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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8:11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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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目录及招标配额总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方式是: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进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产地相对集中、属原料性的商品,实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商品及招标邀请范围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的配额商品,可以在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实行定向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定向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定向招标的商品、地区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四)协议招标
对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商品,实行协议招标。对同一种商品可以采取以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协议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商品,协议招标的配额数量与公开招标的配额数量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实行协议招标的商品及企业,由招标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商品,可在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中实行协议招标,不应诉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投资资格均不得参加协议招标。此类协议招标商品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对同一商品配额的有偿招标,在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应重复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方式。

第二章 机构及规则
第四条 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配额有偿招标工作。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配额有偿招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招标办公室执行。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担任;如主任缺席时,由该司另一位负责人任代主任。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进出口商会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管理配额招标工作。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对具体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

(三)确定和公布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
(四)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查的报告。
(五)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六)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
(七)将配额招标的中标及配额受让结果报外经贸部。
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等,须经招标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招标委员会主任不在期间,须由招标委员会代主任主持会议并批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有关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规定或通知。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操作:
(一)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方式及工作方案,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复核投标企业的资格,核实企业出口实绩,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通知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等。
(五)评标、开标、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监督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企业中标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拟定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或配额转让手续费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检查企业对出口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1.符合《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中,具有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实绩;
3.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成为会员;
4.经批准获得该项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不足一年、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
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商品范围为自产产品;
5.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邀请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该商品分会。
(三)定向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四)协议招标
1.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项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在70%以上;使用率达不到70%的企业,招标办公室将取消其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5.参加其它方式招标的中标企业,其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90%或以上的,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第九条 确定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是:
(一)主产地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该项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大小排列出口地区(省、区、市),其产量或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总产量或出口总量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省、区、市),即为主产地。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全国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按上一年度出口额大小排列本地区(省、区、市)出口企业,其出口额之和达到本地区(省、区、市)出口总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名单须在全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确定并予以公布。入选企业可自动放弃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但应在招标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招标办公室。
凡具有参加定向招标、协议招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条 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的程序是: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
(二)发放、回收标书;
(三)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计算中标结果;
(六)公开开标,并将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
(八)收取中标保证金,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收取中标金,并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表报标委员会。
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初审。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的评标规则:
(一)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有效标书。
(二)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原则是,既能抑制抬价抢购、低价竞销,又能保护公平竞争;既能保持企业出口经营效益,又能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确定中标配额价格的办法:
1.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2.招标办公室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配额的中标价格:
+X
中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1-Y%)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X、Y为变量,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3.投标价格在上述公式计算结果的幅度内者,均为中标。
(三)企业中标数量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下列公式计算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四)企业的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其投标数量。
(五)对上年度交回或浪费配额的企业,要相应扣除其中标配额。
(六)为防止垄断配额,同时防止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企业的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
第十三条 配额招标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招标的具体配额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在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确定。
具体商品配额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并提前一个月发出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统一发送标书;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的初审情况,向初审合格的企业发放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区(省、区、市)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可径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标书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在开标日统一开封。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
(一)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后,中标企业须在两个月内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交纳。中标保证金为企业配额中标金的10%(即投标配额价格×中标配额数量×10%)。
收到企业的中标保证金后,招标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企业弃标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的中标金(即领证配额数量×投标配额价格×90%)。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三)中标企业在最后一次领证并交纳中标金时,预付的保证金才得以冲销。
《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其中,第二联(黄色)由中标企业在领证时作为主要凭据之一交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在配额招标后如有剩余配额,应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十八条 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必须由招标办公室按价格优先和时间顺序优先的原则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一)中标企业配额使用不完的,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转让。配额转让时,中标企业须交纳转让配额手续费(即转让企业投标配额价格×转让配额数量×5%)。
(二)未中标或中标数量不足的企业,可向招标办公室申请配额受让。
企业可按照或高于转让配额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价格,但不得低于该中标价格受让配额。
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输入电脑,并定期公布申请转让、受让配额企业名单。
(三)招标办公室应按出价高低(在价格相等时按时间先后)排列配额受让企业名单,同时按时间先后排列转让配额企业名单,拟定配额转让方案,列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转受让表,及时通知企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办理交费手续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发出配
额转受让证明书。
《配额转受让证明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联(黄色)由许可证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粉色)由转让企业留存;第四联(蓝色)由受让企业留存;第五联(绿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
其中,第二联由招标办公室寄送发证机关,第四联为受让企业申领许可证的主要凭据之一。
(四)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配额金(即受让配额数量×受让配额价格×90%),由招标办公室发给《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五)受让企业应将转让企业转出的配额中标保证金自行交转让企业。
第十九条 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核发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凭《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第二、第四联);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
(三)出口合同价格
(不低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价格)。
第二十一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配额在有效期内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视交回时间先后按以下比例退还企业部分中标保证金;
距配额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50%;四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40%;三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30%;不足三个月交回的,不退保证金。
在下一次招标时,招标办公室将按企业交回的配额数量,相应扣减该企业的中标配额。扣减的配额或企业交回的配额,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和出货发票(副本)送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定期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企业出口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金、配额转让手续费。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额投标及受让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或中标金的;
(二)未使用完中标配额,又不转让或交回配额的;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并交纳手续费,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的;
(七)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在配额招标过程中的其它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如有作弊和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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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双重领导环境科研院所: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简称《科技发展纲要》)已制定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科技发展纲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并结合本地的重点环境问题安排科研计划,为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拟安排的《科技发展纲要》内的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以及需要联合、协调多个地区共同承担的项目,请于2001年9月1日前报送我局,以便列入我局计划。

附件: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4月)

进入21世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以科技竞争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的社会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共识。全面推进环境科技进步,是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安全,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根本保证。为明确未来10年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确定“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的重点、推进环境科技创新、保证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期间环境科技不断发展,为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九五”期间环境科技持续发展,取得了一批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为解决中国的重大环境问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在环境管理领域,淮河等重大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研究成果为流域治理提供了方案和措施;“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酸雨控制国家方案”等研究建立了国家酸沉降控制决策支持系统,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酸雨控制提供对策方案;“典型城市汽车排放污染控制示范研究”提出了汽车污染综合控制对策,为城市控制机动车污染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果。为控制燃煤烟气二氧化硫污染,开发了适合国情的中小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干法、湿法脱硫技术;为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问题,攻克了催化净化器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柴油机颗粒物排放净化技术,所研制的三效催化剂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为防治水环境污染,研究开发了新型膜-生物反应器和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分离回收的超滤膜和纳膜系统装置,实现了UASB等高效水处理技术的产业化。

在环境监测监控领域,自主开发了污水COD/BOD5快速监测设备,研制了COD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了定电位电解法烟气二氧化硫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和在线式紫外吸收光谱法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监测系统的开发,所制造的样机拥有我国独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先进性、维护、使用、功能等多方面能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竞争。

二、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与科技需求

(一)重大环境问题

1. 大气污染问题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1999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5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仍处于较高水平,由于酸雨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汽车生产量和社会保有量近年来迅速增长,汽车尾气造成大城市的NOx、CO、臭氧浓度超标,有发生光化学烟雾的趋势;我国颗粒物污染极为突出,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总悬浮微粒(TSP)超标现象。在我国部分城市,由于挥发性有毒有机物(VOCs)污染导致的癌症与呼吸系统疾病明显增加,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2.水污染与水体富营养化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七大水系、大中型湖泊及近岸海域水污染亟待控制。1999年七大水系中只有38.1%的河段达到或优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级标准;我国131个主要湖泊中的绝大多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一半以上达到富营氧化程度;渤海1998、1999年连续二年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赤潮,面积达到了6500平方公里,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严重影响海产养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源地微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

3.危险废物管理和控制亟待加强

1999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1015万吨,其中近200万吨危险废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累计堆存量估计已达6.5亿吨。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成倍增长,已构成突出的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4.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已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明显威胁

以半挥发性、挥发性有机物、类激素、多环芳烃等为代表的微量难降解有毒化学品引起水体和土壤污染,通过污染土壤生产的农副产品进入食物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大气,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已经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5.城市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严重

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随意倾倒或不安全堆埋,产生的渗滤液和有害气体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6.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因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酸化等引起的土地退化进一步加剧;水生态平衡失调,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破坏加剧,水患灾害频繁;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破坏的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

7.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任务艰巨

我国核电设施具有堆型多、技术来源国别多、建设地点人口稠密等特点,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退役核设施环境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的压力很大。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还产生了一些新的辐射环境问题,如电磁辐射环境污染、各种工业活动造成的天然电离辐射的升高等。

8.面临着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巨大压力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使我国的工业、农业、能源和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条约,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迫切要求通过科学研究,提出应对国际公约的对策措施。

(二)环境科技存在的差距及需求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科学技术还存在着显著差距。主要有:

1.环境政策法规研究亟待加强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融入,环境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均需要更新,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政策机制以及应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支撑技术尚需加强。急需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研究,研究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

2.对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认识明显不足

工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在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的同时,新的环境污染物也不断进入环境并导致新的环境问题,如类激素、挥发性有机有毒物(VOCs)、持久性难降解有毒有机物(POPs)、富营养化、沙尘暴、生物环境安全等,我们尚未对这些新的现象及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对其发生发展的原因、机理、机制、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难以提出有效的控制对策或方案。需要大力开展对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生态安全、核安全、电磁辐射、湖泊和流域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

3.缺乏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我们还未充分认识环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更没有建立起其评价判定体系和以人体健康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发达国家当前注重保护人体健康的环境科技和管理思想有很大差距。需要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研究,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

4.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及周围地区,以点代面,加之传统监测手段的制约,难以动态、大面积反映环境问题和变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其灾害也不能实现大面积、全天候、全天时的动态监测。环境监测方法仍然以常规手段为主,自动化程度较低,难以支撑政府实施及时、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急需研究开发环境质量、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大范围动态环境与生态监测、评估和预警技术;开发信息应用、多目标综合决策系统。

5.污染控制及治理技术落后、产业化程度低

我国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总体上效率低、成本高、系统性差,成套程度低,制约了产业化的发展。大型成套设备主要依赖进口,国内环保产业的发展落后于环境治理对先进环保产品和设备的需求。需要继续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控制、资源化高技术、生态恢复与整治技术、面源治理技术等。

6.高新技术在环境领域的应用明显滞后

同国际上环境科技的发展相比,我国的环境科技发展水平和高新技术应用均尚有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在工业污染防治、湖泊治理、面源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高技术应用的差距更为明显。急需大力研究开发生物技术、环境卫星遥感等高新应用技术,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7.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投入渠道不畅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难以支持十分迫切的环境科技需求,严重影响了环境科技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作用。需要增加投入、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科技队伍。

三、环境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以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围绕“十五”和2010年期间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科技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综合决策能力,为解决中国目前和未来的重大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符合国情。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符合国家对环境科技发展的要求。

2.突出重点。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发展高新技术和解决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实现以点带面,促进环境科技全面发展。

3.客观性与可行性。立足环境科技发展的规律,确定未来5年和10年两个阶段的环境科技发展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任务。

4.促进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和推动环境科技发展,促进建立有生机和活力的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三)国家环境科技发展 “十五”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目标是:围绕国家“十五”至2010年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针对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重大生态和环境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到2005年,环境科技在综合决策、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在市场占有率方面达到60%以上,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国际地位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开展环境软科学领域的研究。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成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等十项环境技术政策;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废物与化学品控制与环境安全标准的研究,为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保障。

2. 研究水体、大气、土壤中有毒有害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影响,实施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科技行动。研究控制饮用水微污染及其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三致”效应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3.研究污染物排放最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实施以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全面提高工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实现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4.研究卫星遥感技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在线自动环境监测仪器,为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有效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综合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控制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先进实用技术,实施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技术为核心的科技行动。

6.城市生态、流域生态和农村生态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农业环保技术和产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技术。。

7.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建立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技术支持系统。开展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为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法规体系与监管技术提供支持。

8.开展高效生物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等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科技行动,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9.加快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优化环境科技队伍结构和格局,调整学科领域,对现有的科研机构进行重组和整合,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科技事业发展规律的环境科技体系。

(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

国家环境科技发展2010年目标是: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通过研究和技术开发,在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中大量使用环境高新技术,在工业污染控制中广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我国大部分污染控制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大部分环保装备和产品实现国产化。形成完善的环境保护科技投入机制,建成一支结构优化、运行良好的环境科技队伍。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环境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咨询体系。

四、“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环境科技工作重点要围绕统一拟定法律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和加强科技、标准、监测、信息和宣教(即三统一、五加强)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科学技术需求,重点开展八个领域、49个主题的科学研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科学技术的支撑能力。

(一)全面系统地研究适应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决策的技术支撑体系

1.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法律框架和法理研究,探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以及现代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问题,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技术支持。

2.研究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环境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建立重大发展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示制度、污染控制的自愿协议制度、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研究“三同时”制度改革,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所需的理论、方法、政策。

3.开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包括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核算理论和方法,可持续消费政策和绿色消费模式,环境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环境税收与收费机制,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排污交易和环境保险政策等。

4.研究环境标准的支持技术。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新的需求提出符合人群健康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和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和控制标准以及核安全和辐射环境标准所需的相关科学研究。

5.环境技术政策研究。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危险废物控制、面源污染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白色污染防治等技术政策研究。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技术政策。

(二)加强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为保证人体健康提供技术支撑

6.研究有毒化学品环境安全性。建立重点污染物对环境和生物危害效应的相关理论,建立污染物质的环境危害性判别模型。在细胞或分子水平上开展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态、生物毒性试验以及生物风险标志物的鉴别与试验技术方法的研究,确立评价代表性人群在典型室内外污染环境中的总体暴露风险效应技术方法。

7.进行重点污染物在典型环境介质中的安全性行为评估决策体系研究。研究并阐明典型城市大气环境中PM2.5、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行为、规律与污染机理。利用源解析搞清典型城市气溶胶污染特征,建立代表性人群的PM2.5、PM10和挥发性有毒有机物的总曝露量与健康之间的评价决策方法。研究典型城市饮用水源、主要水系与近海中的持久性氯代烃类有机物的微污染风险机制,确定其与人体健康影响的关系。研究有机磷、有机氯等农药及我国主要危险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规律,对土壤、土壤微生物及植物等的影响机理和对人体健康的作用。

8.研究环境持久性潜在有机污染物(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安全性控制方法。开展已知POPS以及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环境污染物对不同类群、不同种群、不同生活史阶段的生物以及不同个体/组织/细胞/分子等水平的影响研究,建立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实验方法。研究我国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环境安全性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我国应优先控制的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名录清单,提出我国重点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的环境安全基准,研究提出针对优先污染物的控制对策和技术措施。

9.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研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实时监控方法和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机理与特性研究,研究开发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相应技术。

10.开展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研究,建立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研究提出不同类型建筑装修材料的绿色产品标准,为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进行清洁生产管理、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术研究,开展生态工业和产品生态设计理论研究与示范,实现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11.针对我国重点行业,研究制订清洁生产技术控制指标,建立相应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控制方法,促进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开展基于清洁生产的典型行业排放标准研究;开展清洁生产的合格评定与市场驱动机制研究,进行清洁生产合格评定制度设计,并开展试点示范。研究国内外清洁生产滚动基金运行状况和机制,研究清洁生产优惠政策和清洁生产企业的税收和价格体制。

12.开展生命周期与环境管理模式研究。研究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进行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在企业产品开发和政府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示范、重大环境问题中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应用示范。

13.研究生态工业的理论、方法,在重点行业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建立生态工业园。研究产品生态设计技术和方法。建立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学,进行典型产品的生态设计指南及其案例研究,研究和制定鼓励生态设计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研究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为全面提高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14.建立我国灾害与环境监测小卫星星座系统。在“十五”期间,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形成对灾害与环境进行动态、实时监测的能力,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的灾害与环境的动态监控。与之配套,在“十五”期间建成国家环境卫星遥感中心,形成环境卫星应用能力。

15.环境遥感应用技术研究。研究环境遥感监测指标体系及技术参数指标,环境指标的卫星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环境遥感信息的解译、反演和数据处理技术,环境遥感产品的加工制作技术。

16.开展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研究。主要有:废气、废水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及在线监测仪产业化技术;开展数据信息处理、传输与分析技术研究及实用化软件开发应用,监测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重点区域、流域、大城市的污染源连续监测网络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

17.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地面自动监测、预报与预警技术研究。研究常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技术,研制基于激光遥感技术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及决策支持的技术体系,开展重点流域地表水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研究和重点生态区与海洋环境预警监视系统建立的研究,研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地面监测技术。

18.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开展环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标准方法的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关因子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建立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方法,开展以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以及土壤、地下水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方法的研究。

19.研究环境信息应用和综合决策技术方法,提高我国环境管理的统一规划与综合决策能力。开展环境信息数据库技术研究,研制环境信息传输系统,研究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环境信息查询、服务及基于因特网的环境信息技术,建立环境与经济耦合的多目标综合决策模型。

(五)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究,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高新技术产品和环保产业市场。

20.开展湖泊富营养化及水华灾害控制国家方案研究,对我国未来可能产生富营养化的100个重要湖泊水库(湖泊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总面积占我国淡水湖泊面积的80%)进行调查评估,掌握其现状和有关问题,分类研究提出防治的战略、政策、标准、技术路线和措施,指导全国湖泊防治工作。

21.研究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发生的机理和控制对策。开展富营养化和水华灾害发生的关键诱导因子研究,藻类种群生态与异常增殖研究,藻毒素以及生态影响研究,除藻技术研究,入湖河流氮、磷去除技术,湖滨带生态恢复技术,湖内生态修复技术;种植和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底泥污染固化和减量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我国富营养化控制提供技术示范,如对三峡库区和渤海的氮、磷容量和富营养化控制对策开展示范研究。

22.开展区域性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污染机制研究。研究大型城市煤烟—机动车—细粒子复合型污染及综合控制措施;研究“两控区”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对策;研究致酸污染物跨境输送的通量及预测分析。

23.在“九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艺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应用高新技术脱硫除尘新工艺,并开展产业化示范。推进低氮氧化物排放技术研究,开展烟气氮氧化物净化技术及其产业化示范研究。

24.继续开展汽油车排放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生产能力。研究柴油车尾气中细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控制技术,并开发相应的产品。开展清洁燃料、燃料酒精的应用和战略研究,控制机动车污染。

25.针对我国水污染控制要求和国情特点,研究开发市政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体化处理的新工艺,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出高效低耗的成套实用技术、设计工艺和定型设备。

26.研究地下水防护技术方法并进行示范。研究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的主要途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污染地下水对地表生态和植被的影响,提出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区域的划分原则、技术指标,建立地下水保护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并选择不同类型的地下水水源地进行保护示范。研究开发针对饮用水源地微污染的高效生物、生态处理技术,开展技术示范,形成成套实用设备。

27.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技术的开发。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带动垃圾填埋资源化和焚烧处理的成套技术与装备系列工程技术发展。开展重点工业固体废弃物控制及资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8.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控制技术研究。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二恶英污染防治技术。重点开展高温焚烧技术、有机废物重整技术、有机固化技术、有机废液吸附技术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9.推动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修复技术的研究。开发高硫煤微生物浮选法脱硫技术,促进清洁煤技术的发展。研究开发造纸工业中工业酶制剂生物制浆和漂白新技术新工艺,杜绝原有工艺所产生的污染,消除造纸行业的重污染。开发适用于石油污染生物修复的微生物菌剂,研究用于土壤和水体石油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的技术方法。开展秸秆饲料化生物技术及产业化研究。

30.开展膜技术等新材料、新工艺和高新环保技术应用的研究和开发。继续开展制药、味精、玉米、淀粉、皮革等污染行业废水污染控制的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开展。

(六)加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力度,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31.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安全格局研究。运用传统调查手段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和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全国性的生态环境质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对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等级划分。研究重大流域、重点区域经济开发强度与生态保护的平衡与协调关系,总体上把握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

32.重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主要以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海河、塔里木河等为对象,研究流域生态用水的核算方法与保障对策,流域土地利用的生态保护模式,典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流域生态管理技术。开展重大流域生态资源的演化趋势研究。

33.西部地区的生态保障对策研究。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研究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生态承载力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技术,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

34.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研究。研究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研究城市生态的环境承载力及其生态效应。

35.国家生物安全监管机制与风险防范技术研究。研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范技术,生物安全监测技术,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价技术,为建立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6.土壤污染控制与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开展我国土壤环境污染与环境质量的现状调查,研究不同类型土壤和不同污染类型形成的原因和演化机制,对典型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演变过程和生态效应提出调控对策,开展土壤农业生态承载力研究和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方法的研究。

37.海岸带生态承载能力和综合管理研究。开展海岸带地区面源污染负荷和入海途径及其通量研究,建立海洋水产生态养殖的污染物负荷计算方法。研究海岸带地区主要生态系统及其生境条件,研究海岸带生态系统受损和恢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评估海岸带生态系统及环境条件变化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对策,研究典型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推动我国近海海域环境质量改善。

38.开展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控制研究,制订化肥、农药使用及污水灌溉污染控制标准,研制并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开展禽畜渔养殖业污染控制技术。

39. 开展生态农业技术研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发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并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有机食品。

(七)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

40.开展新一代核电厂的核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评价技术的研究。制订我国的核电厂严重事故对策,研究概率安全评价(PSA)技术在核电厂运行和维修中对于保障核安全的作用,结合我国老龄研究堆及研究堆超龄运行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开展高风险研究堆的监督管理对策研究,进行核设施严重事故应急早期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

41.开展大型核设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与分析评价的研究。开发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和低成本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针对一些设施的复杂条件,进行环境评价模式和参数的不确定性分析,建立对大型核设施长期、有效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方案,并对一些特殊条件下核设施的监督管理提出技术要求。

42.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与对策研究。包括: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安全评价准则及管理要求研究,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源项调查及数据库建立,高效废物处置及其环境政策研究,伴生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环境污染现状的调查及管理研究。

43.核材料管制与衡算系统研究。建立科学的核材料衡算闭合和核物质不明量(MuF)的评价系统,同时为核材料管理的有效实施开发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计算机化和智能化。

44.开展放射源、电磁辐射与天然环境电离辐射管理技术与对策的研究。进行放射源国家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及放射源国家管理政策研究;电磁污染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天然放射性监测及相关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研究。

(八)开展全球环境问题研究,维护国家环境安全

45.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研究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利用我国自主研制的气候变化影响评价模型,评价未来气候变化对敏感经济部门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影响。系统评价国内外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提出响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为我国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46.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重点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和国家履约对策、西部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与对策。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技术、关键生物类群保护生物学和重点地区生态系统保护研究。

47.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研究臭氧层耗损对我国环境、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全面开展臭氧层损耗物质替代品的科学评估,寻求经济有效的、符合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的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最终替代物。系统研究保护臭氧层对我国政治、外交、经济、贸易、技术、环境的影响,研究和建立全球环境资源管理理论、方法和管理机制,提出我国未来履行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国际外交和国内政策建议。

48.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研究。研究国际环境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国外环境标准、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与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对主要污染行业及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环境与贸易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49.开展环境外交问题研究。研究区域和全球环境的科学背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具开发、环境经济和环境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研究地缘环境问题,包括跨界空气污染物输送研究,越境河流、湖泊水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公共海域环境问题,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废物贸易等 。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任务

1.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应将《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环保系统不断提高科学行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在全国整体上的推进,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2.组织重大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涉及到全国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研究手段,在研究院所的改革、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

3.在科学决策过程中推进环境科技进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进工业污染控制的清洁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

(二)分类实施

第一类:积极支持并组织纳入国家级“十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一类项目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主题6-10);

2.先进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主题14-17);

3.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主题20-30);

4.生态环境研究(主题32-37);

5.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主题40-44)。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高新技术应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类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重点针对“十五”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和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落实并主持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研究(主题1-5);

2.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研究和示范(主题11-13);

3.先进环境监测和信息技术研究(主题9-10,15-19);

4.若干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6、28);

5.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题31-39);

6.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领域(主题40-44)。

第三类:密切结合当地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类项目主要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当地政府的“十五”计划,落实科技投资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研究(主题1、2、4、5);

2.有毒化学品研究(主题7-10);

3.先进监测与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6-18);

4.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3、25-30);

5.生态环境领域研究(主题32、33、36-39)。

第四类:鼓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自主开展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四类项目主要是由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和企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科技发展指南,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自主选择开展的科研项目。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指南并由研究院所、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项目,国家拟在评估后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主要包括以下技术领域和主题:

1.先进监测及信息技术研究(主题15-18);

2.危险废物及室内空气污染研究(主题9-10);

3.先进技术研究(主题23-30)

4.生态领域研究(主题36、38、39)。

第五类: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项目。

第五类项目主要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优先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全球气候变化研究(45);

2.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46);

3.臭氧层保护技术研究(47);

4.合作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5.其它项目。

六、建立强有力的环境科技创新支撑体系

按照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的社会公益型研究机构改革的方向,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体现学科特点和优势、科研条件配置先进、人员精干高效的并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一批以市场为主导的环保科技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管理机制和竞争、流动、开放、协调的动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环境科技队伍和环保产业的科学家、企业家、经营家;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及强有力的环境科技保障系统。

(一)对环境科技机构进行分类重组,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需要并具有国际水平的环境科技机构和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事业需求和环境科技自身发展规律,重点对直属环境科研单位的科技力量实施“机构重组、人才分流、学科整合、机制改造、制度创新”的总体改造,建立科学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代理行政与咨询服务三支队伍。

1.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基础上精练出一支少而精的科研队伍,成为独立的非营利性环境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发展方向,调整目前已陈旧的学科领域,建立既适应国家需求,又符合国际潮流的新型学科结构。

2.分流各院所中面向市场的技术力量,组成大型科技公司,将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3. 各院所中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原单位逐步剥离,或进入国家环保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独立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

通过以上措施,组建起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和学科特点优势明显、科研条件配套先进、精干高效的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科技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促进发展环境高新技术的政策保证体系:

2.建立健全对环境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促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和环保产业发展的经济鼓励政策体系和市场保障政策体系。

(三)建立精干高效的环境科技领导和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环境科技的领导和环境科研院所的宏观指导,对全国环境科技队伍的力量配置进行整合,强化队伍的软硬件建设,形成环境领域的整体集成力量。

继续在全国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中建立若干紧密型环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区域环境研究中心,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力量的补充,并作为国家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科技管理上,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理顺环境科技的管理体系,尊重科学规律,建立起科技发展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的机制。

(四)继续加强科研队伍能力建设

1.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引进或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技企业家。

2.加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院所的能力建设,对老、旧试验设备进行更新,力争装备一批重大关键设备。

3.建设8个重点实验室、6个工程技术中心、4-5个区域环境研究中心。

(五)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环境科技发展投入体系

1.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探讨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环境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2.逐年增加政府对环境科技投入的比例,2005年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3.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科研风险投资和对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资金投入。拓宽环境科技融资渠道,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外商投入环境科学研究和环保产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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