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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5:22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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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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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废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汽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包括驻宁部队民供加油站和单位自备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本市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第四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计划、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无铅汽油供求平衡和流向安排工作,并应当将无铅汽油纳入配置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合理分配资源。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油站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年检时,应当注明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无铅汽油。


  第七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加强检查和检测。
  被检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市石油总公司应当保障向全市各加油站供应充足的无铅汽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条 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超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油站销售无铅汽油,其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市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确认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市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和江宁县施行,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浅谈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与控制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娱乐场所出现了滥用新型毒品现象的问题,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由于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等。面临如此多的困难,公安机关应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等对策。公安机关还是加大力度去打击控制新型毒品的流通,使得娱乐场所远离毒品。

关键词: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控制


当前,在广西诸多娱乐场所中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日益严重。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等。如何去打击控制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
(一)娱乐场所滥用新型毒品现状
1、娱乐场所新型毒品的历史性
新型毒品最早滥用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在酒吧、夜总会、迪厅中使用。90年代后期在全球范围形成流行性滥用势头,滥用群体主要是早期的摇滚乐队、流行歌手群体,但是目前,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已由过去以社会无业青年为主,逐步向以青少年群体为主,并向其他社会各阶层如公司职员、演员和国家公务员等扩散。在我国许多大城市的歌舞娱乐场所,吸食“冰毒”、“摇头丸”K粉的现象相当普遍,蔓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吃惊。[1]
2、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新型毒品的错误认识
诸多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刺激消费和凝聚人气,对毒品交易和消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贩卖和吸食毒品行为。在某些娱乐场所,购买摇头丸、K粉就像买啤酒一样容易,一些迪厅、夜总会还会出现从事着“陪嗨”(陪客人吸食摇头丸、K粉)职业的女孩,在“钱”和“毒”的双重诱惑下,她们给所谓的客人“助兴”,客人给什么药就吃什么药,并且保证服务到位。[2]甚至有些经营者安排保安人员对公安部门排查工作进行阻碍、通风报信等,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凭祥市对某家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有一名保安人员见民警立刻转身背着民警通过对讲机把民警来意通知老板,当民警冲入包厢时,现场只有零碎的毒品残留物,而吸食者逃之夭夭了。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打击非法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这进一步导致了吸食新型毒品现象的泛滥。
(二)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中国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和“国家药物滥用测中心”发表的2001年监测和研究数据,我国“摇头丸”的滥用人群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吸的平均年龄是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年龄低4岁。[3]从8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的人数急剧增加。我国1988年首次公布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为5万人,1989年增至7万人,1991年上升到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7万人,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据广东省公安部门统计,1980年至1990年,全省共查获吸毒人员3000多名。1991年后大幅度增长,每年呈成倍递增趋势。1991年为5000余名,1992年为8000余名,1993年为16,000余名,1994年为28,000余名,1995年为60,000余名,1996年约为10万余名,1997年估计高达20万人之多。在上述吸毒人员中,80%以上是青少年。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性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人数急剧增长的趋势已波及几乎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尤以西南、东南、西北地区最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吸毒问题的县、市已占全国县、市的70%。[4]由于现在吸食新型毒品以青少年为主,这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使得很多意志不坚定的青少年效仿,其社会经验等欠缺,往往会由于某些情绪的波动等因素导致本不该发生而事实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人群的增加无形中引发很多因毒品而违法犯罪的事件。
二、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物质上的满足触发了精神的空洞,在加上如今网络的发达,给很多人提供了崇拜西方资本主义遗留的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很多人不能正确的判断好差,现在许多人爱慕虚荣、赶潮流、奔时尚等思想,蒙蔽了很多人的双眼,给年轻人提供了寻找人间幸福与满足的虚幻感觉,不知不觉中使人们掉入新型毒品的深渊之中。
(二)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
由于我们广西地处边疆,地方财力在禁毒方面的支持不是很大,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禁毒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广、深度也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对吸毒高危人群缺乏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回到社会后因就业、生活等问题无法得到安排解决又重新吸毒甚至犯罪,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很多人认为新型毒品的毒性比传统毒品弱,道听途说其能使人找到幸福的归宿,这样很多人都以身试毒,以为吸食新型毒品只是使人快乐,忘去烦恼、时尚等错误认识,导致很多人不惜一切陷入毒潭。
(三)新型毒品易合成且价格便宜
该类毒品作用大而快,合成简单,原料价格便宜而极易获取,是造成该类毒品快速蔓延的主要原因。新型毒品可以再传统毒品的基础上再提炼则成,也可以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再通过化学反应也能合成。由于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新型毒品在合成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不大,因此在贩卖时价格自然不是很高,这样的价格在毒品市场上,让一些吸食者提供购买新型毒品的平台。
(四)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法律法规滞后
2004年11月,我国将氯胺酮列为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加大了管制力度,氯胺酮流入非法渠道明显减少。但是受毒品暴利和消费市场的刺激,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非法渠道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相对于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新型毒品,国内相关打击处理新型毒品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对于近年来流行的毒品氯胺酮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真空。如对吸食氯胺酮行为的处理,目前的规定认为鉴于氯胺酮等精神药物与阿片类毒品在成瘾机理、诊断和治疗原则方面不同,有关部门还尚未对其制定出明确的成瘾标准,因此,对滥用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的违法人员,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不宜参照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对贩卖、走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无法可依,审判定罪也明显偏轻,这样间接导致了新型毒品问题的泛滥。[5]
三、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
当前我们广西新型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而且严重威胁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制止新型毒品泛滥,减少毒品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就成了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任务。只有加强对新型毒品流通的路线进行查缉,堵截流向我们广西的毒源,并结合群众的力量宣传禁毒人民战争的理念,为控制毒情打下基础。做好禁毒情报工作,强化吸、贩的工作力度。
(二)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禁毒主力军作用,禁毒、治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好国务院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学习《条例》及《广西禁毒条例》等禁毒法律法规,不定期对娱乐休闲场所营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由党委、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经营业主等多方层层签订防范责任书,让各方都清醒认识到自己责任,这样才能为责任倒查制度提供依据,也为把禁毒工作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禁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不断推进地区禁毒工作的新发展。
(三)强化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
1、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暗访工作力度
禁毒部门应主动会同工商、文化、治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对各种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对容易滋生毒品问题的歌舞娱乐休闲场所开展的公开检查行动,对群众反映存在毒品问题的娱乐场所要及时通过暗访、清查等手段进行查处,收集线索和资料,既不被一些娱乐场所的假象所迷惑,也可防止阵地控制实施不当而加大工作的难度。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宁明、大新等县城进行检查娱乐场所时,大部分都是通过暗访等方式,对宁明县“壹百度”、“美音美KTV”等娱乐场所清查中,虽然我们发现很多娱乐场所在包厢构造方面的不合理,给我们清查制造很多假象,但是我们的工作做到位,暗访力度加强,识别这些假象,最后还是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2、坚决整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
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寄生在娱乐休闲场所的吸、贩毒分子,挖出一批隐藏在幕后的毒贩,破获一批毒品案件,摧毁一批贩毒网络,捣毁一批贩毒、吸毒窝点。对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吸贩毒活动的不法经营业主要严厉处罚,对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休闲场所,要坚决停业整顿或依法取缔,深挖和打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的后台老板和保护伞。
3、加大娱乐场所特情力量建设
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安排特情,尤其让特情对娱乐场所内发现的禁毒情况进行布置行动计划,在外的特情实施阵地控制等方面任务,但在选择特情人员方面要考虑周密,在任务分工方面合理,对特情定期进行教育。尽量做到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等,这样做法让我们民警掌握违法犯罪证据方面提供一个比较好的时机,这对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对整治其他涉毒娱乐场所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在公共娱乐场所广为张贴禁绝新型毒品的宣传画,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悬赏征集涉毒线索,发动群众检举吸、贩新型毒品线索,广泛开展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活动。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抵制新型毒品的良好氛围。对举报线索,各地要及时调查、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四)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
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如媒体传播、讲座、开办禁毒课程等;要科学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新型毒品极易严重危害健康乃至生命,极易产生暴力行凶行为而殃及他人和社会,也会形成强烈心理依赖的科学道理和典型事例开展以理服人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充分认知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及成瘾机理;要重点针对青少年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学校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毒品教育与宣传,让青少年领会到“要做好首先要从自己做起”的良好思想。加强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教育,防毒拒毒的技能教育,切实提高并不断强化他们的禁毒意识。[6]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禁毒业务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贯彻落实“三基”工程,开展岗位大练兵,组织全体缉毒执法民警学习禁毒法律法规、基本业务知识,加强对民警的毒品识别查缉、警务技能、信息化应用等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实战锻炼,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抓住禁毒人民战争的有利契机,发动刑侦、治安、基层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将他们纳入禁毒民警的培训计划之中,使其了解掌握新型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办理毒品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形成合力,重拳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还广西一片净土。
(六)完善禁毒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规定,公、检、法三个部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存在着不同意见,造成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到案后,往往量刑偏轻。毒品犯罪分子正是看到了这个法律上的漏洞,转而以从事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贩卖、走私活动来替代原来的贩卖海洛因犯罪活动,一旦“东窗事发”被抓,定罪量刑明显要轻,而获取的利润不比贩卖海洛因少。法制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毒品犯罪活动的泛滥。因此,应尽快制定关于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应对当前禁毒斗争的需要。[7]这样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至于净化我们的社会,让我们早日步入法治社会.
(七)建立现代化的缉毒体系
尽快完善和加强我国的缉毒体系,建立专业化的缉毒队伍,用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打击毒品犯罪尤为重要。为了有效的禁毒,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25个部委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管理。这样的禁毒体制要求禁毒体制要求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缉毒、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加快缉毒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和一体化的建设,加强情报、侦查和控制工作以及网上的缉毒斗争,并逐步建立我国的禁毒评估体系,对禁毒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正确的评价。[8]这样建立现代化缉毒体系能更好的完善大禁毒系统,也为广西缉毒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广西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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