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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3:46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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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加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土地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
  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位置、用途、面积等内容。
  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范  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而未利用的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
  (三)企业改制经批准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土地收储程序:
  (一)受理。土地储备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基本资料。
  (二)调查。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测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测算。
  (四)协商。依据评估测算结果,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形成土地收储方案。
  (五)报批。土地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约。收储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变更。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总则;
  (三)收储依据及收储宗地情况;
  (四)土地收储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土地交付条件;
  (六)不可抗力;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九)附则。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市财政局拨付已出让储备土地的成本及土地储备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提);
  (二)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市财政局从已出让储备土地净收益中计提10%的土地储备基金;各区(管委会)的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金的2%计提;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供应时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宗地核算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储备成本清单。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得挪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按时编报收支预决算,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其所需的部门预算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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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中的“11月30日”修改为“10月31日”。

  二、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规章送审稿说明;(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七)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规章送审稿说明;

  (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四)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的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以及论证协调情况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章,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印发,并负责在《广州政报》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指定报纸上及时刊登,同时应当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废止和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拟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政策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政策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政策措施,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公布。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外文译本的编译、中外文版本的汇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和2001年8月28日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9〕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决议,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或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十二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委员会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主要承办部门协商其他部门解决。协调不一致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由一位副市长牵头提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不得扯皮推诿、贻误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节能减排降耗等约束性目标,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方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旗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在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上报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根据反馈情况可以调整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旗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开处罚程序,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量化、细化处罚标准,实现行政处罚与违法程度相对应。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等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完善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编制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市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前期政策指导,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权威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年度本级预算安排意见,11月中下旬分别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意见,形成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法定时限1个月内批复部门。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当年新增财力性补助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市长审定。用市本级预算超收、当年新增财力性补助和上年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首先由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评审或者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定合理的支付额度,并提交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一支笔审批。其中:对申请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长审批决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决定。

第四十三条 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预算基础工作。市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也要从项目库中按序择优选取。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向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能够一年完成的项目,资金要一次安排,确保投入一个,建成一个。要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逐步引入投资评审、公示、听证和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 规范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各部门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或者报送某些基础性资料时,应当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或者及时沟通。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政策、投资领域等情况,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定。分管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市长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申报的项目要与市本级预算安排相衔接,上级财政有项目资金的,市本级预算除必要的配套资金外,不予重复安排。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如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市长商定提出具体使用或分配意见,并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后,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上级下达的比较重要的专项资金,如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并向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通报有关情况。市本级专项业务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和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副市长会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由分管项目主管部门副市长会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提请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五条 强化预算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内部管理制衡机制,要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问效,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监督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预决算报告在内的财政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公布政府预算及面向社会公众的预算解释性文件,充分反映政府工作,提高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内容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旗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便利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上会前须由所提议题的副市长或对应秘书长提前沟通协调,拿出具体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通报或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重要考察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彻措施;研究党务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应的副秘书长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议定事项》。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将作为政府各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由旗县市区长参加的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确定。除大型综合性的会议由办公厅主办外,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办会,办会人员及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承担会议经费有困难的,作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通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会议,除因公外出不能返回并请假外,按要求必须参加,不能让其他人员代替。

第五十五条 从严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要控制时间、规模,并尽可能采用电视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要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会期、人数)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五十六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特别是要减少以本系统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如确需召开,一般不邀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审核处理,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公文呈送及阅批程序要求。上级重要来文呈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其中一人有明确的批示意见,办公厅即可先办理,然后再送阅其他领导;专业性来文呈送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阅批;上级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通知呈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秘书长签批。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批公文时,需市长、各位副市长批示、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对需要贯彻落实和答复的公文,签批领导都要有明确的阅批意见,只签名不提其他意见的视为同意;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请示性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后批阅,市长、副市长不在未贴阅办单的原文上批注答复意见或将签注的意见直送请示单位。传阅至市长、副市长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文件,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重要文件当天处理,紧急文件随时处理。

第六十条 公文的签发权限。市人民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单项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授权,市人民政府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人员任免、奖惩等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市人民政府拟发的文件,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之前,有关政务科室的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必须认真核稿签字,把好政策、数据、文字关。政府文件由市长签发的,分管副市长先审签;由副市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先审签。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签发的,分管副秘书长先审签;由副秘书长签发的,政务科室科长先审核。办公厅制发的综合性文件,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一事一议的具体工作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分管市长批示分管副秘书长办理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有关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协调一致的问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或决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政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副市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市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六十六条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工作,由市长确定。上级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领导交办的工作,由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市长尽快予以落实并回复。

第六十七条 副市长每半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分管工作全面进展情况。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每年年底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年工作,重要工作要专题报告或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汇报。对有关问题的请示,政府及有关领导要尽快批复,最迟不超过半个月。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须经对应分管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九条 各副市长外出考察、调研、从事其它公务活动,应当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同时告知政府秘书长,并由秘书或随行人员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秘书科。

第七十条 市长、副市长执行工作周志制度,将下周工作安排提前填表送办公厅秘书科汇总。日工作安排如有变动,需及时告知办公厅秘书科。各市长、各秘书长要保持24小时开手机,以备工作联系。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习。除参加上级和市委中心组组织的学习外,继续坚持集体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月一次,根据学习内容,可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要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在搞好集体学习的同时,各市长要结合实际认真搞好自学,个人自学要做到有计划、有心得笔记。

第七十二条 要学习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现代化办公等知识,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领导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七十三条 要把理论学习同贯彻中央决策、解决全市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要大力弘扬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经常深入旗县市区和所分管系统、单位、联系点进行调研,每年深入基层工作的时间要保证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十五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既要了解市委、政府的战略决策落实情况,更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广大群众在工作中创造的新经验,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六条 深入基层调研,要采取点面结合,专题调研和普遍了解相结合的方法,努力使调查研究与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机地结合起来。调研前要制定调研计划,调研结束后写出调研报告。

第七十七条 各市长要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自觉参加党组织双重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四个服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吗 严格执行市委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七十九条 自觉遵守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勤政廉洁,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绝不利用职权和影响搞特殊化、谋私利。

第八十条 按要求积极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和市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

第八十一条 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轻车简从,吃工作餐,不搞迎送。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八十二条 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和重要的外事、外经贸等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和颁奖、照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一般不邀请政府领导出席上述会议和活动,确属需要的,应事先通过政府办公厅报批。

第八十三条 外出考察学习、横联引进,必须有针对性地带有项目,并注重实效。

第八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宴请、赠送及接受礼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离开乌兰察布市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市长,由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乌兰察布市应事先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三章 督办检查

第八十六条 督办检查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委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第八十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副市长的决策事项或批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或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督办。

第八十八条 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督办要点,并对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呈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八十九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由主管领导负责,对涉及分管部门的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各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九十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九十一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要配合市长切实推进和落实市人民政府在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业会议所确定的重点工作及市长的批示,都要按分工协作的原则合力推进。凡重点工作涉及分管战线的,都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督办范围,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十二条 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章 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

第九十三条 对全市各类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大交通、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疫情、中毒、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国家和自治区、市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事件等。

第九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报告主体得到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出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送信息的要件要清晰,确保准确及时。必要时,紧急事项先可通过电话口头报送。

第九十五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是报告的受理单位。受理报告时,要将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做详细记录,同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按市政府秘书长指示启动应急预案或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现场处理。

第九十六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要24小时值班。如果发生延误或隐瞒事件真实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甚至不报并因此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十七条 当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五章 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包扶工作联系点,加强同基层的联系,了解实际情况。

第九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应亲自批阅重要的人民来信、市政府热线电话记录和舆情反映,并及时回复。

第一百条 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市政府各副市长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信访接待日的相关安排亲自同群众直接对话,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处理信访案件,一般不得外出或借故请假(参加上级会议和培训者除外)。具体时间由市信访办统一安排。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一百零一条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信访人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予以审查。对应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市信访办要提出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审定后的被交办部门负责办理,并提出处理或答复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以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

第一百零二条 坚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待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当面向市政府领导反映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接待,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与工会联系会议制度。听取工会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工会协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联系会议每年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一至两次。

第一百零四条 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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