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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9:49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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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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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决定》,办理有关案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并配合学习1987年公布的《著作权法》,提高对依法保护著作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准确领会和掌握《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通过检察工作,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办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和第二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要重视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的规定,依法分别追究有关单位的刑事责任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在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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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并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年满11周岁的公民,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四条 凡常住本市、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完成义务植树3至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两个劳动日的其他义务植树任务。
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配任务。其中,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各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中央、本省和外省驻县(市)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
农村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农民绿化义务积累工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编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并每年将本单位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第七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理费,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参加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所需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现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各级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确定义务植树基地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效益及其分配情况。
  第九条 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建设新的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外,并按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单位统一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其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内列支,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个人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于每年3月底前收缴,具体收缴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中央、本省和外省驻汕单位,以及市直属单位(含三资企业)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二)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
 (三)中央、本省和外地驻县(市)的单位,以及县(市)属单位、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缴。
  第十二条 对没有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每年只收取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 对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劳动,包括宣传、维护、育苗、平整清洁绿地及校内生物园建设等项目,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由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出项目计划,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核发,专项用于造林绿化或与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负责对当年完成的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实行奖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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