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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6:00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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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2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西安市涉案物品估价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标的物,包括各种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本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第五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委托案件管辖地同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第八条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证时,应出具统一印制的《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价格鉴证的理由和要求;
  (二)涉案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等;
  (三)涉案物品的来源、购置时间及案件当事人取得涉案物品的时间和地点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指定二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难度较大的。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回避:
  (一)有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价格鉴证的。
  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回避的,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批准;要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暂时存放涉案物品或其样品。并应对涉案物品或其样品妥善管理,不得挪用、损坏和调换,价格鉴证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委托人。
  第十二条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价格鉴证需要,可要求委托人提供涉案物品的有关资料、帐目、文件,也可向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应以基准日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为基准价,并根据涉案物品的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价格鉴证后应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应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后送达委托人。
  第十六条委托人对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退回被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也可委托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受理复核裁定的价格认证中心应按规定作出复核裁定结论。
  第十七条涉案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须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确定的价格作为确定变卖价或者拍卖价的参照价。
  第十八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人向价格认证中心支付。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价格认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责令其重新鉴证。
  第二十一条价格鉴证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挪用、损坏、调换涉案物品或泄漏有关秘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吊销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吊销资格证书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非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非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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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辽宁大黑山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1处)

辽宁省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汪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茫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安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平河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外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合资和独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禁止提前购汇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二、允许信用证贸易进口结算项下开证申请人提前购汇,作为开证保证金。如贸易合同取消,则所购外汇结汇,以防挪作他用。

  三、未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开信用证及保函时,不得向客户收取人民币保证金。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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