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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1:43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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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1984年3月5日)

 

  近年来,各地青少年学雷锋、送温暖的活动蓬勃发展,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北京市团组织开展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好形式。它使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使服务活动同青年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成为学雷锋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条较好的途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出现和普及,标志着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和在实践中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创造了新的有效经验。

  年初,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转发了北京市《关于在全市推广综合包户服务情况的报告》。团中央宣传部去年第五十二期《情况交流》曾介绍了北京市综合包户服务的经验。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使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在本地区真正开花结果。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地在多年的学雷锋活动中都创造了较好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如定点、定时、定项目地开展“贴心人”活动,就地、就近开展各种“为您服务”活动,以及农村中的“包户助耕”和为重点户、专业户科技服务等,都要巩固、完善,凡有条件的,都要争取逐步走向“综合”,形成网络,真正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既要为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等服务,又要注意为退、离休干部、老知识分子服务;既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愉快地度过晚年。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四化建设第一线的生产、工作骨干服务,帮助他们分忧解难。努力造成一种人助人为乐、敬老爱贤的良好社会风气。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有步骤地进行。首先从省会和省辖市、地辖市抓起。每个大中城市,要先抓一条街和一个区。抓一批巩固一批,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创新,并通过“滚雪球”的方式,使这项活动逐步铺开。今后团中央检查各地文明礼貌月的工作是不是抓出了实效,重点之一是看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是否在本地区开展了起来。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综合包户服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各地学习、推广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情况,望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附:

关于开展学雷锋
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情况

 

  在一九八三年全民文明礼貌月中,我市宣武区大栅栏街道举行了学雷锋综合包户服务协议书签字仪式。根据市委、团中央的要求,我们随后在全市推广了大栅栏街道的经验。目前,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网已初步形成,共有综合包户服务小组八千一百三十二个,其中做到“五落实”(组织领导、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的约占百分之八十;拥有成员两万六千三百一十九人,参加服务的主要是副食、菜蔬、粮食、煤炭、饮食、百货、服务、服装、土产、房管、卫生、街道等系统的青年职工,还有部分中小学生。其中共青团员占绝大多数。全市对五千二百二十二户实行了长年综合包户服务,其中有社救户、烈属、军属、孤老户和病残人员,还有老知识分子和退休、离休老干部等。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送菜、送粮、送煤、送药到户等。服务活动多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平均两周一次。通过实践,我们感到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对于深入持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改善人与人相互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一代共产主义新人的健康成长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引导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近两年来,广大青少年积极响应党、团组织的号召,为烈军属、困难户做了大量好事,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也出现了青年负担不均,服务对象受益不均等问题。有的青年一个人包了几户,什么都管,负担过重;有的单位却由于人多事少走了形式。实行综合包户后,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西长安街道有位汤大妈,年逾古稀,孤身一人,她的生活过去一直由老伴(已故)单位半导体器件五厂的青年照料。从该厂到她家往返近两个小时,青年们一周要去好几次,感到很疲劳。后来,该厂的青年与街道及附近的副食、菜蔬、粮店、煤场等单位的青年商议,由该厂青年负责为老人换煤气、拆洗被褥等,其他工作均由有关单位青年分别担任,这样他们的负担大大减轻了。而汤大妈的衣食住行从此都有了专人负责,家里人来人往从不间断。今年文明礼貌月前夕,附近驻军指战员也加入了包户服务的行列。汤大妈流着热泪对邻居说:“综合包户服务太好了,它为我带来了亲人。”

  二、抵制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宣武区二百四十六个基层单位的二千零四十五名青少年,仅在两个月中,就义务上门服务四千二百九十六次。广内街道,住着一位下肢残废的青年,他父母又先后去世,生活十分困难,曾一度想自杀。八三年三月以来,附近六个单位的团员、青年对他实行了综合包户服务,长风饭馆的青年包下了每天三顿饭,派专人送上门,他们精心调配花样,做到了一个星期不重样,饭馆的领导非常支持,表示:“我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为改变社会风气贡献力量。“市家具厂的青年们为他特制了高低柜;友谊医院的青年们定期上门为他检查身体,治病送药;广内知青科的青年送来了书籍;现在他红光满面,精神焕发,坚持自学,决心为国出力。

  三、扭转了部分人对青年的不正确看法,向社会展示了当代青年光明的内心世界。大栅栏房管所一位退休老职工终身未婚,还患有半身不遂,由于长年不出门,他对青年还是十年浩劫中“打砸抢”的那些印象。当青年们第一次来到他家服务时,老人以为是来抄家,拿起菜刀横在脖子上说:“你们动一件东西,我就自杀。”青年们耐心解释了半天才进了屋门,他们不怕脏,不怕累,进行了彻底的清扫,以后又定期上门为他理发,买东西,做饭看病。青年们的行动使他转变了看法,把自己的退休金都交给青年们安排。

  朝阳区关东店百货商场的几位青年长期为附近的宋大爷服务。他们第一次去时,有个别邻居打着哈哈说:“活雷锋来了,是想入党吧。”青年们没有说什么,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人家的看法。他们分为两个小组轮流上门服务,从未间断。久而久之邻居们都被感动了,有时放下自己手里的活和青年们一起干。

  四、促进了青年热爱本职工作。参加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青年,都工作在非常平凡的岗位上。通过活动,他们从群众的称赞中体会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会意义,从而决心立足平凡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责。地质学院副食店的青年过去服务态度很差,群众大多不愿在这个店买东西。后来,他们承包了院内两户老知识分子的服务工作,每当去时,老人都让座、让茶、让烟,并一再表示感谢。青年们看到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体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乐趣,工作中服务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过去绕道买东西的群众又逐渐回到了这里。朝阳区八里店菜蔬商店的四个团员,坚持每周给附近六户老人送菜三次,受到了附近群众和老人的热情赞扬。这使他们体会到,卖菜工作关系千家万户,菜站是传播社会新风的重要阵地。从此,他们在工作中服务态度更好了。许多青年激动地说:“当你把一筐煤、一斤菜、几斤粮送到孤老户家中时,看到他们激动的热泪,听到他们发自肺腑的语言,你就能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

  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后,服务对象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位盲人激动地说:“旧社会盲人只有三条路:卖唱、算卦、要饭。新社会才使我们盲人过上了幸福生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雷锋精神重放光芒,青年把党的温暖送到了我们盲人心坎上。”有不少老人表示,自己虽然老了,也要和青年们一块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有位于大爷,他虽然有一个儿子,但很少登门,老人很孤单。附近九个单位青年组成的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为他定期上门做事,使他感慨万分,把自己积攒多年的一千元人民币捐给了区红十字会。并说:“从这些青年的身上我看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北京师范学院有一位三十年前从印度尼西亚弃家回国的老华侨,身边没有一个亲人,生活很不方便。海淀区八里庄街道的青年们就主动上门为老人服务,老人的毛衣多年没有拆洗,几个姑娘不但拆洗还改织了一件毛背心,后来大伙又凑钱为老人织了一件新毛衣,当老人穿上暖烘烘的毛衣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说:“还是伟大的祖国亲啊!”

  为了保证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能够长期坚持下去,避免一窝蜂、一阵风,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用教育引导活动深入

  我们要求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认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和其他学雷锋活动一样,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目的不仅是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广大青少年在切身的实践中受到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很多团干部认识提高后,在活动中坚持了思想教育先行,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不断增强青年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宣武区大栅栏房管理所团支部引导青年从服务对象那里汲取政治营养,使青年们每次活动都有思想上的收获。有一对老夫妇的女媚生前是解放军某部飞行员,一次他试飞时机器突然出了故障,地面指挥要求弃机跳伞,但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驾驶飞机滑翔到了安全地区,结果因来不及跳伞英勇牺牲。团支部把这些事迹收集起来作为教材,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青年们说:“这样的老人我们不照顾就对不起烈士在天之灵,人家能为人民利益满腔热血,我们难道不能牺牲一点个人利益吗?我们一定要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崇文区三转桥菜蔬店团小组做到了活动前动员,活动后讲评,定期总结。他们请服务对象、退休老干部讲退休之后继续为人民服务的体会,青年们很受教育和启发,纷纷表示要为老人们服务一辈子。有不少单位把学习张海迪、朱伯儒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年用实际行动向他们学习。还有不少单位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以及群众的表扬、报刊的报道收集起来以教育青年,效果很好,事实证明,只有使青年通过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收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活动的深入。

  二、用协议保证活动持久:

  签订协议的办法有以下三个好处:

  第一,可以促进对活动情况的了解。签订协议要求我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单位的分布,有相当清楚的了解,所以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查的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实际调查,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少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搞清了长期不了解的情况。朝阳区团委在区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参加,具体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孤老病残情况进行了彻底的调查,逐户逐人地做了分析,最后确定了三百五十户作为长期承包对象。

  第二,可以促进对活动规律的研究。协议内容应该是对活动规律的科学的反映,因此,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研究活动规律的过程。西城区阜外街道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基本条件,确定了五条标准:(1)社救户中年老体弱者;(2)退休离休人员及其遗属、烈军属年老体弱者;(3)子女不在北京,年老体弱者;(4)虽有子女(包括过继,抱养),但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年老体弱者,(5)子女居住较远,难以经常回家照料者。这五条概括了包户对象各种情况。海淀区在订协议过程中研究了活动时间,确定重大节假日集中活动,换季突击活动,平时坚持活动,急事增加活动等等,从多方面总结了活动的规律。

  第三,可以促进活动组织的完善。综合包户服务涉及面广,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建立活动组织的过程,宣武区的协议书确定综合包户工作在街道党委领导下,由财务、民政部门团委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在组织关系上,实行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各有关部门为辅,由街道团委进行监督,各有关商业服务部门的团组织具体实施。在服务分工上各负其责。商业部门,负责送粮、送菜、送煤、送货、理发、洗澡等;房管部门负责修房;卫生部门负责看病;居委会负责日常生活。哪方面有问题,就找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由区里有关部门解决。每次活动各个服务单位都要有登记,监督单位定期检查。这样参加综合包户服务的各个单位就通过签订协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活动网,为活动的持久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用检查促进活动落实

  八三年七、八两个月中,我们对综合包户服务工作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发现综合包户活动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部分单位存在重活动轻教育的倾向,偏离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宗旨;(2)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活动有不同认识,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挫伤了青年的积极性;社救户的平均生活费过低,使开展服务有困难。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进一步推动活动的持久开展:一、总结了一批深入持久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经验,大力宣传。二、形成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传统。将春节、“七一”和“十一”这三个节假日作为综合包户服务集中活动的传统时间确定下来。要求全市所有的包户小组在此期间开展相对集中的活动,形成一定声势。各级团组织在此期间都要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派人系统调查宣武区社救户的经济生活现状,我们的调查报告被市委批转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马上研究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现在,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的势头十分喜人。今文明礼貌月前夕,有不少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与服务对象签订新的协议,充实和扩大服务内容;有的单位团组织把因公出差、家里有困难的职工也列入服务对象;驻京部队一些单位也积极投入这项活动,承担包户服务项目;有的团组织不仅精心照料好老人的衣食起居,而且关心他们的文化娱乐,让他们精神愉快,舒畅地度过晚年。我们打算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在市委领导下更密切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把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抓得更实、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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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政令[2006]3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据省政府的委托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员制度。行政执法督查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行政执法督查员须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兼职行政执法督查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督查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督查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按照本机关的监督权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一)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
  (四)调取或听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五)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六)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八)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案件;
  (九)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十一)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处理;
  (十二)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应当自作出书面委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一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所属部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帐目票据凭证、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向下级行政机关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监察、信访等其他机关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告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及帐目、票据、凭证,必要时可以复制;
  (三)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但应出具书面凭证。
  被调查或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委托行政执法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确认委托无效;
  (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决定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违法、无效;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摊派,已经执行的,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当事人,逾期不退还的,决定予以收缴,上缴同级财政;
  (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请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可以向各级行政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违法、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告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在优先的地位,实施科技兴皖,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提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确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并组织实施。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结合地本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执行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情况,列入本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当不断优化科学技术进步环境,多渠道筹集科技经费,完善各项奖励制度,加强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保护知识产权,在公民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并采取措施加强对人口、医药卫生、社会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和生态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灾害监测和防御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学技术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交易、中介和仲裁管理制度,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条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重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当地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增强科学技术意识,注重学习、传播和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强坚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注重发展以科学技术为依托的区域性支柱产业。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化农业。保护农业资源、生态和环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
大力发展农村科学技术教育,培养农民技术骨干,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巩固和发展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充实稳定基础农业技术队伍。
第十四条 农业科研机构要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研究,为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服务。省农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指导科研机构有计划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基地和良种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市、县应当根据地方优势,建立农业科学技术综
合开发实验示范区;乡、镇应当发展扶持科学技术示范村、组、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广适用技术,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第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帮助解决人才、技术等问题。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以各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乡镇企业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开发新产品,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企业科学技术开发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技术人员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和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加快推广、使用国际标准,依法完善质量、标准和计量的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对纳入省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注重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展和生产高水平、高效益、高附加值的产品。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研究开发机构或有关方面专家参与的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实行职工岗位技能考核制度,通过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企业应当鼓励、支持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在任职期满后综合考评。

第四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二条 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应立足本省科学技术和经济状况,面向市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发展。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全省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新技术研究,推广高新技术研究成果,推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开发区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经贸、教育、农经、财政等部门编制省重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对省确定的重点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落实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高新技术服务中心。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计划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各种民营研究开发机构。
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出国审批、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享受全民所有制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外组织或个人可以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本省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内部分配、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建设,由省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选择科研课题,促进经济发展。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农)贸一体化经营。
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型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央各部门设在本省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加和支授我省经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并不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发扬奉献、务实、创新、协作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对于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鼓励和优惠待遇。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学研究、攻关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由项目主持单位发给科研补贴;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直接从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酬金的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施技术成果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直接完成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专业进修、培训,拓宽、更新其专业知识。
第三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专业领域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经单位批准的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离休、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离休、退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继续发挥业务专长,从事科学技术活动。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享有依法创办或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咨询服务,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企业事业组织自筹资金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投资体系,使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逐年提高。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财政科研事业费拨款的增长率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
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1%。财政特别困难的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比例可适当降低。
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科学技术进步基金。企业应当普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技术科学技术开发,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科技项目贷款实行倾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十七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列入企业年终审计。
第四十九条 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或向科学技术基金组织捐款赠物,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十条 健全科学技术经费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科学技术经费高效、合理使用。
健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
健全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全省性科学技术统计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发布统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事业,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科学技术信息服务体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展示交易中心、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自然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等科学技术公用设施。

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农村科技奖,授予在该领域或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五条 鼓励国内国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
(二)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或者合理化建议的;
(三)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四)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
(五)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六)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
第五十七条 对科技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转让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从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三)以盈利为目的,强行推广没有经过试验的新技术、新品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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