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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2:29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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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4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的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严格考核程序,公正公平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经贸、交通、水利、公路、民政、文化、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农业、统计、人行、外汇管理、科技、国有资产管理、招商、对外经贸、黄河河务等部门、单位及石油、煤炭、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 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1)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并交换登记底册。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和备案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等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
(2)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工商、技术监督服务窗口,要积极配合税务服务窗口加强业户税务登记管理。
2.民政、文化、教育、劳动保障、卫生、科技部门
对各类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外来演出单位及个人、各类音像、网吧、放映厅;校办企业、民办学校;劳服企业、下岗再就业人员;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机构进行严格资格核查,使其符合认定资格,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内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传递。科技部门还应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3.计划、经贸、统计、交通、水利、公路、黄河河务等部门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其他相关经济指标以及交通、水利、公路建设项目、河道工程及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
(2)交通、水利、公路黄河河务部门要积极与税务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委系统
(1)建设部门应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2)对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建委服务窗口,要积极配合税务服务窗口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委窗口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聊单位),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在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未拨付工程款不低于应纳税款两倍以上的资金,确保税款不流失。
(3)凭施工企业提供的合法建筑业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
(4)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 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房屋交易和租赁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合法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公安、交通、农业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明细资料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集中办理车船年检时,应积极为地税部门设立专门车船税征收窗口,并提供必要办公条件。
(3)凡按规定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辆营运审验、年审手续。
7.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代征由财政支付工资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做到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9.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10.招商局、对外经贸部门
招商局、外经贸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投资金额信息、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及外商投资项目等信息。
11.石油、煤炭、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产品的生产、销售、结存等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税款的部门和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 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 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 在资格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年检年审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 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违犯税法、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实施
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市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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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3〕5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中所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对涉及分管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参加办理工作;对重要建议、提案及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对重大、疑难问题,应由承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办机关)交办。


  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负责交办。


  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转交给市政府,再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或直接承办。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即协办)单位。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第十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不得以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代替答复。


  第十一条 办理结果分为解决、采纳、解释和参考四类。


  A类:解决。即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所提问题受法律、法规、政策或财力、物力等限制不能全部解决,但承办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使能够解决的部分已得到解决的;所提问题需要调查的,承办单位已经作了调查研究,在答复中实事求是地说明调查过程和结果的。


  B类:采纳。所提问题正在解决。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已列入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所提问题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但承办单位已提出具体措施,列入工作计划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正在着手研究解决的;所提问题承办单位认为应当解决,因时机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但已经提出了今后解决的具体意见,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先向建议人、提案人作出说明性答复的。


  C类:解释。即所提问题无法解决,只能作出解释。包括以下情形:所提问题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全局利益不符,给予详细解释不能解决的原因的;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所提问题目前确实无法解决,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所提建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给予详细解释说明的。


  D类:参考。即所提问题需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的第一页右上角用相应的"A"、"B"、"C"、"D"符号标明。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对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推迟答复时间,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对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三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两份。


  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各承办单位答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两份。


  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答复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再统一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有关部门。


  建议、提案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答复意见要分别寄(送)建议人和提案人。但对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党派界别名义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件不寄(送)个人,只需寄(送)1-2份给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和该党派界别。


  第十四条 会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参加与办理工作相关的视察活动。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答复。


  第十七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按规定的行文格式(附后)采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文头纸打印。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代表或委员后,应认真检查落实,并对下列建议、提案实行跟踪办理制度:


  (一)所提问题年内可以解决完毕的建议和提案;


  (二)所提问题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跨年度解决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在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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