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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15:52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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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煤炭、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土畜、五矿、化工、有色、煤炭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茶叶、煤炭、棉花等三种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茶叶是我国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茶叶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茶叶出口,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土畜总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简称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对摩洛哥、利比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的绿茶出口,对利比亚、突尼斯的红茶出口,对日本、香港地区的乌龙茶出口以及政府间贸易由土畜总公司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对其它市场的茶叶出口,由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自行对外成交。
三、茶叶出口由土畜总公司统负盈亏,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出口的财务维持与土畜总公司挂钩。土畜总公司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茶叶出口盈亏进行综合运筹,各地方茶叶(土畜)进出口公司按总公司下达的指标承包经营。
四、土畜总公司要做好茶叶的出口工作,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映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我部授权的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茶叶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是我国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煤炭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中煤总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统一代理出口,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国家下达给中煤总公司煤炭自营的出口计划配额,由其组织自行出口,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三、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自营出口计划配额,自行对外成交,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四、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五矿化工商会)商上述煤炭出口经营公司制定煤炭出口统一协调价格方案,并下发有关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五、五矿化工商会负责煤炭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我部反映煤炭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煤炭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煤炭出口许可证。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棉花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原料性出口商品,也是国际市场较敏感的商品,并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棉花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棉花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和现有棉花出口经营口岸公司(山东、新疆、河北、安徽、江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公司,河南、湖北棉花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简称纺织商会)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组建棉花成交中心。由棉花成交中心负责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工作。
三、对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香港、台湾等主要棉花出口市场,由棉花成交中心组织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联合成交。其它市场由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按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自行对外成交。
四、纺织商会负责棉花出口经营的协调工作,各棉花出口经营公司必须参加纺织商会,并接受其协调。
五、纺织商会商棉花成交中心制定棉花出口统一协调价格,并下发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纺织商会和棉花成交中心要及时向我部反映棉花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七、我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棉花出口许可证。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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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监察工程廉政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60份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制定如下的廉政预警办法:
一、廉政预警目的
廉政预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加强监督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对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预警,提示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引起注意的事项,强调廉政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意识,督促其加强对项目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腐败问题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使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建设的同时,成为廉政工程。
二、廉政预警的工作内容
实施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为廉政预警的主要对象。廉政预警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承办,主要内容是:
一是廉政预警项目的确定。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的要求,结合市发改委本年度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实施廉政预警的项目。
二是廉政预警谈话。廉政预警谈话是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指定干部的预警谈话。干部指定按照职级相当的原则配备。必要时,可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上级部门的纪委书记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由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三是签订廉政责任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四是廉政责任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承诺,在工程建设期间,采取公布承诺、暗访、抽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多样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廉政预警的基本程序
(一)廉政预警谈话项目确定
1、项目梳理。市属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市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收到材料后,由承办人向有关方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提出廉政预警的实施报告,按程序呈领导审定。
2、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承办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按照市纪委负责实施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向廉政预警对象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廉政预警谈话前的准备
1、搜集项目材料。承办人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搜集详细的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勘探设计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工程拟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等),为廉政预警谈话做好准备。
2、审阅有关资料。承办人将搜集到的资料报廉政预警谈话实施人,廉政预警谈话人根据资料,准备谈话内容,重点把握工程建设中应该注意的要点。
(三)开展廉政预警谈话
1、廉政预警谈话的主持。廉政预警谈话人主持廉政预警谈话,讲清廉政预警谈话的目的意义。
2、情况汇报。廉政预警对象汇报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3、提出廉政预警要求。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廉政要求,强调纪律规定,提示应引起注意的事项,以及必须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4、廉政预警对象表态。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的要求,廉政预警对象表态,作出承诺。
(四)签订廉政责任状
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材料归档
谈话结束,由谈话记录人员将廉政预警谈话相关材料归入重点重大工程监督档案。
(六)公开承诺
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场所及施工地点公布其廉政责任状和廉政承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办理。
1、提出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适时提出检查廉政承诺兑现的检查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2、实施廉政承诺兑现检查。根据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的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3、提出处理意见及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意见。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建议。
4、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廉政预警对象根据廉政承诺兑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市纪委监察局的建议,拿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书面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
四、廉政预警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1、所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2、招标投标均应按照规定进入南昌市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3、对招标投标工作要提前运作,避免出现因时间紧,而影响项目按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4、健全管理制度,工程量变更必须从严把关。
(二)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做到廉洁自律
1、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规定;
2、在工程建设中,严禁与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不正当的来往;
3、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或介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项目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项目办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2、因教育管理不善而出现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
2、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责任状。



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档案宣传工作,加强对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更好地为发展档案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期刊为有固定名称、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刊号、按时间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所指书籍为档案教材、档案专业论著、档案史料汇编和其它综合类图书;所指音像制品为反映档案和档案工作内容的电视片、录像片、录音带等。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对档案系统出版的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实行宏观管理,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 四 条 档案部门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书籍、音像制品要接受同级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管理。
第五条 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宗旨。
第六条 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档案期刊的编辑、出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明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
(二)健全的编审制度;
(三)有符合条件的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四)必要的经费来源和出版、印刷、发行等条件。
新创办刊物要严格按中宣部〔1982〕30号文件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档案音像制品要从内容和技术质量上从严把关,不得粗制滥造。如在全国范围发行和对国外交流,应报国家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档案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和制作要优化选题,提高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办的档案期刊和对外公开发行或公开播放的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后,应将期刊每期二份、音像制品一盘和档案书籍出版登记表送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宣传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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