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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5:46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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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理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的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金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四)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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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战的理性分析

王瑜


  郎咸平教授说中国人浮躁,不愿意认认真真去弄明白一件事情,只会盲目跟风,我比较认同。国人热衷于谈创新,对依靠降低产品价格的市场竞争行为称之为“价格战”很是不屑。企业的本性是逐利,“价格战”也是一种经营模式之一,而且行业的差别也非常大,我们不能简单判定“价格战”就没有创新带来的赢利高,这个问题需要理性的分析。
什么是价格战
  现实中,人们习惯将“价格战”与恶性的价格竞争联系起来。在网络上检索“价格战”,一般的定义多少都含有鄙视的情绪,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相对中立的概念:所谓的“价格战”一般是指企业之间通过竞相降低商品的市场价格展开商业竞争的一种行为,也泛指通过把价格作为竞争策略的各种市场竞争行为。
  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书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证明了价格战是消费者选择的必然。价格战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具有杀伤力强、短平快等诸多优点,被广大厂商所看好和采用,尤其是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更为普遍。企业家具有比平常人更加理性的经济思维,“价格战”频频出现,显然是因为“价格战”确实能给企业带来好处。长虹在1996年通过发动中国市场上的第一次大规模“价格战”,奠定了行业第一的位置;格兰仕在过去10年间,通过“价格战”把竞争对手抛在身后,成为全球最大的微波炉生产企业。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是通过降低服务价格,短短几年其商标代理量在国内遥遥领先……这些企业都从“价格战”中获益了。
价格战爆发成因
  价格战爆发有一定的经济规律,一般而言价格战很少发生在高度差异化的行业。在一个高度同质化的行业,必须通过大幅降价才能说服顾客从其他公司转向自己。国内企业竞争同质化情况严重,因此中国企业的价格战更容易爆发。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还很不成熟,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大部分行业都有众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这些企业规模很小、效率较低成为“价格战”的沃土。而西方市场已比较成熟,在几个势均力敌的寡头企业的控制下,通过“价格战”来获利的可能越来越少。
  从行业分析,“价格战”往往会在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中爆发,技术进步带来产业整体成本的下降,降低价格成为必然的趋势,我们使用的手机曾经高达几万元一部,现在几百元随便买。中国彩电行业爆发第一次“价格战”,是因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彩电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微波炉行业爆发的第一次“价格战”也是因为这个行业被认为是高利润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市场份额小的公司在发起价格战上占据了有利地位,这些公司比较容易通过“价格战”扩大市场份额。在同一个行业中,利润最大的公司因为成本相对较低而倾向于发动“价格战”,整体实力足以击退竞争者,可以很好地控制行销成本,以成本进行竞争,长虹、格兰仕和其他“价格战”的发起者都是本身获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对于产品而言,产品都是有其生命周期,一旦进入衰退期,配合消费者预期进行的降价活动成为必然的选择。
  “价格战”对于行业内每一家公司都是考验,也是一次市场重新洗牌的过程,效率低下的公司被淘汰出局,经受住考验的公司将会增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也成为市场发展规律。
如何打赢价格战
  同样是商品低价,国人称国美是“价格屠夫”,而称沃尔玛是“天天平价”,为什么消费者的评价一个是褒另一个是贬?虽然商品低价的原因操作手法基本相似,但高明的沃尔玛却给自己的“价格战”披上了一件企业科学管理的外衣,它宣称沃尔玛全球领先的信息技术管理是低价商品的主要原因”,以此掩盖沃尔玛超级商品杀手的真实面目。不仅为自己的“价格战”找到了理由,而且大大提升了沃尔玛形象,使消费者对沃尔玛充满了好感,并认为“天天平价”给自己带来了实惠,进而形成对沃尔玛的忠诚。国美却还停留在诸如“包销”、“特价机”等低层次的“价格战”解释上,消费者对此的反应无非是财大气粗,拿着从消费者身上赚来的钱来打“价格战”,甚至怀疑特价机是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的等,消费者获得了价格上的实惠,并对国美没有产生好印象,如果其他企业价格更低,立马用脚投票。因此打“价格战”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因素。
  打“价格战”需要注意时机,发起或跟随“价格战”的企业,多少都有点类似于体育竞技活动,第一名得冠军,精神上的荣耀和物质奖励上的收益最大,亚军次之,季军再次之,除此以外的其他选手,几乎是白费力气难以分得精神、物质的一杯羹了。打“价格战”要从企业整体考虑赢利,注意掌握降价临界点,降价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即对对手形成威胁,又能较好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购买行为,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做了赔本的买卖。据有关调研资料显示,当降价幅度达到8%-15%的时候,才能取得较好的价格战效果。企业发起“价格战”是为了赢利,不是现实的眼前受益,也是为了将来的受益。打“价格战”需要用科学的计算来方式确保自己在价格战中受益,并控制“价格战”的结果,我们可以运用“增量保润分析”来计算,公司最少要增加多少销售量才能保证从价格战中受益。换句话说,要维持降价之前的利润不变,需要销售量增加多少,对 “价格战”进行全面、系统的剖析,精确的计算,再做出理性的分析与决策。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电视机厂
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
你们于1994年9月30日委托南通市商标事务所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两件,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程序,我局于同年12月29日予以核准转让。此后,我局先后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4〕宁经调初字第025号)一份和南京市人民法
院来函一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称,该院于1993年12月31日受理了中外合资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诉南通电视机厂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要求,该院于1994年6月20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南通电视机厂在案件诉讼期间不得将“三元”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
,并于同年7月5日将裁定送达南通电视机厂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南通电视机厂在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后,无视法院的民事裁定,隐瞒事实真相,向我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是一种欺骗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厂自负。为了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我局决
定如下:
经我局核准的第172001号和380762号两注册商标转让无效,南通三元实业总公司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两商标注册证寄回我局处理。



19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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