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1:04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科教发[2004]8号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户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承担着接受和使用农业科技的任务。从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要出发,推动农业科技入户,对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技应用水平,加速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是当前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农业科技入户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迫切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业科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业比较效益不高,农民增收后劲不足,农产品竞争力不强仍是制约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科技转化能力薄弱,农业科技进村入户难度大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是农业增长最活跃、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建立农民获得先进实用技术的便捷通道和机制,把农业科技成果送到千家万户和田间地头,发挥农业科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支撑推动作用。

  (二)农业科技入户是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资源约束大,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建设现代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把农业发展纳入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在农村选择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户,进行重点扶持,以示范户带动广大农户,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科技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向农民传授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效途径。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有利于解决农业科技与农户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科技入户是加强农业部门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活、投入不足、渠道不畅、手段单一,科研、教育、推广各环节缺乏有机联系。这种状况不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机制和有效途径,提高科技成果入户率和到位率。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可以促进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建立稳定而长期的联系,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焕发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机制由单纯依赖政府推广机构向多方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转变,形成政府扶持、市场引导、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员包户的新机制,增强农业部门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能力。

  二、明确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技物结合的服务措施,构建不断提升农户科技能力的示范体系;以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为重点,突出主攻方向,强化薄弱环节,构建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为关键,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构建以农业科技示范户为主要对象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平台;以整合资源和创新机制为突破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金和项目,构建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的新机制。

  (五)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任务目标是:组织各级各类科技单位和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技术,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培训,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培育和造就一大批思想观念新、生产技能好、既懂经营又善管理、辐射能力强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发挥科技示范户的带动作用,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构建政府组织推动,市场机制牵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带动,农业企业和技术服务组织拉动,专家、技术人员、示范户和农户互动的新型农业科技网络,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优粮工程”实施等重大农业建设项目提供科技支撑与保障。力争到2010年,科技示范户的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进一步壮大,培育100万个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2000万农户,发展1万个新型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重点示范区内主要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农业综合生产成本降低15%以上,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提高10%以上。

  三、加强农业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

  (六)合理选择农业科技示范户。以优势农产品产区为重点,选择一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种养水平较高、群众公认、乐于助人的农户,作为科技示范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科技示范户要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确定。

  (七)重点扶持农业科技示范户。采取政策倾斜、直接补贴、科技培训、专家指导和小额信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实现良种、技术、农机、信息“四到户”。通过各级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技术指导员及农村基层组织,把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优良品种推介到科技示范户;把先进实用、配套集成、简单易学的种养技术、防灾减灾和标准化生产技术传授到科技示范户;把省工省力、节本增效、操作简便的新型农机具推广到科技示范户;把农业科技、农产品供求和生产资料等有关信息发送到科技示范户。

  (八)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能力。着力提高科技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使科技示范户能够自觉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率先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科技示范户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自身优势,自主创业致富;提高科技示范户的辐射带动能力,能够将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普及和传授给周围农户,以户带户,以户带村,以村带乡,形成农业技术示范新模式。

  四、加强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

  (九)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制度。农业部重点推介发布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跨省区推广的良种,以及高效简捷、节本增效、防灾减灾等先进实用技术。省级农业部门重点推介发布地方优良品种和配套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机化技术和标准化技术。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优先列入国家和省级推广计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进行广泛宣传,并以科普书籍、挂图、光盘和现场观摩等方式加以推介发布。

  (十)示范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农业企业、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示范推广工作。省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跨区域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的组织工作。县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推广方案。根据示范推广方案,按照科技示范户建设内容和发展需求,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村包户,为科技示范户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十一)充实完善示范推广服务方式。创造条件,跟踪服务,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示范推广服务方式,使农民对新品种、新技术能够看得见,听得到,学得会,用得好。开辟农业科技电视专栏,充分利用村屯“大喇叭”,举办广播讲座,设立“农技110”咨询热线,建设农民科技书屋、计算机网络,为农户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在关键农时组织科技下乡、科技大集,开动科技大篷车,根据生产中的技术难点和薄弱环节,编写通俗易懂的技术要领和科普读本,及时免费提供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资料。

  五、强化以农业科技示范户为重点的主体培训

  (十二)确定农业科技培训重点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开展主体培训。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培训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培训高科技、高附加值和出口创汇农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中部地区重点培训优质专用粮食和集约化养殖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西部地区重点培训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生产技术。

  (十三)形成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培训体系。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培训体系。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科技入户培训任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要结合自身特点,与科技示范户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参与对农户的科技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调与联合有关部门及妇联、共青团组织,争取多方面支持,广泛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十四)创新农业科技培训方式方法。依托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优秀人才创业培植工程,开展科技示范户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培训工程的作用。坚持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按照“一本技术手册、一张明白纸、一张培训卡、一张教学光盘”的“四个一”培训模式,做好课堂教学和现场培训。把现代手段与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快捷高效地开展培训工作。科技培训项目要按照“定培训单位、定培训对象、定培训内容、定资金使用”的要求,责任到人,培训到户,提高培训效益。

  六、启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

  (十五)制定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规划。农业部组织制定《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规划(2005-2010年)》,规划期内在全国1000个县的1万个乡镇实施科技示范户工程。规划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思路,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突出入户示范工程的重点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形成以点带面的全国农业科技示范户布局。农业部将安排专项资金确定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建设。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十六)启动农业科技入户试点工作。2005年,农业部将以项目形式启动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试点工作。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需求的原则,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生猪和奶牛为重点,在全国100个县1000个乡镇,选择和培育10万个科技示范户,大力推广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提高科技示范户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模式,扩大规模,分步推开。

  (十七)建立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工作责任制。实行技术工作首席专家责任制。农业部、省、市、县分别设立入户示范工程专家组,由首席专家负责,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部、省级专家组负责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对下一级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开展技术环节的指导、监督、检查。市、县级专家组负责制定本市、县具体实施方案,协助筛选科技示范户,论证和评审技术指导单位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实行科技入户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制。技术指导单位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从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协会、学会等单位中招标产生。技术指导单位根据任务,负责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员,并将入户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责任制。技术指导员与科技示范户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责任关系,技术指导员要采取上门指导、集中培训、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科技示范户提供技术服务,及时有效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实行示范户技术服务档案和信息采集公布制度。技术指导员要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和示范户生产情况,建立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指导员的情况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七、强化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把科技入户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农业部建立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研究,综合协调,资金落实和督导检查。省市农业、畜牧、兽医、农垦、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分解任务目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指导村级组织带领农户实施入户工程,把科技入户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大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类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科技入户工作。主动争取各级财政对科技入户工作的支持。充分用好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和各类项目资金,良种和农机补贴以及科技推广培训、重大农业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要向科技入户工作倾斜,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扶持科技示范户。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和个人对科技入户工程进行投入。

  (二十)强化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权,层层落实,部、省、市、县、乡、村逐级抓户,强化科技入户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最后一公里”,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问题。开展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和科技入户工程组织管理的绩效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绩效突出的省、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明显的,减少项目支持或停止项目实施;对绩效显著的示范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示范作用差、周边农户不满意的示范户,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对表现突出的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绩效不明显的实行末位淘汰,并及时增补。研究制定优惠政策,为科技入户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广大农民竞相学科技、用科技的氛围,推动科技入户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强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密切跟踪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走势。在财政投资管理工作中早谋划、早准备,争取主动,提高财政投资管理工作前瞻性。要注重调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掌握扩大内需工作进展及政策落实情况,客观评价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效果,适时提出完善扩大内需投资政策的措施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扩大内需投资的相关信息。
  二、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工作协调机制
  为加强中央新增投资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财政部为副组长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参加的中央投资协调小组,负责加强对中央投资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比照中央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并以此为平台,积极参与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相关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合理安排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发挥财政部门在扩大内需投资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三、积极履行财政职责,参与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
  扩大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安排项目前期费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审核把关,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安排投资;对中央切块下达地方的投资,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
  四、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做好投资预算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的预算管理,严格投资预算下达审核把关,确保用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重点审核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等管理要求;是否已具备下达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条件。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暂缓下达投资预算。
  五、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做好招投标工作、编制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等。一旦明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项目应及时开工建设。在保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的分析和跟踪,将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工作制度化。
  六、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加强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等。中央扩大内需投资要尽量与其他配套资金同步拨付使用。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依据规定审核拨付,避免因资金拨付过早而形成闲置、浪费。
  七、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保证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条件。按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可用财力。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
  (二)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券资金安排使用工作,优先保证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需要。
  (三)利用现有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债、公司债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的功能,利用市场机制筹集配套资金。
  (四)支持银行发放适量特定项目中长期贷款,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对银行利率优惠部分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八、推进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预(结)算、决算审核及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投资预算编制,确保扩大内需投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向;要严格投资预算执行,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从严控制建设成本。同时,要积极推动投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投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投资评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投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管理、项目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同时,要积极配合中央检查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6〕108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进行合法性审核、会议研究决定、签发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地区行署协调或者决定。
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报请地区行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十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具体规定是否合理、适当;
(五)是否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缓办、退回建议,也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资料或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起草单位未与其进行协商的。
第十二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按照《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固定的板报专栏以及其它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十四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也可授权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请地区行署修订或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定期清理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或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按照《哈密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性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规则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
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规则规定,结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哈行办发〔2002〕137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