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1:45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应当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案件实施监督:
(一)涉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
(二)涉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超期限羁押、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未依法及时纠正的;
(三)涉及反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
(四)涉及反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案件的重要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的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是实施监督案件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案件的承办机构,对收到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作以下处理:
(一)直接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必要时查阅案件卷宗,或者经主任会议同意,调阅案件卷宗;
(三)听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四)邀请有关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五)对认为有错误的案件,提出初步意见或者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监督的案件作以下处理:
(一)听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监督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二)听取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对监督案件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三)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对案件的监督意见或者建议,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四)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的监督案件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一)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二)发出案件监督书。案件监督书应当载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
监督意见以及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期限等事项;
(三)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案件监督书的意见。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交由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配合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的工作,对监督的案件提供必要的材料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受到严重干扰和阻力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
第十三条 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
(二)对案件监督书的意见不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报告;
(三)作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四)阻碍、干扰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承办机构调查。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责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免去或者撤销职务;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公安、监狱管理机关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予以查处。检察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承办实施案件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O2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监局等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对纠正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法,规范管理。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规范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将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纠风办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省或市(地)为组织单位,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省或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鼓励市(地)进一步联合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超过两次,以减轻医疗机构和企业负担。
二、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它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仍按药品类别将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按药品类别编制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地区,对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不易滥用的药品是否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一个品种有几家企业中标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向每家中标企业采购药品的数量。
四、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做到让利于民。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医疗机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执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如荣誉证书、商标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年检机构代码证、生产工艺证明、近期省级三批药检报告等。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
六、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不得越权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要求投标企业重复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不得对资质证明文件进行重复认证;不得利用潜在投标企业的资质信息和其他招标、投标、评标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书费、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中立和公正。
遴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由医疗机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政机关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过程中涉及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中标企业要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八、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九、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网上招标、投标、竞价和交易,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督。
十、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纠风与价格、社保、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监督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公布制度。各地纠风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定期开展抽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于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等


四部门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强班组建设,是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构建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不同类型企业的班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班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班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班组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提高班组成员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开展班组创先争优劳动竞赛和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班组工作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班组建设要以打造高效、创新、和谐班组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班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能够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团结和谐的坚强集体。

二、班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原则。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全面加强班组建设,努力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是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原则。班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依靠职工,充分发挥职工主观能动性;保障职工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加强文化建设,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提升素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

三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要在总结班组建设工作经验、坚持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新情况,努力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创造新方法,使班组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四是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原则。在班组内部,既要维护班组长的行政指挥权威,又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充分发挥班组工会小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实现班组管理全员化。

三、全面提升班组管理水平

提高管理水平是加强班组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班组管理水平,要从建章立制和完善生产记录等基础资料入手,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重点,以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保证班组工作正常运转为目标,进一步增强班组执行力。要把加强管理与教育职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执行规章制度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使班组管理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实现职工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粗放管理向精益管理、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转变,促进班组管理科学化。

四、注重提高班组成员素质

班组不仅是完成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基本单位,也是锻炼人、培养人、教育人的重要课堂。要从班组工作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班组成员易于接受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水平。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班组活动,积极引导班组成员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班组成员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大力培养和选树技能人才,努力为班组成员成长成材创造条件。

五、切实抓好班组安全生产

班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作用,切实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广泛开展班组竞赛

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是推动劳动竞赛扎实有效、深入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班组建设的有效途径。班组竞赛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新技术和节能减排为重点,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建设“职工小家”等活动紧密结合。通过竞赛,进一步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班组成员争当锐意改革创新的先锋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楷模。

七、不断完善班组民主管理

班组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加强班组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在继续坚持和完善 “两长”(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和“工管员”制度、班委会制度、班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务公开制度等行之有效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班组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和新形式,使班组民主管理工作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班组决策要充分听取班组成员的意见,班组长要自觉接受班组成员的监督。

八、进一步加强班组思想工作

加强思想工作是增强班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班组思想工作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班组成员,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激励人,积极引导班组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准确掌握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班组成员诉求,把做好思想工作与关心班组成员的工作生活结合起来,加强心理疏导,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班组文化建设,培育爱岗敬业、争创一流,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团队精神。

九、选拔、培养好班组长

班组长是班组的领头人。要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任用机制,选配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技术熟练、敢于管理、善于团结人的优秀职工担任班组长。注重班组长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加强班组长之间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班组长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既要支持班组长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又要加强对班组长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要拓宽班组长的发展渠道,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十、加强对班组建设工作的指导

班组建设工作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指导。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指导企业研究解决班组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类指导,认真总结不同类型企业加强班组建设工作的经验,大力培养、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模范班组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找准位置,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推进班组建设的工作格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0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