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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2:14:47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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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财会字(1996)65号文印发的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在进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内部承包统一结算的,应正确确定企业营业收入,以便合理纳税。
二、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在确定承包费时,除正确确定有关税费和应交利润外,应特别注意正确计算应交或应提取的各种社会保险及统筹。
三、企业实行融资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还应做好企业无形产权的核算工作。
四、对挂靠企业管理的车辆,应视同产权转让经营,进行会计核算。
本市汽车运输企业及其他从事汽车运输的企业,如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对本核算办法未能包括的经营方式和会计事项,将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会同我局共同制发会计核算实施细则以予完善。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了规范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汽车运输企业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汽车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其他汽车运输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的企业,应根据车辆累计行程、技术状况、折余价值、市场车价等因素和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承包费、租赁费和产权转让费。
第四条 企业与承包者、承租者、受让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采用签订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在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期内,如遇抢险、救灾、战备等重大紧急任务,承包、租赁、转让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调遣。
第五条 企业应向承包者、承租者收取承包经营保证金,并在合同中规定承包者、承租者在承包、租赁期内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的条款,以保证承包、租赁期满后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内部单车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费指标,变动成本由承包者自理,超承包收入返还,欠交弥补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承包费包括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和应交的利润。
应交的有关税费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利息支出、公路建设基金、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基金等。
应交的利润,应根据不同车型、线路、客货流量、路况、单车收入、单车成本等因素确定,营业利润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超承包收入返还是指承包者在承包期间超额完成承包费指标后,由企业核定并返还其超承包收入,以补偿由承包者自行负担的工资、行车津贴、燃料、修理费、车辆通行费、随车附品、行车事故损失、轮胎费用等。
(三)欠交弥补是指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未完成承包费指标,企业从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中弥补未完成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加强运输收入的管理,运输单据和客票应由企业统一开具,收入结算应由企业统一进行。
第八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运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经营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满,返还承包经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入的核算
企业的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和客运收入。企业应在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运输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三)税金及成本费用的核算
1.运输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承包费中的有关税费,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运输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应于期末根据运输收入总额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承包费后的余额,计算承包者的超承包收入,如为正数,应按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运输支出各有关明细科目,借记“运输支出——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返还超
承包收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负数,借记“其他应付款——承包经营保证金”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超承包收入中,属于承包者的工资收入,如超过规定限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内部单车租赁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 以租赁经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下列规定。
第十条 内部单车租赁经营是指企业合理确定租金,承租者交纳租金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租赁期满,车辆产权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或归企业所有或归承租者所有的一种经营方式。内部单车租赁经营有内部经营租赁和内部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一)内部经营租赁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企业交纳租金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租赁期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承租者,车辆调度管理权属于企业;租赁期满,车辆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租赁。
内部融资租赁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先向企业交纳部分租金,其余部分和企业代收代付款项在租赁期内定期交纳,租赁期内,车辆的使用权属于承租者,企业对车辆不实行统一调度,租赁合同期满,车辆所有权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让给承租者的租赁。
(二)代收代付款项包括养路费、运管费、单车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公路建设基金等。
第十一条 实行内部单车经营租赁的企业,应将经营租赁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租者按期交纳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车辆折旧费、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将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增设“应收租赁款”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租赁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
“应收租赁款”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未收的租金总额。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内部单车融资租赁业务尚未实现的租赁收益。
(一)租赁开始日,应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借记“应收租赁款”,按租赁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租赁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租赁固定资产应备查登记。
(二)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三)各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四)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五)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租赁期满,应注销该租赁固定资产的备查登记。如企业转让该租赁固定资产的产权,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的有关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企业没有转让该租赁固定资产的产权,企业应
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评估确认的价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内部单车产权转让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内部单车产权转让经营是指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对单车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将单车一次性转让给受让者,但车辆仍挂靠企业经营,受让者自揽货源和客源、自负盈亏,并按规定上交各种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和管理费的一种经营
形式。
代收代付款项主要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养路费、运管费、车辆保险费、公路建设基金等。
第十四条 实行单车内部产权转让经营的企业,应将产权转让经营业务作为其他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转让车辆产权,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清理的规定处理。
(二)收到受让者上交的管理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收到由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代收代付款项,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三)发生的有关税费,如营业税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四)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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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于双侠、郝银飞等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于双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郝银飞(女)、李建华(女)、郑岚萍(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解放以来,我省各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林业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以及大量的薪柴消耗,过量采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破坏,森林覆盖率
由解放初期的百分之五十,下降到1975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木材蓄积量则由1962年的十二亿立方米,下降到1975年的九亿八千八百万立方米,现在还是继续下降的趋势。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大面积荒山的形成,引起生态失调,水土流失,水源减少,气候变坏,灾害
频繁,农牧业生产条件变坏,林木及山林特产大量减少。这种状况,必须设法迅速改变。
森林是我省长远而稳定的最大优势。不抓住土地占全省总面积百分之八十四,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就是放弃了我们的优势;不利用我们的长处,势必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提高。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山林所有权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落实山林所有权,解决好林权纠纷,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应当严肃对待,积极落实。
1、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为了解决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可就村寨附近划出一定数量的荒山和森林归集体所有,还要按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凡是没有划过林权的边疆县和内地少数地区,应坚决根据上述原则划定林权;土改和1961年以来,
历次划分和调整过山林权,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可不再变动;有的虽然较多一点,也可不再调整;个别地方确实把大量的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划为集体所有,而集体也无法管理好的,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加以调整。
2、人工造林及人工抚育自然更新的森林,坚持“谁造谁有”的政策。国营森工企业采伐了集体的森林,在迹地更新后,应当归还集体。
3、水源林、风景林、护路林、防风林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划归国家或集体抚育管理,达到过熟期的,可经过批准,合理间伐,及时更新。
4、山林权属一经划定以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山林所有权,均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林权变动要报经地、州批准,并报省政府审查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所有证。应做到标桩立界,亩积准确,四至清楚,手续完备,不留尾巴。
(二)建立和健全森林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保护和发展林木生产,必须建立和健全管理责任制,把管理责任同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1、国营林场无力管理的国有林,可与社队签订合同,分别划给附近的生产队代管,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代管费。代管单位可以在代管的国有林内搞林间副业生产,采伐枝丫、病腐、枯死树木作烧柴。
2、凡有大片荒山进行造林的社、队,应当逐步兴办社、队林场,专业抚育和营造林木。公社、大队所有的山林,可以包给生产队代管,收益分成;生产队所有和代管的山林,都可以包给专业队、专业组和专业户、专业人员管理,明确责任,明确报酬,实行奖惩,并且在口粮上给以适
当的照顾。
3、集体所有的经济林木,社、队可以办林场管理或包给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包产量、产值或包纯收入,评工记分,付给报酬,实行奖惩。
(三)严格实行封山育林制度,合理划定牧场
1、封山育林既可以保护已有的森林不遭受破坏,又能够使大量的疏林地迅速自然更新。要制定封山制度,封山期间不准人畜进山,并设置检查站,严格检查。根据森林抚育的实际情况,幼林应当封几年十几年;中林应当全年封山,定期开山,开山期间,有组织地让社员进山,进行合
理间伐和采收林副产品。
2、林区社队必要的草场、牧场,应当合理划定,加强管理。把保护森林和合理使用牧场、草场统一安排,既要封山育林、又要保证有足够的牧场使用,以利畜牧业的发展。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贵动植物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我省自然条件复杂,发展自然保护事业,对于保存自然历史遗产,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环境,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加强对外交流,促进科研生产等事业都具有极为重要
的意义。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养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砍伐森林,捕猎禽兽,对于破坏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责成林业部门积极调查规划,增划几个
自然保护区。
(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燃料问题
我省的薪柴年消耗量很大,随着农村工副业的发展,城镇人口的增加,薪柴消耗量是逐年继续增长的趋势。必须立即认真着手解决。
1、有煤的地区坚决推广烧煤,特别是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社队工副业,应当带头烧煤,并在群众中大力推广,帮助群众解决烧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积极推广沼气和太阳能,缺柴县、社更要大抓,并限期搞出成绩来。
2、实行定期开山,在开山期间,社队统一组织,领导干部带队进山砍柴,砍取灌木、病腐、枝丫等,统一分配给社员作烧柴,积极提倡改窑改灶,节约烧柴。
3、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队和社员个人,从今年起,就要积极营造自己的薪炭林基地,尽量选用速生树种,限期作出成绩。还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批评处分。
4、森工企业和地、县、社、队的采伐木材单位,都要积极把采伐剩余物供给有关单位和社、队群众作烧柴。
5、各级政府,都应该成立解决燃料的工作机构,并有一位领导同志牵头,用几年时间解决好燃料问题。
(六)严禁毁林开荒,严防森林火灾
1、必须坚决把毁林开荒停止下来。要把新的毁林开荒与现有轮歇地的轮换耕作区别开来,对现有轮歇地可以轮番耕种,但决不能再扩大新的毁林开荒面积。停止新的毁林开荒以后,口粮问题主要靠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解决。还没有定居的少数民族,要逐步设法引导和
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定居下来,建设基本农田。口粮不足,可以通过订合同的办法,用自己的林副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同国家换购粮食。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再发生毁林开荒,就要按《森林法》惩办。
2、林区要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现火警,要及时组织扑打,打早、打小、打了,尽量减少损失。凡过去有习惯烧牧场的地方,要恢复“文化革命”前国务院、省人委规定的有计划地定期地烧牧场,烧之前要挖好防火沟和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凡是违犯政府规定发
生了火灾的,除严惩肇事者以外,必须追查管理者和领导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适当的惩处。
(七)严格控制木材生产量,合理调整森工企业
1、国营森工企业,要认真贯彻“一下、一稳、三上”的方针: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要下;全省木材生产量要稳定在一定的水平;营林造林工作、木材综合利用、待开发林区要上。不论森工和社、队采育场,都必须严格按计划生产,不准层层加码。社、队采育场可以在国家下达的计划
内,按规定提留一定的比例(另文下达),自行处理,议价出售,但是不准超产。经过调整,把木材生产量减下来,使我省森林资源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时间。
2、根据党的三中全会的精神,森工企业要实行调整、改革,逐步把一部分采伐任务转移给社队经营,把森工采伐利润的一部分转让给农民。森工企业除了完成一定的采伐任务外,主要任务是收购、营林、运输、木材加工、组织修路以及对社队进行技术指导。
3、对于集中过量采伐,资源近于枯竭的林区和企业,要坚决转为以营林为主,在集中培育管理好后续林区的前提下,合理抚育间伐,生产少数木材,以解决企业资金需要。
4、木材生产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的制度,以控制乱砍滥伐。
(八)办好联营试点,逐步走向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
我省大多数林区的特点是林村交错,林农相间,发展林业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认真解决好林区社、队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问题。
1、凡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森工经营范围内的集体林,可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实行国社联营;也可以由社、队自办采育林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产品由森工收购。森工企业在修建道路、生产工具、技术指导、企业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2、林业部门与社队联合经营。森工企业出资金、物资设备和技术力量,社、队出人力、畜力,在集材、清林、造材、装车、归楞、清理陈材倒木、基建筑路等项生产建设中实行合作,双方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签订短期或长期合同。经济收益分配,可以支付工资给社队,也可以实行
木材分成,让农民多得一些养山的实惠。森工企业要组织社队利用清林剩余物和分成木材,经营木材加工业,如加工“五把、一杆、洗衣板、锅盖”等,林业部门在物资设备和技术上予以帮助。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公社统一管理,供销社收购,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代办销售合同和发运手
续,不收管理费。也可以由林业部门、供销部门和社、队从生产到运销实行联营,为进一步走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创造条件。组织林区社、队从事次生林的改造和更新造林,社队出劳力并负责保护管理,森工负责投资,采伐时实行木材分成。
3、林化生产实行加工厂和社队企业联合经营,先以紫胶和松香进行试点。紫胶从营造胶林、放养、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松香从采脂、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利润合理分成。
4、为了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调动地方和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按规定收缴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和地、县分成使用。具体分成办法,另行规定。森工采伐区内的集体林,经社队同意由森工采伐的部分,山本费应在原规定每立方米三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增加社、队的收入。
(九)大搞植树造林
坚决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我省有荒山一亿七千多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应认真规划,加快造林,限期绿化。
1、认真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以调动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凡适宜于大面积造林,集体无力经营的宜林荒山,应当划归国营造林;靠近村寨宜于集体造林的,应该划归社、队经营;坝区劳力多的社队,可以同劳力少山场广阔
的社队,签定合同,合作造林,收益分成,也可以在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荒山荒地造林,地权不变,林木归社、队所有;或者实行国、社合造,比例分成;机关、厂矿、部队、学校等也应就近就地,或在适当地区划拨一定面积的荒山,进行造林,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
2、林区内的县、社、队应当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副并举,多种经营,择优发展的方针。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经批准以林为主的县、社、队,要力争粮食自给,合理调减公余粮,实行用林副产品同国家换购粮食,一时没有什么产品用来换购的,由国家统一安排返销粮,以保证林
区社员口粮的适当水平,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加速我省绿化进度,计划把四十五个县建设成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县,由省林业厅制定造林标准和经济补助办法,给以鼓励和帮助。
3、既要营造用材林,也要积极营造经济林和薪炭林,并且大力发展林间植物、药材、木耳、香菌等,以增加社、队林副产品收入。
经济林必须在近期内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山区社队,都要从当地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二项大宗经济林商品生产,要重点发展食用和工业的油料林,逐步走上食用植物油木本化的道路。
4、国营森工企业(包括地、县采伐场),社、队采育林场,都应以营林为基础,既要完成木材生产任务,更应积极更新造林,保证完成本企业经营区内的更新造林任务。要坚持砍一亩更新一亩,原有的迹地更新欠账,限期在几年内还清。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以解决森林过伐
,青黄不接的状况,实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青山常在,永续作业。全省专搞造林育林的国营林场有六十九个,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营造林,起好骨干示范作用。
(十)加强领导,以法治林
林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提高对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产建设,发挥森林优势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林业生产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把林业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象抓粮食一样抓林业生产,并认真定期检查,一抓
到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严禁破坏森林。对偷砍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放火烧山的,必须给予法律和经济上的严肃制裁。严禁无证出售和运输木材及木制品出境,并设置木材检查站,严格查验,坚决打击木材投机倒把分子。在保护森林、木材管理上,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的作用,政法部
门应当把保护森林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
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充实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在林区逐步形成林业科研技术网;增加急需的研究项目,尽快搞出成果。积极办好林业学校和林业干部训练班,培养林业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林业现代化。
健全和充实各级林业机构,改善林业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物力、财力上支持林业发展。发动全省人民,为加速实现绿化祖国,改变山河面貌这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过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革委会)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198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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