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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7:50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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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的联合声明


以日本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日本国会众议院议员志贺义雄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应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邀请,于1961年6月13日至22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在访问期间,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在北京进行了参观。
在访问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分别接见了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刘少奇,在谈话中指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日本共产党一直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日本人民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坚决代表者和捍卫者。
毛泽东主席、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在接见时,对于日本人民英勇的反美爱国斗争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且认为,日本人民争取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斗争,终将冲破美帝国主义和追随它的日本垄断资本的重重障碍,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访问期间,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同以志贺义雄团长为首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就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及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合作的问题进行了亲密的交谈。参加这次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员程潜、张奚若、廖承志、刘宁一、张苏,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员川上贯一、岩间正男、谷口善太郎、须藤五郎。会谈是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就以下各点取得了完全一致的意见。
双方一致确认,当前的国际形势,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是很有利的。1960年11月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建设,不断地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民族和民主运动的风暴继续高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斗争显示了巨大力量;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日益陷入孤立。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和平外交政策正在全世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近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赫鲁晓夫同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谈,再一次证明了苏联为维护世界和平所作的真诚努力。
双方强调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1959年3月和1959年10月两次共同声明所指出的,也是日本社会党访华代表团故浅沼稻次郎团长在1959年3月访华时所说的:美帝国主义是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敌人。双方认为,美帝国主义的实力政策、新殖民主义是威胁世界和平和造成国际紧张局势的主要根源。美帝国主义是世界反动的支柱,是国际宪兵,是全世界人民的敌人。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日本和中国的侵略。美帝国主义同作为美帝国主义在日本的忠实代理人的岸信介政府缔结了反共的军事同盟,并且正在加速日本的扩军备战和核武装,阴谋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东北亚反共军事联盟。美帝国主义还在冲绳和小笠原群岛建立了巨大的侵略基地,在整个日本国土上建立了目的在于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军事基地网。美帝国主义把日本作为它在亚洲进行侵略和发动战争的主要据点,企图把日本再一次拖上战争的道路。
美帝国主义至今还霸占着中国的领土台湾,而且不断地进行挑衅活动。
双方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老挝、南越、南朝鲜进行的侵略和干涉。双方认为老挝的严重局势是美帝国主义破坏1954年日内瓦协议,对老挝进行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美帝国主义对南越日益加强的军事干涉,破坏了越南人民和平统一越南的要求。东南亚防务集团主要是美国侵略亚洲东南部的工具,是造成老挝、越南南方和整个东南亚地区紧张局势的根源。只有废除“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才能维护亚洲东南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强调:美帝国主义一直对南朝鲜实行侵略和战争政策,最近又策划了南朝鲜的反动军事政变,严重地阻挠了朝鲜人民实现和平统一的要求。
双方还强烈地谴责美帝国主义对古巴、刚果的野蛮侵略。双方坚决支持古巴、刚果和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英雄斗争。
双方强调: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对美帝国主义的全面扩军备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没有改变,而且也不会改变。全世界人民为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必须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结成广泛的反帝统一战线,继续进行艰巨的斗争。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详细地介绍了日本人民反美爱国正义斗争的情况。指出日本人民为了从日本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了反对卖国的日本垄断资本,特别是为了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进行了持续两年以上的轰轰烈烈的反美爱国正义斗争。日本人民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反对日本核武装、要求禁止原子弹氢弹和全面裁军的斗争,都有了巨大的高涨。日本人民在斗争中阻止了艾森豪威尔访日,打倒了岸信介政府,而且在目前把“阻止修改日美‘安全条约’国民会议”发展成为“废除新日美‘安全条约’、保卫和平与民主国民会议”,并且依靠这个力量还阻止了“防止政治性暴力行为法案”的通过。日本人民的爱国反美统一战线,也正在形成。日本人民这几年来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和日本共产党执行正确的政策,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决反对修正主义、左倾冒险主义、右翼社会民主主义的斗争分不开的。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团在日本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日本国会内和国会外,一贯地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的反动政策、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为保卫日本的民族独立、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反对保存低工资制、抬高物价、在所谓使“收入增加一倍”的计划的名义下破坏工人、农民的生活和破坏中小企业和农业的政策,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中国人大代表团热烈地称赞日本人民反美爱国的正义斗争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表示支持日本人民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日本,取消美国在日本的军事基地,收复冲绳和小笠原群岛,以及为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中立的日本而进行的斗争;并且认为这些斗争,已经沉重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对日侵略政策和日本垄断资本扼杀民主的无耻阴谋;这些斗争大大有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而且也是对于中国人民的一种巨大支持。中国人大代表团对于英勇的、光荣的、正确的日本共产党在这些斗争中所起到的伟大作用,表示极大的钦佩。中国人大代表团请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向日本人民和日本共产党人转达中国人民的崇高的敬意。
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热烈赞扬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高举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三面红旗,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给予日本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垄断资本,反对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新日美“安全条约”所进行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日本共产党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还坚决表示,反对美国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支持中国人民收复自己的神圣领土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还一致认为中日两国关系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状态,完全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追随美帝国主义的日本垄断资本所一手造成的。双方坚决谴责日本池田政府所采取的敌视中国,追随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反动政策。中国人大代表团强调,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美日反动派用任何借口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
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往来,以及早日恢复两国的邦交,是符合于两国人民的要求的,而且也是有利于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事业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为冲破美日反动派所设置的人为障碍,争取恢复两国的正常关系而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共产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 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团长
彭真 志贺义雄
(签字) (签字)
1961年6月2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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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准

  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份、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55fj.doc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2年4月10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表示一致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的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两个报告。现决定如下:
一、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完全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共同心愿,是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锐利的法律武器。我省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农村社队,都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组织学习,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都要宣传和坚决执行这个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决定,都有责任运用这个法律武器同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二、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当前我省各族人民的一项中心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集中力量,首先抓大案要案,雷厉风行,抓住不放,依法从重处理。对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经济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严处罚。在审理案件的工作中,要充分走好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立场要稳,决心要大,工作要细,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枉不纵。
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要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并且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同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
四、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四月一日施行以前犯罪,而在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处理。
五、当前,我省经济形势是好的,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逐步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对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充分认清开展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坚定立场、振奋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积极地投入这场斗争。
全省各族人民要在中共贵州省委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争取完全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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