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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1:20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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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 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 1997年4月28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
银发[1982]165号 1982年6月1日
02 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86]86号 1986年4月12日
03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银发[1988]249号 1988年8月16日
04 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40号 1989年5月10日
05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 1989年5月21日
06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167号 1989年5月31日
07 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发[1990]120号 1990年4月25日
08 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324号 1991年1月22日
09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2]6号 1992年1月7日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银发[1992]138号 1992年6月11日
11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
银发[1992]273号 1992年11月20日
12 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3]231号 1993年8月19日
13 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38号 1994年2月15日
14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3号 1996年6月20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
银发[1981]字41号 1981年5月18日
02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3 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465号 1981年12月18日
04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
银发[1982]字22号 1982年2月3日
05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6 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
银发[1982]字190号 1982年6月22日
07 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1号 1983年1月4日
08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9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10 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3]字355号 1983年12月2日
11 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3]字380号 1983年12月26日
12 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4]字76号 1984年4月4日
13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85号 1985年3月23日
14 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09号 1985年4月4日
15 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5]字137号 1985年4月23日
16 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39号 1985年4月25日
17 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
银发[1985]字140号 1985年4月25日
18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0号 1985年7月25日
19 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
银发[1985]字388号 1985年10月26日
20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21 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银发[1987]14号 1987年1月24日
22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19号 1987年2月6日
23 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7]143号 1987年5月14日
24 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银发[1987]145号 1987年5月14日
25 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80号 1989年6月20日
26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5]42号 1995年3月7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81]字375号 1981年10月12日
02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2]字82号 1982年3月19日
03 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
银发[1983]字172号 1983年6月6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银发[1986]23号 1986年2月8日
05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6]60号 1986年2月8日
06 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1]92号 1991年4月13日
07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2]258号 1992年11月2日
08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4]129号 1994年5月26日
09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36号 1996年2月2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
银发[1983]字50号 1983年2月22日
02 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8]391号 1988年12月19日
03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17号 1989年1月5日
04 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89]97号 1989年5月5日
05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9号 1991年9月1日
06 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94]256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银会发[1982]字第60号 1982年10月25日
02 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121号 1986年5月8日
03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
银发[1987]31号 1987年2月17日
04 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银发[1987]244号 1987年7月30日
05 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256号 1987年8月15日
06 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9]365号 1989年12月15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
银发[1954]字208号 1954年8月19日
02 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
银发[1957]字169号 1957年8月24日
03 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82]字332号 1982年10月20日
04 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
银发[1983]字263号 1983年8月22日
05 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
银发[1985]字250号 1985年7月19日
八、国库类
01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304号 1989年10月24日
02 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银发[1991]154号 1991年5月14日
03 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4]122号 1994年5月18日
九、稽核类
01 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
银发[1990]90号 1990年
02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银发[1992]152号 1992年7月4日
03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
银发[1996]182号 1996年5月30日
十、外资机构管理类
01 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1]155号 1991年6月4日

附:二 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 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0]50号 1990年2月27日
02 主办银行管理办法
银发[1996]221号 1996年6月29日
二、金融管理类
01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86]97号 1986年4月26日
02 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
银发[1989]322号 1989年11月13日
03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银发[1993]7号 1993年1月12日
04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银发[1994]198号 1994年8月9日
0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355号 1996年9月27日
06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6]119号 1996年4月9日
三、利率储蓄类
01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0]328号 1990年12月11日
四、保险类
0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
银发[1990]282号 1990年11月1日
五、会计类
01 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
银发[1985]字281号 1985年8月2日
02 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发[1986]177号 1986年6月24日
03 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86]326号 1986年10月23日
04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7]328号 1987年10月23日
05 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9]209号 1989年7月24日
06 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9]275号 1989年9月20日
07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0]336号 1990年12月24日
08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1]190号 1991年7月12日
09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3]356号 1993年12月11日
10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342号 1993年12月24日
11 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254号 1994年10月9日
六、金银管理类
01 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84]13号 1984年1月19日
七、货币发行类
01 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
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 1951年4月21日
02 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
银发[1981]字413号 1981年11月2日
八、调统类
01 贷款证管理办法
银发[1995]322号 1995年11月30日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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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同胞、华侨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我省跨省投资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在港澳地区和国外投资经营的企业
事业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伪造、篡改、虚报和瞒报。
第四条 除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制发统计报表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当拟定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直属系统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送同级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直属系统外的,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各部门统
计调查的内容不得与统计部门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矛盾。
各地自行增加的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由各地解决。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制发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备案)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报表,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填报,统计部门有权制止。
统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由制发统计报表的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解释或自定计算方法。
第六条 参加各种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如未改变隶属关系,企业的各种统计资料,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参加联合各方已改变隶属关系的,由该经济联合组织统一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七条 新组建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事业组织,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
企业事业组织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到原统计登记的部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成绩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为依据。
各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单位确定工作任务,考核工作实绩,开展达标升级,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储存保管,建立数据库。凡涉及辖区内的综合统计资料和重要数据,必须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或公布。属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保管、提供。
第十条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发表。确需对外提供或发表,属于全省性的绝密统计资料,必须送省统计局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以下各行政区域的绝密统计
资料,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于本地区的机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属于本地区的秘密统计资料,一般由确定该密级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资料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对个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商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站,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统计站长可由乡、镇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或由乡、镇统计人员担任,乡、镇所属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统计站成员。统计站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统计业务由市、县统计局领导。
第十三条 乡、镇统计站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统一组织调查、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负责乡、镇统计网络的建设,建立乡、镇统计业务管理制度,培训所属企业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会计具体负责。其职责是: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和保存各项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调查户分户台帐,完成乡、镇统计站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统一组织对本单位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外,都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考试,取得《统计员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
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十七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业务,以上一级统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十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强的人员担任统计检查员,可以酌情聘任现职统计人员和身体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离、退休统计人员为兼职统计检查员。
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经所在部门考核、推荐,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后,由省统计局统一发给《统计检查员证》。统计检查员的调动、免职或惩罚,必须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统计部门提供与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应责成纠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对所查询的情况据实答复。逾期或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二十条 县以上统计部门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责任者进行处理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回复统计部门。对逾期不处理又不向统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统计部门可将该统计违
法情况移交同级监察部门处理;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统计部门可以对下级统计部门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复查,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以上统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方式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统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以及对为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务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的;
(五)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县以上统计部门可对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统计部门向受罚单位发出《统计违法罚款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受罚单位的开户银行。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统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县以上统计部门可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受到的行政处分不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可依照国家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监察部门申请复审或复核。不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罚款、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3日

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的重要条件。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要求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当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日前,河南省测绘局公布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对于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认定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的水平,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

为进一步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制定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现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制定本省标准时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要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标准作为测绘单位能否取得测绘资质的考核条件的一部分。同时要避免将其理解为设定了一个单项行政许可。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合理利用,推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河南省企业档案管理定级试行标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
2004年7月1日
类别  内 容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自查  认定 
一  测绘单位档案管理体系
 
 
 
 
 
(22分)  1、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及领导议事日程(5分)  1、*单位档案管理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将单位档案工作作为单位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建设。(2 分)
2、*确定了一名业务负责人分工领导,列入单位领导议事日程。(2分)
3、经常检查档案工作,及时解决问题。(1分)   
 
    
 
  
2、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的全部档案
(8分)  4、甲级测绘单位建立单位档案馆或单位档案资料中心;乙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丙、丁级测绘单位建立综合档案室。(3分)
5、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了以档案馆(室)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管理了以科技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5分)       
3、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9分)  6、*档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务。(1分)
7、*档案部门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而且能胜任工作的档案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识水平者达4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0%(4分);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的人员达2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10%(3分);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达25%(2分)。(丙、丁级不考核)。
8、*受省辖市以上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达95%(3分);85%(2分);65%(1分)。
9、*档案人员已享受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分)       
二  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23分)  1、建立健全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汇交、归档制度
 
 
(13分)  10、*建立健全了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已纳入单位规定。(1分)
11、*单位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了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1分);列入单位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1分)。
12、单位制度已规定单位新购进重要设备、仪器、引进技术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2分)。
13、档案部门实行了对单位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分)
14、单位在生产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生产、科研、设备等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积累、整理,按规定归档(2分)。
15、编制了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并按照执行(2分)。
16、测绘成果汇交(2分)。       
      2、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的归档
 
(10分)  17、各类成果、资料文件材料的归档率,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准确率指标均达到100%,并且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8%(4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完整率指标达到95%(3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完整率指标达到90%(2分)。
18、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归档时间、归档份数按《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2分)。
19、成果、资料及文件材料按其形成规律组成保管单位,组卷方法合理,装具统一,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要求(4分)。       

   档案管理
 
 
 
 
 
 
(35分)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列入单位规定并已实施 (2.5分)  20、*有档案保管制度。
(0.5分)
21、*有档案借阅制度。
(0.5分)
22、*有保密制度。
(1分)
23、*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0.5分)   
 
 
    
 
 
  
2、档案的分类(3 分)  有科学的分类大纲及编号方案,并按照执行。(3分)       
3、档案的编目与检索工具
 
(4.5分)  24、*编制档案总目录。
(0.5分)
25、*编制档案分类目录。
(0.5分)
26、*编制档案底图目录。
(0.5分)
27、*编制卷内目录。
(0.5分)
28、*编制档案案卷文件目录。
(0.5分)
29、*编制档案著录卡片。
(2分)   
 
 
 
 
    
 
 
 
 
  
4、档案管理基础设施
(11分)  30、*档案资料的保管库房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5分)
31、*档案资料库房的面积甲、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分别应有40、30、15平方米以上。 (2分)
32、有调节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2.5分)
33、档案室具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4分)   
 
 
    
 
 
  
5、档案的鉴定
(2分)  34、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1分)
35、严格执行销毁制度。
(1 分)   
    
  
6、档案的统计
(3分)  36、建立单位档案统计工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的统计资料齐全、完整。 (2分)
37、统计数据准确、按规定及时上报。 (1分)
 
 
    
    
  
      7、档案管理现代化
(8分)  38、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已列入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 (1分)
39、实现了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3分)
40、实现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开始试用电子计算机等管理手段(5分);正在进行现代化管理研究。(2分)       
四   
开发利用
 
 
(20分)  1、档案、资料
利用工作
 
(15分)  41、档案部门能满足单位综合利用的需要。
(2 分)
42、了解需要,及时、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1分)
43、汇编专题资料。其中编制有科研成果汇编(1分)、数据手册或图表手册(1分)、市场信息(1分)、 用户反映(1分)、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1分)、全宗介绍(1分)、大事记(1分)、组织沿革
(1分)
44、*档案利用效果显著,档案人员得到奖励。
(4分)       
1、 利用效果
 
 
(5分)  45、*有利用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1分)
46、档案利用查准率达99%(2分);达98%(1.5)分;达95%(1分)。
47、档案利用查全率达98%(2分);达95%(1.5)分;达90%(1分)。   
 
    
 
  

说明:

1、测绘单位档案管理认定达标线为:甲级测绘单位应达到90分以上;乙级测绘单位应达到80分以上;丙、丁级测绘单位应达到60分以上。

2、档案基础设施是必备条件。

3、*须出具文字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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