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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0:49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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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法托斯·纳诺于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了纳诺总理,温家宝总理和纳诺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回顾了两国建交五十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就加强两国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一、双方高度评价五十五年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强调中阿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是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的坚实基础。双方决定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纪念两国建交五十五周年。

  二、双方指出,促进中阿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两国政府将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推动中阿关系在新形势下的全面发展。

  三、双方同意加强各级别对话,增进政府、议会、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交往与合作,加深相互理解与信任,弘扬传统友谊。

  四、双方强调,经贸合作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点领域。双方同意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及中阿经贸混委会的指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拓对方市场,开展经贸和高新技术领域合作。双方将按本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对方自然人和法人积极参与本国经济发展提供便利。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政府为阿尔巴尼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力所能及的援助。

  五、双方愿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司法和军事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双方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

  六、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赞赏阿方在台湾问题上的上述一贯立场。

  七、双方重申,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中国理解阿政府融入欧洲━━大西洋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阿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维护东南欧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合作。

  阿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东南欧稳定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八、双方表示,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和安理会权威。

  双方决心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及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加强沟通与磋商。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打击和防止恐怖主义活动。双方表达了就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贩毒等加强磋商与合作的政治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             法托斯·纳诺

        (签字)             (签字)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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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有效期5年。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医疗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目前部分《许可证》已到期。

  鉴于相关部门对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已发生变化,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为满足临床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确保对放射性药品使用环节有序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部、卫生部决定,暂不组织《许可证》换发工作,医疗机构原持有的《许可证》有效期延长5年。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药品且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原持有《许可证》,不予延期;对医疗机构新申请《许可证》的,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12]1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船通信保障,统一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要求,促进渔政船正规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附件:
农办渔〔2012〕121号.CE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执法船舶通信设备配备规范的通知-定稿.doc





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
(2012年11月)
目 录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4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4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4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4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5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5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5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5
4.1 配备定额 5
4.2 配备说明 6
4.3 配备要求 7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洋渔政船(艇)通信设备的配备定额及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18913 船舶和航海技术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
JT/T 629 Ku波段车/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SC/T 6070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
SC/T 8002 渔业船舶基本术语
SC/T 814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
YDC 014 800MHz CDMA 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基站子系统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07]41号)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农办渔[2007]42号)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
3 术语和定义
SC/T 8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界定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利用RFID技术和后台管理数据库,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信息的渔船身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包括电子标签(标示牌)、标签阅读器(读写器)以及数据存储处理设备。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具有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统。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基于北斗卫星信道,可在船上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动监控指挥平台。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使用卫星通信宽带和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建立集调度管理、通信、视频管理等应用为一体的,能连接海上和陆地的数字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视频功能:一对一视频会议、多方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通信功能:公网专网互通、专网语音互通、专网短信互通、专网PTT对讲、通信调度等;互联网功能:电脑上网,收集上网。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安装部署在渔政船上,可通过卫星宽带与地面公共电话交换网络(PSTN)进行连接,提供全船的网络信号覆盖,符合CDMA 2000无线通信标准的基站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CDMA船载终端与其他公众移动(固定)电话进行通信。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以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处理系统为核心的船用综合导航系统。该系统可接入来自GPS、AIS、雷达、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自动舵、风向风速仪等多种导航通信设备的数据,能够综合处理和显示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状态信息、多种目标船动态信息、雷达图像信息、航行环境信息,具有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报警、航迹存储、进出港引航、避碰辅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主要由前端视频采集、编码、存储设备和后端视频管理监控设备构成,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采集、传输系统。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4.1 配备定额
渔政船(艇)应按表1的定额配备指定的通信设备。


表1 渔政船(艇)通信设备配备定额
序号 设备名称 吨位G(吨) 渔政艇 备注
G<
100 100≤G<300 300≤G<500 500≤G<1000 G≥
1000
1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1 1 2 2 2
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1 1 1 1
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 1 2 2 2 2
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2 3 3 3 3 1 可依救生艇筏数量增加配备
5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
(27.50MHz~39.50MHz) 1 1 1 1 1 1
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2 2 2 2 1
7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1 1 1 1 1 1
8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1 1 1 1 1 1
9 CDMA船载终端 4 4 4 4 4 4
10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1 1 1 1
11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1 1 1 2 2
12 海事卫星(INMARSET)船舶地球站 1/
选配 1 1 1 1
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1 1 1 1 1 1
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1 1 1 1 1
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1 1 1 1
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1/
选配 1/
选配 1 1
18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9 视频会议系统终端 1/
选配 1/
选配 1 1
20 计算机局域网 1/
选配 1/
选配 1 1
21 电子海图导航仪 1 1 2 2 2
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4.2 配备说明
各类渔政船(艇)均应配备1套RFID系统设备,包括RFID系统标识牌1个,RFID系统读写器(固定式1个,手持式多个),RFID系统存储设备1台。
4.3 配备要求
4.3.1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具有兼容中英文系统的功能,且符合GB/T 18766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5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
符合《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8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符合GB/T 20068、SC/T 8145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9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满足如下要求:
具有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的功能;
能实现不登船查询渔船的基本信息,如进出港情况、年审情况、年检情况、违规列表、违规情况、处罚情况等;
具有接入互联网的功能。
4.3.10 CDMA船载终端
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规定。
4.3.11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12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能存储30张以上最新气象云图数据,且符合GB/T 18913-2002的规定。
4.3.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符合SC/T 6070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
具有报文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
4.3.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信道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
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
具有接收数据单向通信功能;
能同时监测不低于2000个海上北斗移动目标。
4.3.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接入CDMA移动基站,支持1Mbps以上带宽通信;
具有视频传输功能,能向陆地渔政指挥机构传输海面视频取证、监控信号及进行多方视频会议;
具有互联网接入功能,能将渔政船船载渔政指挥系统与陆地渔政指挥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实现在海上进行船位监控管理和移动监控指挥;
能将船上的计算机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海上网络远程办公;
能将船上通信系统与陆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连接,实现船上、舱内信号全覆盖。
4.3.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满足如下要求:
符合CDMA_1X_Compact 基站系统要求;
能通过卫星宽带进行传输,与PSTN对接;
在2Mbps传输带宽的条件下,能同时支持不少于120路信道的通信;
符合YDC 014的规定;
满足在船舶上安装部署的环境要求。
4.3.18 电子海图导航仪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功能:
能进行航线辅助设计、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自动警报(如偏航、误入危险区等);
能自动存储并实时动态显示本船航迹(如每秒刷新船位、航速、航向等);
能与其他航海仪器(如GPS、电罗经、计程仪、雷达、NAVTEX、AIS等)进行数据与信息交换,将雷达、AIS等设备捕捉到的目标船信息动态叠加显示在海图上;
具有与互联网设备连接的接口;
在网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实现在线自动更新海图数据;
能依据航海通告手动改正或编辑电子海图;
存储有我国一级渔港和三海区岛礁地图数据和潮汐表,存储的海图应包括世界范围海图以及详细的中国海图。
4.3.19 计算机局域网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能适应渔政船的工作环境,满足渔政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支持联机事务处理,支持多用户、多进程访问,实现船上各种信息资源共享;
设置有防火墙与系统安全机制,提供用户访问权限管理;
能实现网络通信、综合查询、电子邮件、网络办公等功能;
当渔政船配备有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时,计算机局域网应能与互联网连接,并能接入渔业管理网络系统;
具有良好的可集成性、可伸缩性和可管理性,支持安装各种渔政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先进的应用系统软件;
组网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维护简便。
4.3.20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实现镜头和云台的控制,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
具有夜视拍摄功能,能在夜间或弱光线情况下实现现场取证,进行现场照像、录像;
能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和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将视频信号传输到陆地渔政指挥机构。
4.3.21 视频会议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与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连接;
能同时支持多个会议通道;
能进行远程的Web方式管理,组织会议和会议授权简单、方便,有较强的控制功能;
音视频传输图像清晰、流畅,语音清晰、连续,保证音视频的同步性;
具备视频点播功能;
具有会议录制记录功能;
能满足会议室终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等的接入需要;
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有良好扩展性。
4.3.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符合JT/T 629—20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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