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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5:41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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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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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深旅行管〔2004〕24号

  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统一”管理,是指旅行社与其内设业务部门和营业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第四条 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员工,并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应当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用工由旅行社统一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建立和管理;
  (三)业务部门员工工资、福利由旅行社统一支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由旅行社统一缴纳;
  (四)业务部门营业场所、办公用品和经营设施由旅行社统一租赁或购置;
  (五)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和品牌;
  (六)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七)业务部门的业务范围应当限定为旅游招徕、宣传和咨询,但负责旅行社总部业务具体运作的部门除外;
  (八)具备条件的旅行社对其业务部门应当实行电脑联网管理;
  (九)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牌及游客提示牌,提醒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索取正式发票。
  第五条 统一财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
  (二)旅行社应当对其业务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业务部门财务人员由旅行社委派,直接对旅行社负责。业务部门的资金调用和团款结算由旅行社统一进行。
  第六条 统一招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游产品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推出产品;
  (二)旅游产品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产品价格;
  (三)宣传促销活动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第七条 统一接待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招收的游客应当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出团或拼团;
  (二)旅游团队的计划与调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等应当由旅行社统一操作与安排;
  (三)旅行社与旅游供应商及其他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同应当由旅行社统一签订。
  第八条 各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四统一”管理规定的旅行社,市旅游主管部门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开拓市场,创建品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和纺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困难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生产节能减排产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和帮助四川等地震灾区恢复生产企业的综合利用、技术进步项目等。

  2、产业集群服务建设项目:重点是在产业集群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和工业污染集中处理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等。

  3、困难地区和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是汶川地震重灾区资源综合利用、恢复重建项目;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优势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等。

  4、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产服务型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09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5、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因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7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7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8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无偿资助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7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对《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确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51个县(市、区)内的参展企业,在此基础上每个标准展位再补助3800元。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8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4个)。“地震重灾区”每个县(市、区)申报恢复重建项目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9个(含具有自主品牌的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1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6项。

  中博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申报。(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8年9月28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点击下载)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点击下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一: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7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五)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2007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三)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所需资料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填报(附件二表四)。

附件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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