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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3:30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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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


2002-05-13

教发〔2002〕14号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对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广开学路,培养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乱发招生广告(简章)、滥抢生源、虚假许诺等违规违纪行为,不仅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指尚不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其招生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是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顺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政策;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得力人员,切实负起责任。

  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招生,有条件的可在自律、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招生;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招生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招生工作,定期培训招生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人员。  

  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要面向本地区招生,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须经教育机构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借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干扰基础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或出借名义将学历教育学生转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代为进行教学和管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要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咨询、新生接站等活动提供帮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
对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招生广告(简章)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扰乱招生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招生;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维护好招生秩序,严禁各种非法招生活动。

  八、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招生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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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2 号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马勇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五不准”,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沿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各自建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前人行道(从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至路沿石)实行“三包五不准”。
具体内容如下: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范围内地面、墙壁、橱窗、护栏、电杆、绿化带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渣)、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负责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外表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区范围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保护,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倚树搭棚挂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堆乱放、乱摆乱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倒乱泼、乱停车辆及损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四)五不准:不准乱倒垃圾、不准损坏树木、不准乱贴乱画、不准私摆乱放,不准店外经营。
“门前三包五不准”要求达到“八无”、“四有”标准。“八无”是无堆积物、无纸屑、烟蒂、果壳、杂物、污垢,无乱贴、乱挂、乱画,无损坏公共设施行为,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占道经营,无破损、错字招牌,无内容不健康广告。“四有”是: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有专(兼)职保洁人员,有卫生保洁设施。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工作由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环卫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清运、保洁。
城市规划区临街门店全面实行垃圾袋装化,由区环卫部门定时收集。
第四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门前三包五不准”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社区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门前三包五不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驻市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服从驻地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凡临街门店出现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脏、乱、差现象,追究驻市单位、门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市、区、街道办事处和各责任单位或门店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第七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责任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不同区段不同责任范围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向各责任单位收取。对有经营门店的业主、单位按同等标准收取责任保证金。检查合格的,保证金结转到来年;不合格的,根据考评结果,酌情扣除保证金,由责任单位补足原数。责任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区两级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实施“门前三包五不准”创造条件,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垃圾中转站,添置果皮箱。
第九条 市市容和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门前三包五不准”具体检查考核标准,对“门前三包五不准”执行情况实行一月一检查,排出名次,并在新闻媒体,对“门前三包五不准”情况进行公开点评,市“问责办”将“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制纳入问责范围。
凡签订了“门前三包五不准”责任书的单位,年底检查评比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门前三包五不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门前三包五不准”实行监督员制度。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区、街道办事处、门店权属单位、物业公司、开发公司承担。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应佩戴统一标志。
“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依据本办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谩骂、围攻、殴打“门前三包五不准”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规定的,监督员有权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门前三包五不准”管理规定的罚没款,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一、第十六条中删去第(二)、第(四)两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第十九条“属下列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二)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行为的,责令追回所骗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农业执照的处罚。”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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