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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3:19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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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
得税。




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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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特别是近日安徽、湖北、四川等地持续遭受暴雨袭击,一些江河部分河段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雅安、都江堰等地先后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大中城市遭受短时强降雨袭击,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交通瘫痪,给人民群众出行和城市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强降雨和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加强汛情监测预警,防范洪涝及地质灾害,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全力搜救失踪遇险人员,确保群众和搜救人员安全,确保堤防、水库等设施安全。
  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台风进入活跃期,自然灾害多发,必须高度警惕。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四川、山东、山西等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同时今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逐渐逼近我国东南沿海,抗灾救灾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灾害防范和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发生。要密切监视雨情、汛情、风情及其发展变化,充实监测力量,改进监测方法,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会商分析,滚动预测预报。重点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抗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二、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要全力做好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预防工作,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好各类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加强与军队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子弟兵在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按照防大灾、抢大险要求,切实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等储备,确保满足抗灾救灾工作需要。
  三、突出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要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危险校舍、简易工棚等安全排查,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险情,学校要停课、厂矿要停工、大型集会活动要取消,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地区人员,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早筛查易发生内涝的城市积水点,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内涝积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前期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库安全度汛。当前,7号超强台风“苏力”即将登陆东南沿海,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加强研判,及时行动,切实做好人员、船只避险等防范工作。
  四、全力做好灾害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防汛抢险等专业队伍,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时做好废墟清理、险情抢护和有关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损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房等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五、严格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抗灾救灾,现场解决抗灾救灾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抗灾救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人员24小时值班,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信息沟通联络畅通。专业指挥协调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遇突发性灾害事件,要立即组织处置,迅速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推动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符合《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注册商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五)出口分类管理企业获得一类企业资质,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八)连续三年无质量、环境污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获得苏州市级以上质量奖并在有效期内;
(十一)获得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二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及其实施指南由评定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原则上应高于600分(含600分),若各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若需修订,由评定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评定管理办法由评定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经审议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通过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对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国家质检总局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员会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企业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市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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