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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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五月三日国发〔1979〕12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由缔约双方各自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协议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即在边境贸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方面给予或可能给予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双方商品的价格应参照商品的主要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结算,按照两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为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应相互为对方组织展览和博览会提供协助。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共和国贸易部代表(司局级)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沈觉人 内梅特·伊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