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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3:15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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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具体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

  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便利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加的海关办公地点举行。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海关工作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听证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提出申请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其听证公告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政治权利。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前向海关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见附件1);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参加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符合参加听证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见附件2),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依据;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十八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听证申请书》,见附件3),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将可以表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有关行政许可档案,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不组织听证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见附件4),载明理由,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选代表或者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下列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身份;

  (四)有关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

  海关通知上述事项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附件5),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第二十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以及邮政编码;

  (二)代理人代为提出听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撤回听证申请、收受法律文书等权限;

  (三)委托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海关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经海关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海关应当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八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人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的,其回避由举行听证的海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延期举行听证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海关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

  (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人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中止听证的,海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作书面记载。

  海关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在听证过程中,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海关应当终止听证。

  第三十五条 经公告举行的听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听证参加人广泛性、代表性的,听证不予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一)部分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

  第三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和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的,应当将有关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组织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7日”、“20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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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围绕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重点场所和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重点,认真适时组织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要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质检、卫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举报食品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机关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要结合金信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要尽快建立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数据库,逐步建立省级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最终实现与总局联网和省际之间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基层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将其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责任区,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人,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模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坚持“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改善执法装备,提供监管经费和人员的保障,确保基层工商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六、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要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努力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大力推行12315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督站、义务监督员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城市、县城、乡镇等区域和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及送货上门经营活动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以降价促销等名义面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特别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经营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积极支持商务部门推行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现代流通网络的建设,引导游商小贩进店、入市或定点经营,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七、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鼓励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要把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的重点放在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监督其内部经营各环节的食品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八、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格食品入市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食品交易、食品退市的全程监管。一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要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把监测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要健全食品质量监测机制,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食品交易场所的定点监测。积极引导和督促批发市场、超市、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设施和人员,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切实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区别情况,分类监管。对经加工制作的定型包装食品,重点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质检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的28类525种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了“QS”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食品,利用快速检测等方法,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甲醛、氯霉素等有毒有害项目;对冷冻食品,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标准和规范,加强从车间速冻、冷藏运输到冷柜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对散装、裸装食品,监督经营者制作食品标签,重点加强对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等的管理;对流通环节现场制作食品,要重点检查经营条件和用料质量,督促经营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探索和推行食品按风险度监管的机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食品风险评估,确定本辖区内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的食品品种,实行对风险食品按名录监管,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监管,确保对高风险食品监管到位。三是严格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各地要把不合格食品退市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和办法。要对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经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并及时向不合格食品涉及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食品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加快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清理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配套规章,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建设。要围绕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食品质量、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和取缔食品无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重点是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努力提高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网络体系。要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为依托,通过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等办法,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不断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金信工程和12315网络建设,整合资源,建立全系统五级贯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网上受理投诉申诉、网上报送反馈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发布、网上督办和网上指挥调度,不断提高食品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通过贯彻落实中宣部会同工商总局等七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报道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等办法,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氛围。

  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企业、个体私营、公平交易、商标、广告等机构分别按职能各负其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实行分片划段,岗位责任到人,工商所和监管人员对其管辖区的食品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考核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执法是否到位及是否依法行政进行效能监察,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失察、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经费保障、人员力量逐一落实到位,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批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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