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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6:33:37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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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外综〔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当引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高度重视。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行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更有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主权的意识违规办学,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从近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实地调查了解和进行复核的情况看,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面临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招揽学生,而学生获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问题难以解决;一些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存在办学论证不严,签署的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会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还有一些院校对合作办学的中方主权重视不够,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管理权不到位,淡化甚至削弱了应有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个别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及监管职能不到位,执法不严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高校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坚持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各种各类因素诱发的学生群体事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消极影响,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二、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有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三、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牢牢把握好审批入口关。今后教育部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要加强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2008年底以前,原则上暂缓受理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编号申请。请各地在此期间认真做好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发展规划并报教育部,要从学科专业、国别选择、数量布局等方面精心筹划本地区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指导学校切实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等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五、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当前,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上述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也无益于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各高校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不宜实施此类教育活动,更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实施此类教育活动。
六、要按照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当前工作重点是招生简章及广告的规范管理和易引发矛盾的学历文凭颁发、学制等环节的监督,要以这两项工作为主开展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消化解决,对问题严重者要坚决稳妥地予以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向审批机关提交等规定。
七、我部将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将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法规的要求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将逐步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等相关信息。今年1月初,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情况已通过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和制定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要尽快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有关工作方案和清理整改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我部将对各地、各高校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教 育 部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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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8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若干问题,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下列第1、2、3项中每一项列举的两类职务,属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同级职务:

  1、同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2、同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3、同一保险公司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前款规定人员已核准任职资格的,拟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应当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免职和任职情况。

  (二)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拟任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或者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拟任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拟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拟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三)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外,拟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的;

  2、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的拟任人员,未在境内受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但曾在当地因严重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拟任职务。

  (四)经过任职资格核准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的,不得担任拟任职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临时负责人:

  1、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2、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临时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更换。

  二、关于责令予以撤换

  (六)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予以撤换的,应当向拟被处罚人员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抄送该人员现任职务的任命机构,告知拟处罚事宜。

  决定责令予以撤换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被处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其现任职务的任命机构出具《关于限期撤换×××职务的通知》,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被处罚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履行相关职务。

  《关于限期撤换×××职务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定该任命机构应当自收到《关于限期撤换×××职务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免职决定,撤换被处罚人员现任职务;

  2、规定该任命机构在免职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免职决定抄报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七)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年时效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发现在原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行为,仍在同一保险公司任职的,中国保监会或者违法行为地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已到其他保险公司、其他行业任职的,可以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跨地区任职的,由违法行为地派出机构实施处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送《关于限期撤换×××职务的通知》并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地派出机构应当在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将拟处罚事宜告知被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地派出机构,并保持良好沟通。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予以撤换的,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浅谈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 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简称《法警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提押人犯和罪犯, 参与执行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当前, 随着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和重要,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基层法院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力量。然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一定比例,然而,一些基层法警大队虽经几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甚至远远达不到编制警力数;有的基层法院为解决其他业务庭室人手不够的问题,将法警抽去帮工或做兼职司机;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 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中,有的法警片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项工作低人一等, 受人指派, 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 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出公差等事务性工作, 有苦劳没功劳, 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 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槛提高, 一些法警想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但认为自己干法警工作业务接触面窄, 学习机会少, 学习时间不够用, 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 因而顾虑多,情绪大。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的状况, 是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的一个内在原因。
三、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警察法》和《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一些法警大队连必须的警务装备也不全。 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的管理未按规定执行,枪支弹药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交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四、法警人员素质不高。
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的要求, 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 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当前, 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 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执法, 以致在工作中常出现问题。
五、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根据《法警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紧张和过于追求结案率,将本院法警列入目标管理中,并规定目标和任务,且与经济利益挂钩,导致一些法警争办案件,特别是争办行政、民商事执行案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一些法警业务不熟, 素质不高, 常出现办错案、办“关系案” 、“人情案”的现象。有的法警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在值勤执法、履行职责时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警械、警具,殴打辱骂当事人,影响法警形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出现的上述问题,既有客观的历史的原因,有基层法院管理教育不力的原因,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法警组织机构。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基层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司法警察,是由基层法院及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对法警队伍的建设,基层法院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建立健全法警机构。首先, 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法警领导班子的选配对警队建设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 作风过硬,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法警队的大梁, 同时应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 建立一个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 落实编制,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 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 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的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同时,基层法警队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 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管理, 对于那些长期在外出公差、兼职法警,应使其归队,对那些虽已编队, 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 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第三,理顺法警进出渠道。由于体制的原因,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仍有一些年龄偏大, 身体素质及体能不太适合法警工作的老同志,这部分同志思想素质好,作风过硬,热爱法院工作,对基层法院和法警队建设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对这些老法警应给予关心爱护,适当安排他们或从事法警内勤工作, 或安排其他的岗位,或提前离退休。当前, 一些基层法院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已招用部分聘任制法警。据悉,这些基层法院的聘任制法警招聘使用后,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 同时还给基层法警队注入了新的血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他们在值庭押解、看管、送达、协助执行及执行死刑任务中已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法院对部分法警的聘任制度, 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聘任条件,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考核培训, 真正把政治思想强、文化素质高、能胜任法警工作的人挑选到法警队伍。
二、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
首先, 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武装法警头脑,提高法警的思想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道理。基层法警队要结合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警队,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警的活动,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爱岗警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践理想, 实践人生价值。其次,大力宣传法警的新人新事。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因此,基层法院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扬法警,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性奉献精神和英勇事迹,教育法警, 感染人民, 宏扬社会正气。第三、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法警。基层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基层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应当予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要按法警条例规定落实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在住房、子女上学入托和家属再就业等问题上给予关心帮助,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训练,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1. 训练工作必须经常化、规范化。基层法警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体素质差异大,不太可能将全年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全员完成。因此,基层法警队根据训练大纲,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人员和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在训练内容方面,由于法警训练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文化知识、业务技能等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内容应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法警的训练,规范专业技能,提高法队伍规范化程度。2. 改进训练方法。法警训练内容多,工作任务多,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不可能搞一刀切,必须因人而异。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二个工作日时间训练,还可利用空余零星时间以及进行晨练,积少成多,练功不止,遂步提高。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能者为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实到实处。同时,法警训练要注重实用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水平。譬如,对新上岗的法警训练, 训练的重点应放在使他们掌握法警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上,以解决执勤操作动作、执勤方法和处置执勤中遇到的问题。而对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经验较丰富的法警的训练,在巩固和提高原有知识、技能的基础上,训练重点应放在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增强综合素质上,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只有做到训练的针对性、适用性,法警训练才会有生命力,才能深入持久,更有实际意义。3. 切实解决法警的训练保障问题。当前制约法警训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警训练经费和训练场地难以保障,由于缺少必要的训练经费和场地,一些基层法警队想开展训练,但苦于无场地、无装备、无器材而难以组织实施,有些法警队训练采取游击战术,一天换一个训练场地,有的甚至全年不训练。在训练保障方面,基层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拟筹建和正在新建法院审判大楼,也应考虑法警业务训练的设备和场地情况,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
四、加强警务装备建设。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警务装备是保障法警战斗力的基础。法警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一个战斗集体,如果没有与之职能作用发挥相适应的武器装备,其威摄力势必减弱、战斗力势必削弱。因此,基层法院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 思想上应予以重视, 物质上予以保障,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一项一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当前法警队必须配置的交通、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形势的发展和审判、执行任务的要求,基层法警司法警察必须更新装备, 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的进度,提高现代条件下法警的战斗力,对法警新装备新设施的建设,基层法院分期分阶段地解决,遂步实现装备的现代化。另外,基层法院应放手让法警队管理使用手中的装备,不要管得太严,统得太死,按照规定应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武器弹药不交由其它部门保管, 在囚车及指挥车的管理使用上也应专车专用,交由法警队负责,避免影响法警训练和工作的积极性, 影响任务的完成。
五、加大管理教育的力度。
针对法警队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基层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一是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教育引导法警树立树牢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时时处处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政教育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事件报道的形式对法警进行警示教育,真正触动干警思想,筑起思想道德及党纪国法的防线,使他们健康成长。二是建立健全法警管理的各项制度。1)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是区别于法院内部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最明显特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基层法院院长直接领导,可以保证基层法院直接使用这支武装力量,完成维护审判秩序的任务。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上级法警部门的垂直领导,可以保证区城内的法警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在司法警察的垂直领导体系中,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虽处于被领导的下属地位,但其开展工作应是主动的积极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命令指示和精神,接受上级的指挥、调遣、检查、监督,在执行命令和决定出现问题时,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执的。2) 、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基层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实;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省高院的“五条禁令”, 做到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 不该去的场所坚决不去, 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接受当事人礼物,不办“关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 ,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3. 认真落实枪支弹药、警械装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建立枪支弹药领用审批登记制度和进出交还登记制度,非执行公务不得配发枪支。枪支弹药管理落实“三铁一器” 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应集中保管,专人负责,分人、分开保管, 定时检查保养,严防丢失损坏;教育法警遵守警械使用规定,不违规使用枪支,不滥用、乱用警械,文明执勤执法,不打骂当事人。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基层法院对本单位法警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 隐瞒不报,应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精神, 认真严肃的查处, 该处分的处分,该辞退的辞退,绝不能姑息迁就。

(安乡:吴炳红 汤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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