司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牌(栏)、宣传橱窗。各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牌架应按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凡需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机关的证明,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租用广告牌架(栏)、宣传橱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容、时间、位置悬挂、张贴广告。广告字迹要清楚端正,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定期清洗、更换、以保持广告、橱窗的美观、整洁。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临街设置各种霓红灯、灯厢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设计图纸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超过十五平方米的霓红灯广告,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临街门市设有固定橱窗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橱窗整洁、美观、大方。宣传介绍商品的水牌一般应在店内悬挂,不得随意用纸或布标类在门外张挂。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的名称标志牌,应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作悬挂。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的政策法令、布告、公告、选民公布、读报栏等的张贴,由市政管理部门划定位置张贴,免交租金。并由张贴单位按规定期限清洗,逾期不清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凡市区通往风景名胜区的公路两侧的临街建筑(包括门面、围墙、街道花坛护栏、各种标志牌及宣传橱窗等,下同),每一至二年统一按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色调,油漆粉刷一次。
  文物保护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油漆粉刷。
  临街的交通、消防设施等特殊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油漆粉刷和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街道油漆粉刷,原则上由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建筑修缮部门负责,向用户收取合理的油漆粉刷费。各单位自行油漆粉刷,应按规定色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做出显著成绩者,勇于检举、揭发违章行为者,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赔偿损失、追收有关费用、罚款、取缔、通报等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辱骂、殴打、围攻管理人员者,将依法论处。
  对拒付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罚款者,属单位的,由银行根据市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代扣;属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代扣,银行及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本条例规定所征收的占地费、修复费、管理费等一律用于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等开支;所征收的广告宣传品租金用于广告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开支。市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帐。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属昆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所发布的各项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收费标准表一、二、三。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一    占用(围栏道路、人行道、空地收费标准)




┌──────────────────────┬───────────┐│                      │单位:元/每天平方米  ││         种  类         ├─────┬─────┤│                      │批准期限内│批准延期的│├──────────────────────┼─────┼─────┤│          车行道          │0.15   │0.225   │├───┬──────────────────┼─────┼─────┤│ 人 │水泥、沥青、予制块、三合土等类铺筑的│0.10   │0.15   ││ 行 │:                 │     │     ││ 道 ├──────────────────┼─────┼─────┤│   │土路                │0.05   │0.075   │├───┼──────────────────┼─────┼─────┤│   │水泥、沥青、予制块、三合土等类铺筑的│0.08   │0.12   ││ 巷道 │:                 │     │     ││   ├──────────────────┼─────┼─────┤│   │       土  路       │0.05   │0.075   │├───┼──────────────────┼─────┼─────┤│   │       临街空地       │0.04   │0.06   ││ 空地 ├──────────────────┼─────┼─────┤│   │       市内空地       │0.02   │0.03   │├───┴──────────────────┴─────┴─────┤│       现场清理予备金(每平方米):10元             │├───┬──────────────────────────────┤│ 备注 │ 超出批准期限获准延期的,按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占道费。│└───┴──────────────────────────────┘


附表二   占用临街空地建盖临时设施(货亭)收费标准




┌────────────┬───────────┬─────────┐│    种  类    │    单  位    │  单价:  元  │├────────────┼───────────┼─────────┤│主要道交叉空地     │每天每平方米     │0.05       │├────────────┼───────────┼─────────┤│一般街道空地      │同上         │0.03       │├────────────┼───────────┼─────────┤│小街小巷空地      │同上         │0.01       │├────────────┴───────────┴─────────┤│       现场清理 备金(每一平方米)收费标准:2元。       │└──────────────────────────────────┘


附表三         路面复修费收费标准



┌────────────────────────┬────┬────┐│          种  类          │ 单位 │单价:元│├───┬────────────────────┼────┼────┤│   │水泥路厚度10公分以上          │ 平方米 │  30  ││   ├────────────────────┼────┼────┤│   │水泥路厚度10公分以下          │ 平方米 │  20  ││ 车 ├────────────────────┼────┼────┤│ 行 │水泥予制块车行道            │ 平方米 │  31  ││ 道 ├────────────────────┼────┼────┤│   │沥青车行道               │ 平方米 │  20  ││   ├────────────────────┼────┼────┤│   │其它道路                │ 平方米 │ 10-20 │├───┼────────────────────┼────┼────┤│ 人 │予制块人行道              │ 平方米 │  17  ││ 行 ├────────────────────┼────┼────┤│ 道 │水泥、沥青、三合土等类人行道      │ 平方米 │  10  │├───┼────────────────────┼────┼────┤│   │条石街沿和水泥予制块街沿        │ 每米 │  8  ││ 其 ├────────────────────┼────┼────┤│   │整浇水泥街沿              │ 每米 │  12  ││ 它 ├────────────────────┼────┼────┤│   │各型下水道盖饭             │ 每米 │  10  │├───┴────────────────────┴────┴────┤│        路面复修预备金(每一平方米、每米)10元。        │├───┬──────────────────────────────┤│   │  1、挖掘、损坏水泥予制块车行道或人行道,在完工清理时,交 ││   │回完好予制块的,折抵表列标准的50%。             ││ 备 │  2、凡因特殊情况获准挖掘当年或五年内新铺道路者,按收费标 ││   │准的2-6倍予以收取费用(即:新修道路获准当年挖掘的,按六倍收费││   │标准收费;获准次年挖掘的,按五倍收费标准收费;获准第三年挖掘││ 注 │的,按四倍收费标准收费;获准第四年挖掘的,按三倍收费标准收费││   │;获准第五年挖掘的,按二倍收费标准收费)自第六年起,按上表列 ││   │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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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件

国清[2000]2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要求,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
简称中介机构),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落实与清理整顿工作机构的协调和沟通,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脱钩改制有关政策,认真细致、及时地做好中介机构改制的登记工作。
二、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分别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除应符合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可采取变更登记或对原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的方式进行。中介机构办理脱钩改制登记除应按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脱钩改制方案及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
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四、脱钩改制后中介机构的名称,应清晰体现机构的中介行业属性,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脱钩改制后的中介业务范围登记,应按国家有关中介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五、采取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采取终止后新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应在收到登记申请后20日内办理完毕。
六、经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确定的应进行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至2000年11月30日未完成脱钩改制登记手续的,应在2000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9月15日
坚持司法为民 完善法院管理

郎溪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骆洪彬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我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提高司法效益上下功夫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司法效益要注意处理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三个关系。在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打击与防范的关系。审视我们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倾向,“严打”有力,预防不足。法院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群防群治,做到两手都要硬,法院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不仅要在审判中体现这一原则,还要将其延伸到社会,坚持经常性的回访,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做好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在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裁判与疏导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群体性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处置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应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宣传、教育的功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上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在完善司法管理上下功夫
当前,裁判公信力不高是影响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我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固然很多,但是作为一个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眼睛向内,把精力放在抓好审判管理上,通过规范、科学的管理使各项审判改革的措施真正到位。审判管理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按照“放权、分权、制权”的思路,加大宏观指导和业务指导的力度,切实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象提高当庭宣判率、案件质量检查、裁判文书改革等措施,对于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的能力、全面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综合文字能力等有着积极的作用。其次要把握重心。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占大头,也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如郎溪法院民商事案件全部诉讼案件的70%强。民事审判能否主动,事关法院的全局。在民商事案件持续增长,各种主体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改革的举措,积极应对,坚定不移地走“多调解、快办案”的路子。去年以来,我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大力推行了诉讼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要坚持制度化管理。自2002年以来,郎溪法院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并狠抓落实,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审监庭为主体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以执行庭为主体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的队伍管理机制和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
三、要在弘扬司法民主上下功夫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除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有效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当前要特别注重利用网络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民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通过设立院长信箱,举办法官论坛等平台,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要在推进司法文明上下功夫
公众对法院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法官形象的感知,法官的形象怎样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因此,要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必须加强法院的司法文明建设。一是要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把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作为提高法院群体素质的“第一要务”。不仅要组织法官学习法律、掌握审判知识,还要有计划地加强职业道德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的培养,养成符合司法礼仪的良好举止习惯,增强他们对建设司法共同体的归属感、荣誉感。二是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法院的干警要把司法为民切实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之中,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努力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绩效。三是加强法院物质文明建设。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建筑、审判装备、法庭格局、人员服饰以及裁判文书等直接面向社会的、可以被公众立即感知的物质器具,应当具有庄重庄严的特点,体现法院审判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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