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8:08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内务部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略
第三条 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椎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嘴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丁、一手拇指失去,或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断离兼有食指或其他二指以上折断者;
戊、足趾失去过半,或足跖关节强直者;
己、伤筋伤骨动作不便者;
庚、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乙级残废:
甲、语言障碍不清者;
乙、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丙、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丁、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者;
戊、关节筋肉因伤伸缩不便者;
己、一侧睾丸摘去者;
庚、伤愈后精神有障碍者;
辛、其他相当于上列之伤残者。
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作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得列入残废等级。
下略。
附:现行残废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 享受抚恤人员 |革命残废军人、工 |参战民兵、民工|
| 和抚恤种类 |作人员、人民警察 | 残废抚恤金 |
| 款 数 |------------------|--------------|
| |在职残废|在乡残废|在 职|在 乡|
| 残废等级 |抚恤金 |抚恤金 | | |
|------------------|--------|--------|------|------|
| | |因战致残| 72 | 520| 72|460|
| |特等|--------|--------|--------|------|------|
| | |因公致残| 62 | 480| | |
| |----|--------|--------|--------|------|------|
| | |因战致残| 60 | 460| 60|400|
|残|一等|--------|--------|--------|------|------|
| | |因公致残| 50 | 430| | |
|废|----|--------|--------|--------|------|------|
| | |因战致残| 44 | 260| 44|230|
|抚|二等|--------|--------|--------|------|------|
| |甲级|因公致残| 38 | 240| | |
|恤|----|--------|--------|--------|------|------|
| | |因战致残| 36 | 196| 36|170|
|标|二等|--------|--------|--------|------|------|
| |乙级|因公致残| 30 | 186| | |
|准|----|--------|--------|--------|--------------|
| | |因战致残| 30 | | |
| |三等|--------|--------| 100| 100 |
| |甲级|因公致残| 24 | | |
| |----|--------|--------|--------|--------------|
| | |因战致残| 24 | | |
| |三等|--------|--------| 80| 80 |
| |乙级|因公致残| 20 | | |
----------------------------------------------------------
说明:表内所列残废抚恤金的款数,都是全年应领的数额。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市)、石龙区城关镇建成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各自负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三)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四)农田、山区、林场、河流、沟渠和养殖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五)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六)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七)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八)风景名胜区、工矿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队伍,配备合格的病媒生物防制器械、设备,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六)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二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办聘任,并报市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病媒生物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城区冰雪清运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区冰雪清运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清运冰雪,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区(含城乡结合部)冰雪清运工作。城区内的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设清雪指挥部,负责所辖区域清雪的部署和指挥工作,检查各单位清运冰雪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调动和组织所辖区域内人力、运力完成清运冰雪任务。
第四条 清运冰雪是城区各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应以雪为令,服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清运冰雪工作,采取市、区、街相结合的办法,以环卫部门管理的道路分工为准划分责任,各负其责。
第六条 临街单位(包括个体业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划定清雪责任区(正面自单位临街路段内的墙根起至路面中心线,侧面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有巷道的至巷道中心线)。各责任区自行组织,按时完成任务。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外地段的清雪工作,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由市、区清雪指挥部指定有关单位完成。
第八条 临街正在施工的基建工地(其责任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的清雪任务由乙方完成;停止施工的基建工地的清雪任务由甲方完成;甲、乙方皆无能力完成时,应委托有关部门有偿代清代运。
第九条 降小雪时,当日清扫,并将雪堆放在道路两侧空地内;降中雪时,雪停即清,两日内清运完毕;降大雪时,雪停后当日铲起,五日内清运完毕。
节假日降中到大雪时,雪停即组织清运。
第十条 齐富公路零公里至大民屯段,鹤乡公路零公里至宛屯段,明海公路零公里至建华检查站段,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临街单位和专业队伍完成。
降大雪时,交通局要按市清雪指挥部指令,调动市内个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参加清运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按“门前三包”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完成集贸市场和摊床区的清雪任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主要街路两侧个体业户的清雪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 齐铁地区清雪工作,由该地区内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落实。铁锋区清雪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巷道、居民区的清雪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临街职工住宅区的清雪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第十四条 立交桥、广场等处的清雪工作,由市清雪指挥部指定部队、学校完成。市环卫处应积极配合,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国营工厂、学校、部队、机关,除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和职工住宅区的清雪任务外,还应承担市、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临时清雪任务。
第十六条 市、区环卫部门应重点抓好交叉路口、“断头”路段、无固定责任区地段的清雪工作,配合和督促“门前三包”单位完成清雪任务,同时应承担全市清雪工作的重点突击任务。
第十七条 交警部门应配合城建、环卫和城管监察部门,做好临街单位清雪的动员工作;降大雪时,按市、区清雪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负责临街单位清雪的动员工作,监督、检查清雪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上、下水管道跑冒水结冰的,按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第二十条 降大雪时,市、区各单位和个体业户的机动车辆应按清雪指挥部确定的任务量负责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区清雪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车辆,其装卸冰雪的工作由“门前三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责任区内的冰雪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向雪堆上倾倒垃圾和污物。无运输能力的单位,由市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清雪工作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达不到清雪工作标准或不执行派车清雪指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监察大队、市环卫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处以十元至五十罚款。同时,被罚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清雪任务或派车任务。
第二十五条 罚款额三十元以内的,由执勤人员当场下达;一百元以内的,由区清雪指挥部审定并下达《罚款通知单》;一百元以上的,由市清雪指挥部审定并下达《罚款通知单》。
工作人员执罚时,须出示证件,开具市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对寻畔滋事,阻碍清雪工作或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清雪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建局、区建委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86〕71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市区冰雪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