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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1:05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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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
为改变我国茧丝绸行业存在的粗放型经营、低水平重复,缫丝、绢纺生产规模过大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就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必须从满足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出发,坚持优胜劣汰的方针,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的缫丝、绢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经济原则。要坚持生产规模的标准,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以实现缫丝、绢纺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技术先进原则。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合理布局原则。发挥缫丝、绢纺工业基础较强,技术较先进地区的优势,适当考虑交通运输、地区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对内地及新的蚕茧基地保留相应的缫丝、绢纺加工能力。
(四)平等竞争原则。调整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一律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政策。
二、缫丝、绢纺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2400绪以上(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5200锭以上(1995年底数字)。
(二)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为公正检验机构3年平均检验记录)。
(三)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四)企业的原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制定。
“九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国纺织总会归口审核后,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特批。
三、准产证的发放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缫丝、绢纺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对缫丝、绢纺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缫丝、绢纺企业必须取得准产证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制作、颁发,在国家总量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标准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
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现有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组织审查,提出初步合格企业名单,报中国纺织总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纺织总会颁发统一的准产证书。
为了保证准产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实行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管理,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技术监督机构及其他公证检验机构的定期检查。
从199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缫丝和绢纺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银行不予贷款。
今后原则上每两年复审一次准产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四、淘汰设备的管理
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重点是管理基础好、产品质量稳定的国有大中型缫丝、绢纺企业。
对缫丝、绢纺企业淘汰的旧设备应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
五、调整工作的安排
清理调整工作要在1997年底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有加工能力调查摸底。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组织重点调查,摸清本地区现有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包括企业数、设备数、所需原料量、实际原料供应率以及企业性质、规模、建厂时间、产品质量情况等。
(二)分析情况制定标准。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定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具体审查标准,并报中国纺织总会备案,同时提出第一批符合标准企业名单。
(三)发放准产证。1997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第一批企业准产证,于1997年11月底前完成。
六、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较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丝绸(纺织)、农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等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调整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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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 〔2005〕 141 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防范市场风险,现就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披露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市场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债券远期交易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市场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其中,由同业中心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一)市场报价信息;

(二)市场成交和行情信息;

(三)市场统计信息:

1.单只债券不同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余额及其分别占市场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市场流通量的比例;

2.单个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余额及其占市场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共同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一)单只债券单日远期交易待交割量及其占该只债券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该比例超过5%的,向市场投资者公告该只债券名称和债券远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二)市场投资者债券远期交易量排名;

(三)市场投资者违约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披露的市场投资者违规情况。

二、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债券远期交易市场的一线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债券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家机构单只债券远期交易买入/卖出余额及其分别占该只债券流通量和该只债券市场远期交易买入/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二)单家机构单个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卖出余额及其占该期限品种市场远期交易买入/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三)单家机构远期交易卖出余额及其占该机构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

(四)单家机构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及其占该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本、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比例;

(五)单只债券持有量前5名机构各自债券持有量及其占该只债券总发行量的比例;

(六)市场异常报价和交易信息。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债券远期交易的监测、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远期交易市场监测分析报告。


二○○五年六月三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案(1495号)建议解决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经研究,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的路费自理。
四、台胞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六、申请出境探亲,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批准。
七、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台胞职工,其出境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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