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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2:42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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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化娱乐 土地 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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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海市文化娱乐项目用地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项目用地的管理,规范用地手续办理程序,促进我市文化、娱乐项目协调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文化、娱乐项目供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文化、娱乐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国有建设土地,包括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
第四条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除此以外的文化、娱乐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第五条 拟组织供应的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

第二章 资料提交

第六条 文化、娱乐项目业主应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办文化、娱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图及设计条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用地(划拨)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界限图(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的情况,审定核发),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五)宗地图(由申请人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出具);
(六)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七)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部门核准、立项批文或登记备案证;
(三)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批准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已经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用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当依法对文化、娱乐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根据用地预审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文化、娱乐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则转入招拍挂出让程序;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七)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市场需求、供地计划及土地收储情况,去函市规划局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招拍挂公告。
(五)公告期满后,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者,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招拍挂出让结果;
(八)竞得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竞得人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后,市国土资源局为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项目供地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市规划局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方案依法建设。
经划拨取得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申请改变规划用途、变更土地性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应立即纠正,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供地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供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对文化娱乐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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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已废止)



1990-9-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84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成工商队〔90〕字第15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润滑油是商品油的一种。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中规定,石油包括原油、商品油,均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因此,润滑油系商品油之一,应作为重要生产资料进行管理。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取费管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取费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取费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各种押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
第三条 建筑取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分级监督”。
建筑取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性收费及各种押金由省物价部门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或调整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的文件报告,主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物价委员会;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报告,主送省物价委员会,抄送省财政厅。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直接报省物价委员
会批准。
地(州、市),县(市、区)级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属行政事业性质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经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申请设立属经营性质的建筑取费及各种押金项目和标准的须经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
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建筑取费的财务管理,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筑取费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实行公告。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八条 建筑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凭《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对无证而进行收费或不亮证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及扩大收费范围,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取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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