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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49:43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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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任命周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梁国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陈清、王竞、高正权、张允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刘夫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振兴、张耀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润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魏怀礼、郭长年、杭尚增、王国桢、马负图、任民杰、黄锐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权维才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献、黄林、杨生桂、黄建邦、苏杰儒、贺荣、贺德贵、康章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阎定础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道明、任曼君、乔苏雄、庄申远、申保成、雷震东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平根好、仲文、陈超、武树润、张培宇、杨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解铁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张光赤、纪兴祯、王景洲、连裴娥、贾毅生、左才、刘哲生、王德祥、孔彤云、黎迢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苏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方行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李筠、曲夏川、钱峰、周来以、郑意娟、吴紫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步选、张醒民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吉仁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姚荃、王璞、周树澄、杨文林、许连和、高峻峰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德全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秀山、谭受伦、刘道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吕维新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毛志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育奎、李永耿、焦健吾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云广英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谦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曾史文、杨华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荆枫、林影、陈维岳、许俊文、李正光、胡施、许百胜、吴作先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陈清云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郝子香、王绍曾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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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22 号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蔬菜质量,保障蔬菜消费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蔬菜应做到安全、卫生,符合无公害蔬菜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没有受到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或其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流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蔬菜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蔬菜市场主办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蔬菜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无公害蔬菜标准对蔬菜实行监测,并可在蔬菜市场设置无公害蔬菜检测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蔬菜实施监测。
经检测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禁止贩运和销售。
第七条 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蔬菜基地可以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无公害蔬菜的认证条件、认证程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未经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蔬菜种植应当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蔬菜基地进行环境技术条件评价,未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蔬菜基地。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无公害蔬菜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包括甲胺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呋喃丹(克百威)、增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甲基异柳磷、喹硫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速扑杀、灭多威(万灵)、涕灭威、普特丹、杀虫脒,铁灭克、杀虫威、溃疡净及其他高毒、高残留农药。
商品菜地实行蔬菜与其它农作物轮作的,在其它农作物生产季节也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
第十二条 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农药。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的污水灌溉蔬菜基地。
第十四条 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类物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禁止用于蔬菜的农药、肥料或使用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的污水灌溉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实行蔬菜与其它农作物轮作,在其它农作物生产季节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采收使用农药未过安全间隔期的蔬菜进行销售的,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蔬菜生产者、经营者拒绝接受监测的,处20元以下罚款,强制实施监测;
(五)贩运或销售的蔬菜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可处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物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7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

  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

  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


附件下载:

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6577725.doc
附1: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6771528.xls
附2: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010543.doc
附3: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139764.doc
附4: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255272.doc
附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报告.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361288.doc
附5:附表.xls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7/P02011072036315747652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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