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2:48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文化艺术比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2]15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比赛是指比赛的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举办的与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迪吧)、电子游戏、游艺机等娱乐场所相关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以及音乐、舞蹈、模特(包括形象)、文学创作、语言表演、书法、美术、摄影、广告设计比赛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比赛的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性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举办全市性(冠以“西南”、“巴渝”、“全市”、“重庆”等字样的)及跨省市的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自治县、市)级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批准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比赛活动,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比赛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独立帐户及专职财会人员;
(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举办跨省市的比赛应当持有参赛省市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二)比赛的评比内容,评比办法,比赛场所资料;
(三)比赛的组织机构,评委名单和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评委,应当有被聘人员的同意证明);
(四)经费来源与比赛活动经费预算;
(五)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
(六)其他与比赛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比赛的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严禁举办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比赛。
第十条严禁利用各类比赛活动进行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担任各类比赛的评委应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比赛的评判工作。
第十二条比赛活动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比赛期间举办抽奖活动应当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比赛主办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比赛广告须经核准比赛举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新闻媒体应核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广告审查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批文书后,方可发布比赛演出广告。
第十六条比赛的评比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
作假,必须聘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法律公证人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客观要求,是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当事人赔偿请求权的根本保障,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手段,也是推进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准确理解国家赔偿法,提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开创国家赔偿工作新局面,需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对工作机制进行创新和完善。
  一、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请求人诉权保护机制
  国家赔偿请求人诉权保护,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给予赔偿请求人充分的程序性保护,确保有请求权的赔偿请求人顺利进入国家赔偿审理程序。国家赔偿请求人诉权保护机制是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化解官民矛盾的前提,是彰显国家德政的最起码要求。
  一要完善告知机制。告知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对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对于需要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指导受害人向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申请。当下,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公权力受害人不清楚自己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或者不清楚如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各地法院要从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形象,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完善告知制度,并纳入考核监督范围。
  二要明确立案条件。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立案条件的设定应从有利赔偿请求人的原则出发。对待立案申请,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立案。严禁违法增加收案条件;严禁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敷衍了事;严禁对应由本院解决的问题上推下卸。对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先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
  三要建立提示机制。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启动机制,不仅需要保证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顺利进入赔偿程序,而且应当让赔偿请求人理性判断是否选择国家赔偿程序。在立案阶段,应当逐步建立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相关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以及诉讼风险的提示制度。特别是一些赔偿请求人在无证据、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盲目求索高额赔偿,更应当耐心细致地尽到提示释明责任,以尽可能降低赔偿请求人的讼累,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二、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公正审理机制
  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国家赔偿工作追求的基本目标,更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实现公正审理,不仅是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申请人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待。国家赔偿公正审理机制不仅要重视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一是要完善举证责任机制。要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各自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证据的开示、证据的交换等规则,保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效地进行举证活动。
  二是要完善听证、质证机制。国家赔偿听证、质证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有利于实现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提高赔偿决定的可接受度;有利于约束司法机关的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结果公正。必须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广泛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书面审理,反而是对书面审理的积极补充。
  三是要完善调定(决定)结合机制。国家赔偿调定(决定)结合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和谐、创建和谐审理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调定结合机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协商与决定之间的关系。协商具有弥补裁判缺陷的功能,而将协商置于国家赔偿过程中,可以促使协商演变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对话过程。对于有协商可能的案件,要尽最大可能促成协商;对于那些损害事实难于查明、致害责任难于分清的案件,要善于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公正审理机制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点:第一,赔偿案件要采取回避措施,任何人不得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第二,做出涉及公民个人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尤其是涉及不利后果时,应当事先听取申辩意见;第三,要保证当事人双方在事实上的对等和平衡,要更加关注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第四,人民法院要正当行使决定权,既不能“官官相护”牺牲群众利益,也不能“花钱买平安”,牺牲国家利益;第五,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理原则,对案件的定性和损害后果的确认,法官必须根据立法原意,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实际,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司法公正。
  三、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决定执行机制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具有执行力的生效决定,必须及时执行以尽快实现受害人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在一些地方存在赔偿请求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金的情形,这既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甚至使人民群众丧失对法治的信心。要通过机制创新和完善,建立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机制、异议复核机制、强制执行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家赔偿决定得以及时执行,以确保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受国家的“第二次损害”。
  四、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救助机制
  赔偿救助,是指在穷尽法律内的救济之后,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全面恢复,请求人确需生存照顾的,国家给予请求人适当救助的制度。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目前赔偿范围不宽,标准不高,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对受损害权益做到充分全面恢复。国家赔偿体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离开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恢复,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就会事倍功半。要探索建立赔偿请求人救助(国家补偿)机制,对确有困难的赔偿请求人依法依规给予救助,把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侵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把国家主动救济民权、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规范的赔偿救助机制,将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救助的对象、金额、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把好事办好。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救助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损益相抵原则,注意依法赔偿与补偿救助相互衔接;二是严格审查救助条件,既要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确遭公权力侵害,又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三是救助过程要体现公开透明,避免因救助的随意性而引发新的矛盾。
  五、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效果延伸机制
  国家赔偿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国家责任”的层面上,还应注意延伸工作职能,探索和完善效果延伸机制。要秉持“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理念,克服错一件赔一件、被动应付的做法,做到以赔促防、以赔促管、以赔促廉,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工作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要建立错案分析机制。国家赔偿错案分析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是错误的,即国家赔偿决定本身的错案,二是决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要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形成错案的原因,充分发挥这类案件的普遍警示效应。
  二要建立国家赔偿综合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向司法机关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对于在处理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促进有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应当在妥善处理赔偿事宜之后,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分析,认真总结教训,供党组和院领导决策时参考。
  六、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国家赔偿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是指国家赔偿审判权的行使,要遵循权力制约的原则,主动接受法定与合理的监督制约。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既取消了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又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并且审理结果是一裁终局。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必须以虚心的态度,仔细研究、认真整改、及时反馈。绝不能把一切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视为干涉,更不能把合法的监督视为非法干预。
  二要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提出意见,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合法有理的意见,一定要依法予以支持,自觉纠正错误裁判。
  三要理性对待有关国家赔偿的社会舆论监督。对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积极作出理性回应。当事人是案件的全程参与者,对其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回复和反馈。对来自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批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关注。既要将其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平台,又要注意正确引导,防止不当或恶意炒作。
  七、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绩效管理机制
  国家赔偿绩效管理机制,是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国家赔偿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理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理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国家赔偿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国家赔偿机构的负责人,要创新管理方法,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管理机制,将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以确保国家赔偿工作良性运转。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管理机制,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推进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实体化改造,规范国家赔偿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第二,积极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根据不同的管理事项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第三,强化国家赔偿流程管理,对国家赔偿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阶段和环节实行时限管理并进行动态监管;第四,建立科学的国家赔偿工作的考评机制,完善国家赔偿工作考核考评体系;第五,建立国家赔偿工作的质效通报制度和个人质效档案制度,对工作质效进行量化考核,并将其作为有关评比活动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建立国家赔偿工作考评机制,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工作量和工作成果,防止片面追求结案率,引导各级法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要不断增强评价指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科学设定结案率、申诉率、协调率等指标,合理设计考核分值;要对案件审理、工作管理、信访处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宣传保障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相应的末位原因分析制和改进措施报告制。
  八、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队伍司法能力提升机制
  国家赔偿队伍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赔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砝码。国家赔偿队伍应着力提升五种司法能力: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要善于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全面把握案情。二是驾驭听证、质证的能力。要通过听证、质证,确定纠纷焦点并固定证据,释明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案件决定或协调打下基础。三是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娴熟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推理、冲突规范选择等适用规则,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四是息诉止争能力。要在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协调利用各方资源,促使当事人各方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制作裁决文书的能力。要能够合法、准确地在国家赔偿文书中表达决定结果,并做到说理充分、令人信服、形式合格。
  九、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追责机制
  国家赔偿追责工作机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违法行使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国家赔偿追责机制既是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国家赔偿责任后果的强化,通过追责机制的正确、理性适用,促使执法者大胆又谨慎地履行职责。
  国家赔偿追责机制要结合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激励机制的总体思路,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包括经济追偿、行政问责和刑事追责。在对错案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建议对有法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明确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建议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依纪进行处分;建议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追责机制,要处理好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与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关于追责的规定,依法进行追责;对于人民法院内部符合追责规定的情形,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由相关法院向责任人员直接进行追责;对于其他机关出现的类似情形,法院决定赔偿后,可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联动机制
  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是指在法院外部,将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动员起来,积极支持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同时在法院内部整合司法资源,完善国家赔偿协调配合机制。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方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国家赔偿联动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对国家赔偿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联动机制,要从中国特有的国情、民情、社情出发,发挥党委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协调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共同解决赔偿难问题;要建立与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察部门、人大内司委以及政府的法治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关联部门之间的联动互动机制,形成解决国家赔偿难问题的合力;要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互动联动机制,通过推进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顺畅地得到解决;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机制,理顺赔偿委员会与立案、执行、审监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上的相互关系,尤其要完善立审协调运转机制。
  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更不是随意创新、盲目创新,必须遵循国家赔偿工作的客观规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要使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富有成效,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既要着眼长远发展,又要注重当下实际;二是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注重高效便民;三是既要遵循合法原则,又要注重创新发展;四是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注重求真务实;五是既要在形成制度规范上下工夫,又要在贯彻落实上出“实招”。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三、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
以明确。中西部地区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海关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Ⅰ”,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
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略)



2000年8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