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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7:46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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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大连市科委每年年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大连市政府批准。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大连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 考核标准和依据:
(一)《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二)各区、市、县年度科技进步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十项,二级指标二十项,三级指标四十项。各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班子重视科技程度、科技三项费用、科技进步贡献率等三项为关键性指标。)
(二)各项定性指标考核,根据现场考察、查阅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及必要的抽查等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8、0.6。定性指标实际得分=等级系数(对应指标满分。
(三)对下列定量考评指标实行附加分(附加分加在相应的三级指标或相近的二级指标上,并加以注明):
1.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示范工程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获得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专利项目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4.主要农产品(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蔬菜)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1分百分点加1分。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5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形成规模效益的以2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6.新产品销售额,以占总销售额的3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加1分。
7.出口交货值,以占总销售额的4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8.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以占总增加值的1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9.科技三项费用,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
10.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占销售额的1%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1.获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员比例,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2.当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测算按照国家科委[92]国科改字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先进的,由大连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先进区、市、县的书记,区、市、县长,科委主任,由大连市政府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先进的区、市、县在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上给予经费、物资、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倾斜。
第八条 对评为先进区、市、县的名单及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略)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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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

(1985年1月25日海关总署[85]署行字第57号文发布 自1985年2月25日起实行)



第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党、政代表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所乘坐的专机,专车和公私用物品(包括随行人员和专机专车上的服务人员的行李物品),海关可分别根据外交部,中联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部门的通知免予监管。

上述代表团乘坐的专机、专车内,载有上列人员以外的行李物品、货物时,有关组织出访的部门或者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由海关按照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条 其他出访的代表团、组、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验凭其所持的外交护照免予查验。

第三条 我常驻国外代表机构中的下列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验凭其护照所列职衔免予查验:

(一) 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中参赞,武官, 副总领事以上人员;

(二) 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正、副代表、参赞、军参团团长、陆、海、空军代表以及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其它国际组织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团正、副代表;

(三) 我驻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中国人民志愿军委员,中国人民志愿军首席参谋;

(四) 我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正、副代表;

(五) 我驻香港签证处代表、副代表,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副社长。

第四条 上列免予查验的人员应遵守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 免予查验的人员行李中如有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携带的物品,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对免于查验的人员,海关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口的行李物品进行询问。对确有根据证明免验人员行李中有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或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海关可以进行查验(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做查验记录。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实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枣庄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管理,提高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枣庄市外国专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专办)聘请到我市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从事技术指导、科研合作、咨询论证、专业培训、教学教研、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国外专家项目,以及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执行经贸、科技协议,引进项目合同及重点工程项目等自行聘请国外专家需申请经费资助的项目。邀请来我市参加国际性会议、业务谈判或旅游等形式的国外专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外专家是指聘请到我市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或有丰富实践经验与特殊技能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华人华侨专家。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为我市国外专家和智力引进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下属的市外专办为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五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实行层级管理。市外专办负责全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组织、编报、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负责本区(市)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的征集、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引进专家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引进专家项目的具体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申报重点

  第六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应是国家、地方行业的科研、推广、应用等重点项目计划中的引智部分,以全部完成项目所需聘请国外专家(一人次或多人次,一年或连续多年)及相应的经费为一个完整的引智项目。按照申请经费资助的来源,可分为国批项目(G类),省批项目(L类)和用人单位自筹项目(B类);按照项目的成效可分为一般性项目、重点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培训班项目。重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省、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项目;必须是引智工作在其中起到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必须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着力解决高新技术领域、现代化农业领域、大中型企业改造、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方面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申请单位当年度向同级引智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计划。对于有国外专家需求但无聘请渠道的单位,可以集中在每年6—8月份通过国家外专局网站网上洽谈系统递交《外国专家需求表》。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做好网上注册和需求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家需求按以下办法填报:一项技术可聘请一个或几个本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指导;一个单位中有数个技术问题需求的,应按专业分别申报相应的专家项目;一个项目需要连续几年聘请专家的,可以一次性申报,但经费资助计划需按年度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同级引智计划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项目筛选、论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引智项目的质量。市外专办将单位递交的专家需求提交专家咨询会议审查论证后,按资助类型上报省外专局。对申报日本“花甲”专家项目需求的,可直接填写申请表,经市外专办批准后报省外专局和中国科技交流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外专局每年9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集中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分别列入国家、省下一年度引进专家项目经费预算,并通过网上或者全国国际人才交流项目洽谈会与国外专家组织洽谈。
  第十二条 各级引智主管部门对洽谈成功的需求项目,于当年10—11月编报申请国家、省外专局经费资助计划。用人单位自行聘请国外专家需申请经费资助的项目,一般性项目可按本条的规定列入省批计划申报。符合国家重点项目要求的,可申请列入国家重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计划下达与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省外专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度引进国外专家项目计划后,市外专办及时转发给各区(市)引智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在项目需求被国外专家组织接受三个月内,且尚未找到适合项目的专家之前,如项目单位因内部变故,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不再需求专家的,用人单位所属引智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市外专办,以便提前告知国外专家组织暂停或终止寻找专家。对于事先未说明情况的,一经推荐专家,项目单位不得取消。
  第十五条 国外专家组织接受需求后,一般在三个月内推荐专家人选,否则视为放弃,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将需求改投其他国外专家组织。
  第十六条 国外专家组织推荐人选后,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单位认真研究专家简历,如有疑问,可向专家进行询问,也可就需求问题和专家进行交流,直至专家确认后方可聘请,以确保引进专家的质量。专家人选一经确定并回复,项目单位不得取消或更换。
  第十七条 专家人选和来华日期确定后,市外专办下达接待通知,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接待方案。凡通过市外专办推荐、聘请的专家,其来华国际机票、邀请函、国内中转等手续均由市外专办负责办理。凡属项目单位自行聘请的国外专家,其来华国际机票、邀请函和国内中转手续及相应费用等,应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项目单位可委托市外专办代办。
  第十八条 文教专家和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经济技术或管理专家来华前,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39号)为专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以便专家办理来华职业(Z)签证。专家入境后十五日内,项目单位须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为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枣庄市人事局、枣庄市外事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外国专家接待工作的通知》(枣人字[1997]49号)要求搞好国外专家接待工作。要建立国外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制度,保障正常的引智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为保证项目执行效果,项目单位应选派高水平的翻译,并指派专人或技术小组与专家共同工作。专家工作日程安排要尊重专家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饱满,充分发挥其特长。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日程执行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因变更而多发生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项目总结与成果跟踪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各级引智主管部门要配合项目单位对引进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其实际效果作出客观评价和分析,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于不能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各级引智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对成效显著的通过现场会、展览会、培训班、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成果推广,并可申请国家和省的成果推广经费。对于带动作用强、示范面广的农业项目可申请建立市、省级或国家级引智成果示范园或示范基地。对效益差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连续聘请专家无效益的项目,将不予资助,也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国外专家联系经贸、技术、合资等合作项目的桥梁纽带作用。专家工作显著的可再次聘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可授予枣庄市“榴花奖”、山东省“齐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国外专家项目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尽快建立专家库、项目库和成果库,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协会或专家组,并通过互联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要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外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进行采访和对外宣传报道。
  第二十六条 对专家经费的资助和管理按照《枣庄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枣人字[2003]7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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