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2:27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之公产包括下列各种:
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使用、经管之国有房屋、地基(包括城墙拆除后之地基及市场无产权人之空旷地)、耕地(包括水田、旱地、畲地、山地等)、池塘、果园、市场、圩亭、屠宰场、水碓、水碾、油榨、码头、水利、船只以及乡村公有山林等(国有林依照广西省国
有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人民委员会承受赠与之房地(指由原业主自愿赠与并经由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调查其确无产权纠葛和不影响其生产生活,并经过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房地产)。
三、经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的绝户归公之房地产。
四、名胜、古迹。
五、依法没收、接收归公、征收、征用、征购之房地产(遵照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人民委员会代为征用之房地产例外)。
第三条 各市、县对管理公产应设立公产登记册(格式由市、县自行拟定使用)切实登记,除按现有公产先行登记外。并应随时注意清查是否尚有隐匿未报之公产,如发现尚有未登记者,应随时补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来源:指原有接收、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承受赠与、交换、新建、购置归公等。
二、种类:如房、耕地、地基、池塘、圩亭、屠宰场乡村公有山林等。
三、座落地点、:如区、乡、镇、村、街及水地名、门牌号数、或地段号数等。
四、四至:东、南、西、北四邻界址。
五、数量:如耕地、基地、池塘、乡村公有山林等面积,亩数(六十平方丈为一亩)房屋面积分建设面积,使用面积(以平方市尺计算),圩亭、屠宰场座数等。
六、质量:如房屋的建筑结构,耕地分:水田、旱田、畲地等。
七、使用单位名称或承租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等。
八、租额:指常年平均出租额(如属公用或其他原因不收租金者,应在本栏或备注栏说明原因)。
九、订立租约或使用契约的时间,使用或租用的起止期限。
十、收益量:如耕地、果园等常年产量及本年收获数量。
十一、变更情况:指某些公产接收、移交、出租或报废的原因、日期等。
十二、其他应登记备查事项。
以上公产,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即将数量及收益分类统计列表送省财政厅备查,各县并抄送专员公署,桂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各县并抄送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第四条 各市、县管理之公产,除由市、县划归乡一级之公产,其管理及收益由乡自行掌握用于各项公益事业或房屋修缮之开支不列地方财政预算外,其余由市、县人民委员会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已成立房地产科者,由房地产科管理。
第五条 凡已登记管理之公产,应按其使用不同程度作如下处理:
一、不适合行政机关使用之公产房屋而企业或其他单位又要求购用或残破不堪大修后方可居住者,市、县人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卖或调拨处理,但不得卖给私人。
二、借用或使用不收租金之公产房屋,在使用期间,其一切房地产税、保险费、修缮、保养等费用之开支,由使用者负担,市、县人民委员会应随时注意检查和督促其维修。
三、除上述两种房屋外,其余公产房屋,一律出租。出租之房屋得在出租金额内扣除百分之五十作为房地产税、保险费、管理费及修缮费等(以特种资金管理)开支,其余百分之五十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第六条 出租之公产,所收租金均以人民币计,以不收实物为原则,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按该公产经营条件的好坏、座落地点、市面繁荣程度、交通便利等条件,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水平,指定租包标准,每年定期公布出租。凡无特殊情况者,均自公布之日起按公布之标准收租,过去已
订立租约未满期者,仍按原租约履行;租期已满者,应按最近公布之标准执行。招租时除原承租人得有优等租权外,并应依照先公后私,先、军属后一般居民,同时还要参考登记先后等具体情况确定之。
第七条 为使公产收入及时入库及照顾承租者一次交租的困难,公产租金以按月交付为原则。如某些公产不能按月付给者,应于订立租约时,分别注明,分季或分半年缴付一次,承租人不得无故拒交租金。在租约上订明如若干月份内不交租金者。管理机关有权终止其租赁关系。
第八条 公产之租赁承租人应以自用为原则。严禁承租人转让出租,倘因特殊情况必须分租时,必须申述理由合理分担租金,并报经管理机关批准后始得办理分租手续,分别缴纳租金。分租部分之租期应以不超出原定租期为限。如未经办理分租手续而自行分租者,经查明予以批评教育
或取消其承租权。
第九条 租给团体或私人使用之公产,人民委员会如因公需要收回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至承租人在租约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退租者,亦须于一个月前报请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租手续。
如系收回耕地,承租人所施肥料、种子、人工、畜力等按实际情况,由后继使用人或使用机关负责偿还。遇接近收成时,除特殊紧急需要情况外,则应待收割后收回。但应事先通知原承租人。
第十条 承租人对承租使用之公产房屋,应负保养责任,如因管理不慎或故意损坏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者,应赔偿或修复之责。
公房的通沟、检漏、粉刷等修理,由承租人负担;其他修理经人民委员会同意者,由人民委员会负责。如管理经费确有困难,所需修理费可暂由承租人先行垫支,嗣后在租金内分期扣抵。凡因经营业务需要进行内部改装,内外粉饰、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退租时不得拆毁);至于必须
变更原来形式而拆修时,须事前报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并订立合约,依约履行。
耕地、水利等修复费用之负担,按当地群众的一般惯例由双方订立合约,依约执行。
第十一条 承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承租权外,应移送法院处理:
一、毁坏公产而不进行赔偿者。
二、利用公产违犯法令者(如隐藏反革命分子、聚赌、纳妓等)。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私有屋地产不遭受破坏损失和被侵占,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公布代管:
一、逃亡户之房地产,无人代为经营者。
二、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决者。
三、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
四、在房地产登记期间,过期无人申请登记者。
五、凡申请登记之代管人,无正式委托书和产权证件者。
第十三条 凡经代管之房地产,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依照前广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54)省办字第一七六号通知转发前中南行政委员会关于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两个函件精神办理。
二、属于华侨所有之房地产,经调查确无人代为经营管理者,得由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代管。
三、属祠堂、会馆等之房地产,过去已由政府进行代管者,现又无人要求发还,仍继续代管暂不确定产权。凡尚未代管者,应通过民主的方式,组织原产业中公正人士,进行民主管理并自行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由当地政府加以监督领导,其财产之收益用于社会救济或举办公益事业,如
确实无人管理,可由政府暂行代管。
四、属于无人主持之庙宇房地产,可暂由乡镇管理。
除上列各项之代管房地产外,其余均自代管之日期满两年并公告三个月无人申请发还和异议者,即连同其结存生金一并收归国有,作地方财政收入。
第十四条 代管之房地产,应设册登记,登记内容,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关各项办理(但第一项“来源”改为原业主姓名,并将代管原因,从何年何月何日公布代管起至何时期满等分设专栏注明)。
第十五条 出租之代管房地产,其出租程序均照本细则第六至第十一各条规定办理。其租益由代管机关代收。并按规定在其收起之租额内收取百分之二十代管手续费上缴财政收入;其余百分之八十由代管机关保存分别设立分户帐簿进行登记并以专款存入银行,各该业户之房地产所应付
之维修费、保险费、房地产税及一切必要之开支,均代其在本户金收入项下支付,如其本户租金收入不支付时得由代管机关在其他代管业户借支垫付,并保管其开支单据。至原业主依法申请经批准发还时,应即连同结存租金一并交还,如该代管之房地产,在代管期间,无收益或收益不足以
抵偿代管期间应纳之税款及其他支出者,不足部分由原业主负责,于发还业权时清偿,并视不足金额之多少及业主情况,采取一次或分月清偿。
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市场、圩亭、屠宰场等公产之管理,已另有规定者应依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均以本细则规定各有关事项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公产之整理登记、出租、收租(包括代管房地产)等过程中,如发现有贪污、舞弊等情事者,应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在本细则公布后,本省以前所发各种有关规定、办法等,与本细则有抵触者,均以本细则为准。




1955年8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国税、地税、质检、环保厅(局):
近年来,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但资源、环境和贸易摩擦等制约因素加剧,行业结构性矛盾日渐突出。为保持我国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意义重大
“十五”时期是我国纺织行业快速发展的五年。2005年,我国纺织纤维加工量2690万吨,比“九五”末增长近一倍,占全球纤维加工量的36%以上。纺织品服装出口1175亿美元,比“九五”末增长1.3倍,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左右。同时,纺织产业结构有所改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和效益逐年提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已经形成。纺织行业在增加就业、工业反哺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行业长期积累的深层次问题日渐突出。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全行业研发投入不足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和高端纺织设备大部分依赖进口;品牌设计和自主营销能力薄弱,产品出口主要是贴牌加工,自主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刚刚起步。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增长较快,而功能性、差别化纤维供应不足,配套原料发展滞后;在衣着、家用和产业用三大纺织产品中,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竞争激烈,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用纺织品比重较低;企业小而散,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型企业普遍缺少核心技术和跨国配置资源能力;中西部差距依然较大。三是资源、环境约束对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制约。棉花、化纤原料缺口不断加大;纺织用水量已居制造业前列,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却落后于制造业平均水平;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市场竞争不规范。由于劳动保障、环保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既加剧了部分地区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和原料供求矛盾,也影响了优势企业竞争力的发挥。
面对国内外新挑战和行业结构性矛盾,当前大力推进纺织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促进产业升级,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是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我国纺织行业竞争优势,保持纺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纺织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纺织行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内外经济的稳步增长为我国纺织行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资源环境约束和贸易摩擦等因素增加了行业调整升级的内在动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为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纺织行业要紧紧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面推进技术进步,加快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交。
(一)结构调整的主要原则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纺织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巩固、发挥和提升纺织行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加快发展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通过创新发展、淘汰落后能力,实现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和财税政策支持,全面执行劳动保障、环保、资源节约、税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末,纺织纤维加工总量达到3600万吨,比“十五”末增长35%左右;人均劳动生产率提高60%以上;万元增加值的能源消耗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结构调整的重点
1、加快技术结构调整,提高产品附加价值。一是加强对高技术、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和纺织先进加工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行业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使重点纺织加工技术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加快企业ERP、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控制等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和产学研结合,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纺织品服装供应链中的地位,提高产品附加值。
2、加大原料结构调整,实现原料的多元化。一是加快PX、MEG、CPL等化纤原料建设,提高化纤原料自给率;二是加大对麻、毛、竹等非棉天然纤维及新溶剂粘胶、聚乳酸等再生资源纤维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广;三是开展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利用,提高天然及再生资源类纤维使用比重。
3、加快重点行业调整,推进结构优化。一是继续拓宽纺织产品应用领域,大力发展医用、汽车用、建筑和过滤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培育纺织新的增长点;二是加大化纤行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发化纤的功能性、差别化纤维,到2010年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0%提高到40%;三是重点发展棉纺高支纱、精梳纱和特种纱线,扩大非棉纤维使用范围,使无接头纱、无梭布比重由“十五”末的50%左右提高到70%,高档服装面料自给率进一步提高。
4、提高纺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纺织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单位产值纤维使用量下降20%,吨纤维耗水下降20%。加大染整、化纤等行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实现环境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5、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重点支持、大力培育一批在品牌设计、技术研发、市场营销渠道建设方面的优势企业;鼓励创建具有公共属性的行业品牌、区域品牌,力争到2010年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使纺织服装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有明显提高。
6、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一是以市场为导向,扶优扶强,加快产业整合,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二是大力推进国际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是引导中小企业的产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7、促进东中西部协调发展,优化行业区域布局。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适度控制棉纺、化纤常规产品产能的扩张,重点在时尚品牌、研发设计、市场控制力等方面有所突破;中西部地区充分利用劳动力、原材料和土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与东部配套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承接来自中心城市、沿海地区以及国外的产业转移,形成各具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梯度产业格局。
三、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纺织技术进步。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纺织新材料、清洁生产技术、高附加值生产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调整纺织机械进口关键零部件的税收政策,提高国内纺织机械整机的竞争力。支持纺织企业加强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研究适当提高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纺织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纺织项目,要严格控制,禁止投资;对淘汰类纺织工艺设备,要加快淘汰,禁止转移。严格执行对新建聚酯项目的核准和纺织项目的登记备案制度,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扩张。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金,积极支持纺织结构调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支持发展纺织原料。在保证国家石油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纺织原料建设项目的核准,提高纺织原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降耗和废旧聚酯及再生纤维的回收开发纳入纺织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加大对棉花科研、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扩大优质棉区种植面积,努力提高棉花质量和单产水平。
(四)加强信息引导与预警体系建设。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动态跟踪制度,整合现有的数据资源,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以及政府、银行和企业间的信息快速通道,适时发布投资动态、市场供求及行业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产业引导和预警。
(五)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遵守劳动法、环保法和税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制修订纺织能耗、水耗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纺织行业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推进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境外投资和企业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纺织行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推进纺织结构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和行业的指导。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环保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成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
告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1996年7月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