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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4:03  浏览:8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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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快监管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合理配备、不断充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合理划分和确定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切实做到监管链条不脱节、监管对象不遗漏,监管事项不缺失。
  要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补充、快速检测方法和实验室确证方法相结合,加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加快推进食品检验相关参数认证扩项,力争2012年内实现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全部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或者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并取得食品检验资质。到“十二五”期末,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完全满足《规划》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合力;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积极争取基层党委政府支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进行许可管理,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的总体水平。
  要认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变化规律,针对危害大、风险高的品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对餐饮服务环节可能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尽快建立与餐饮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加强政策支持,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效能。
  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支持和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系统。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四、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公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出击,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的特点,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等为重点时段,以学校及其周边、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原材料采购、生食海产品和凉菜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要认真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主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凡是在餐饮服务环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律没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食品原料、相关食品和工具设备,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要求,进一步树立依法经营、安全发展、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逐人落实岗位责任。
  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快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内部管理。
  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大食品安全软硬件投入,不断改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主动采用HACCP管理体系、“五常法”、“六T法”等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全要素安全、全过程安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队伍的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加快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讯设备等,以满足依法履职的需要。要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不断提升检验能力。要加快各级监管部门检验能力建设,尤其是最急需项目、最薄弱环节和中西部地区以及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严格质量控制,完善报送网络,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
  要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数据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要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要密切配合科技、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科技支撑能力和科普宣传能力。
  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内部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管理制度,强化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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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号)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1999年10月1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清东陵保护

管理办法》,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东陵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陵寝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与清东陵有关的陵寝、墓葬、府邸等古代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与清代历史以及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宝山、砂山、案山、朝山及其植被.

第三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为:东以风水墙和红白桩走向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岭为界;西以风水墙和黄花山分水岭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岭-和明长城为界。清东陵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宝山、砂山及其周围一定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总体规划》标定。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

第四条凡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东陵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遵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东陵总体规划》的实施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3]233号
2003年09月0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3连贯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就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千分之一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就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就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七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就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索权,落实内部迫债责任。对迫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就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迫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就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予以重点关注,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损失,应当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不得自行核销资产损失,在人民法院受理破案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以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资产应当由清算机构依法追回: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资产;
(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资产;
(三) 对原来没有资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
(四)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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