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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1:32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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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对引导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2010年起,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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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权利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然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努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
  (一)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推行阳光行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政策与办税流程、服务时限与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欠税公告、税款核定、行政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及时更新、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保证办税公开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工作,提升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规范宣传内容,依托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统一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口径,确保宣传和咨询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以纳税人咨询数据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纳税人的需求差异,确定宣传和咨询的策略与渠道,推行个性化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
  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文件与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制度,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注意解读稿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清楚解释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新旧政策变化的对比衔接和操作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而且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重大侵害的观念,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和持续改进机制。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告知、回避、调查取证、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细化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明确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处罚、核定征收、税务审批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促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合法、合理、适度地行使裁量权,杜绝执法随意性。
  (三)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
  推动税收立法公众参与。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提高纳税人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
  加强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通过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收集关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纳税人需求,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时解决本级职权可以处理的纳税人正当、合理需求;及时呈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事项;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纳税人合理需求,应当分析原因、密切跟踪,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处理的纳税人需求,应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相关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通过收集、分析、处理和持续的效果评估,实现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
  规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在总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基础上,省级税务机关可以适时开展对具体服务措施的满意度调查,但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对纳税人进行重复调查,以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对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应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步完善服务措施,使有限的服务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四)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逐步实行纳税风险提示。根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分类梳理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对于未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偷逃骗税等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宣传辅导或各种信息化手段事前提示纳税人有可能涉及的纳税风险,帮助纳税人主动防范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积极探索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针对税法遵从意愿强、风险内控机制健全的纳税人,可以进一步细化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协作推动税法遵从。有条件的地区,可协助纳税人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其融入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全过程。对于特别重要的税法适用问题,也可以探索为纳税人提供特定商务活动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 
  (五)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能够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应尽量下放到基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较高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建议;对纳税人主动发起的或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结后告知纳税人;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督,以确保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
  提高办税效率。加强征管信息的综合利用,不断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日常涉税信息采集,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减少重复报送资料行为;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实行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
  避免多头、交叉重复税务检查和重迭税收执法。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各种检查。当事人申报办理和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需要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相关事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查核完毕。
  (六)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
  依法为纳税人保密。认真执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涉税保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防止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的纳税人涉密信息,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保密权。
  (七)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税收争议调解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判断、处置、化解。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央关于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避免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纳税人已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服务投诉且已受理,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的税收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统一处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反馈、分析和持续改进”一整套流程的处理机制。定期对投诉事项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措施,实现从被动接受投诉到主动预防投诉的转变。
  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认真贯彻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和制度,简化复议申请手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严格履行复议规定。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涉税案件,认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执行行政赔偿,保证纳税人受到的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八)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
  注重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主导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积极性,增进征纳沟通和社会协作,拓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九)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保护纳税人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推进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尊重纳税人的自愿选择权,以“不增加纳税人成本负担、不增加纳税人工作量、不增加纳税人报送资料”为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各种网络办税系统,不得强制推行。除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外,各地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
  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的监管。坚决落实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着力抓好防伪税控系统和各类涉税软件开发和维护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向纳税人公告服务监督电话、公布服务合同、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切实履行服务合同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务必高度重视现有涉税软件的收费问题,切实强化对开发企业的监管责任,积极解决出于税收征管目的而使用涉税软件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涉税服务单位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事项,不得指定税务中介代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的自主自愿实现。
  三、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一)组织保障。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服务机构,整合管理资源,合理划分职能,明晰工作职责,加强内部协调,确保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纳税服务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指挥、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使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员全过程。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制度保障。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岗责体系,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人员在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与任务。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和制度,规范工作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定期开展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各个节点进行全程控管。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人力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适当增配岗位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抽调一批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大力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岗位锻炼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不断加强权益保护工作的全员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经费保障。合理使用纳税服务专项经费,确保纳税服务部门在进行纳税人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以及纳税服务投诉等工作时的经费使用,以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8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按照农业部武陵山区定点扶贫暨行业扶贫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2年10月23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扶贫开发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并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开发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正式启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201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1月底又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行业扶贫工作的任务与要求,明确提出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减少贫困人口,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农牧业是广大贫困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惠及广大农牧民最直接的民生产业。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还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科技装备水平落后、农牧民素质低、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等方面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还需要全国农业系统的帮助和支持。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特色产业,提高农牧民素质,是加快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农业部和全国农业系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支持贫困地区(包括贫困农牧场)农牧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先后指导和帮助贫困地区编制了多项重大发展和建设规划,倾斜性安排各类建设和专项资金,派出多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持参与贫困地区农牧业建设,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全方位行业扶贫的工作格局,为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牧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做好新时期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要求农业部系统和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科学判断上来,把思路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安排上来。要准确把握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职能,以定点扶贫和集中连片扶贫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扎实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认认真真地为贫困地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促进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的广大贫困地区农牧业发展、农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富裕,确保这些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任务

  新时期扎实做好农业行业扶贫工作,在总体思路上,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条件,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以提升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重点,以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帮助贫困地区不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做大做强特色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农民培训,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农民就业,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

  按照上述思路,要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继续通过种养业良种工程、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业渔业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扶持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特色种养殖产品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同时,依托贫困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和民族文化,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特色经济和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牧业机械,加快推进农牧业装备现代化。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草原防火、雪灾、鼠虫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较为明显地改善。

  (三)积极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加大农业科技协作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加快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适合贫困地区特点及需求的良种良法。加强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等各类农牧业支撑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帮助开展举办各种类型的管理、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做好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和“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

  (四)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支持加工冷链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粮油、林果、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优势特色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拓。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及传统传媒手段,为广大生产企业和农牧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积极牵线搭桥,发挥发达地区人才、资金和技术优势,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和开发,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农牧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对接,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知名度。

  (六)不断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等工程实施力度,大力加强草原建设与保护,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大力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等,积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环境优美的新农牧区。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行业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责任目标体现在规划引领上,把任务措施落实在项目建设上,把责任保障体现在加强领导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业行业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行业扶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各方面力量调动好、组织好、协调好、整合好、发挥好。要按照中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整体部署,分类推进。农业部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谋划。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行业优势,以定点扶贫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农牧场的支持力度,务求实效。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全国农业系统要按照职能,围绕做好行业扶贫工作,在挖潜、对接、结合上下功夫,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抓出亮点,把扶贫开发工作抓出气势,抓出成效,抓出影响力,尽快造福人民群众。工作中,既要重视“输血”式扶贫,更要重视“造血”式扶贫,特别要注意坚决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要注意在实践中完善和落实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探索创新开展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逐步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加强与扶贫等部门的衔接,做好与各片区联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善于整合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活力和实际效果。特别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四)进一步扩大宣传。坚持宣传发动到位,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各单位对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无私帮助,宣传行业扶贫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典型,宣传各级干部群众的无私奉献精神,凝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定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
农计发〔2012〕4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11/P02012110239828303574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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