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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0:4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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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农办垦[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经过50多年的开发建设,农垦已经形成了以农业为主,二、三产业并举,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发展格局。由于农垦具有生产规模大、涉及门类广、生产企业多、产业链条长和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空间巨大等优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农垦要进一步发挥这些优势,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
一、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一)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许多垦区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中长期土地开发和利用规划,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二是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产出率。垦区始终把有机肥施用和秸秆还田作为培肥地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有效地遏制了大田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的趋势,很好改善了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和适耕性。三是转变种植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垦区积极发展立体生态养殖、间种、复种等高效耕作栽培模式,挖掘了土地的潜力,增加了收益。四是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维护了农场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垦区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农业节水成效显著
一是加大灌渠防渗改造,提高输水效率。垦区通过加强现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进行干、支渠防渗建设,有效提高了渠系水利用系数。二是积极推广膜下滴灌、地埋式滴灌、旱田喷灌、抗旱坐滤水点灌等高新节水技术,提高了田间节水效果。三是成立用水者协会,创新管理机制。
(三)投入品利用率稳步提高
一是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目前绝大部分垦区推广了配方施肥技术,收到了比较好的增产增收效果。二是大力推广节约施药。垦区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了防治效果。三是科学合理使用良种。目前农垦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种子机械加工率90%以上,年生产各类种子15亿斤。近些年,农垦系统大力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涌现出一批节本增收的典型。四是推进节能降耗。垦区加强农机日常维护和管理,稳步推进保护性耕作和复式作业等新型农艺农机技术,开展新型机具研制,节能降耗取得新成效。
(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迅速发展
许多垦区充分发挥了产业链条长,资源综合利用潜力大的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甘蔗综合循环利用、生物质气化、稻壳发电、沼气利用成为新亮点。
总结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四条基本经验:
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垦区对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已逐渐成为广大农垦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是强化管理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节约型社会建设涉及到农垦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我们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一项工作一项工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件事情一件事情地抓,才能将各项节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突破。
三是技术创新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垦区在生产中推行的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沼气能源建设等实践证明,要使垦区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从技术层面上解决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等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农垦优势是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资源、组织、产业、科技、人才等五大优势是农垦在新时期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最有利的条件。科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加强组织建设,依靠科技和人才,推进产业升级,农垦经济社会将会获得更快更好地发展,农垦节约型社会发展将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二、农垦建设节约型社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将是农垦系统加快发展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面临很好的机遇。一是国家高度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谋划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必将为农垦系统进一步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垦区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内在的需求。农垦要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示范带动作用增强,更快更好地发展,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高效利用资源,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道路。三是农垦系统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农垦在几十年的建设中,从自身实际出发,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有很好的发展基础。四是农垦系统建设节约型社会潜力很大。农垦系统分布面广,资源占有和使用量相对较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化发展水平较高,为农垦在今后的发展中节约资源和挖潜创造了广阔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农垦全系统的诸多产业和领域中,还有很多不够节约的地方,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污染环境等问题,很多先进科技成果运用还不到位,投入水平也较低,资源节约的紧迫性意识还不够强。同时,农垦还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问题,有效解决资源环境约束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瓶颈逐步显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谋划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形势逼人,机遇难求。农垦系统要增强紧迫感,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乘势而上,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三、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农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和资源的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推进节约型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对建设节约型农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农垦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在“十一五”时期,农垦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长期保持基本农田规模;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规范土地流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加快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大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农垦土地确权工作;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探索土地资产增值增效新途径,努力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水平。
综合采取农艺、农机、工程、生物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建立完善不同用途耕地的质量建设标准,搞好田间水利沟渠、机耕道路、防护林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大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力度;加强对东北垦区黑土地的保护,结合国家“沃土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建立黑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西北垦区要结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旱作节水工程和其它工程的建设,加强耕地和草原草场的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提高耕地利用效率。逐步建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总结和探索不同地区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及配套措施;科学布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优势产业区建设;改革传统耕作制度,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率;合理规划建设小城镇,继续做好“撤队并场”工作,积极开展旧址土地的复垦。
(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做好参建和自建的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流域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垦区旱田节水灌溉工程和邻近江河湖泊垦区的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努力做好垦区内大型灌区建设,加快解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问题;搞好垦区境内水库、堤坝的削险加固,提高建设标准;优化农田灌溉水系布局,大力开展灌溉渠道防渗建设,减少输水损失。
全面推广田间节水灌溉高新技术。改革传统漫灌方式,根据地区和作物不同,鼓励畦灌、沟灌、低压管灌等低损耗地面灌溉技术,推广喷灌和滴灌技术;完善不同作物节水控制灌溉技术,并加大推广力度。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建设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制定基本用水定额;严格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和未经处理的家畜禽粪便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积极开展养殖业和工业废水生态净化处理,进行二次利用。
(三)提高农业投入品利用效率
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建立起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化验室、田间试验网络为一体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体系;探索测土配方施肥的技物结合模式,建立“测、配、产、供、施”体系;进一步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的精度,细划土壤小区,建立土壤档案,并依据种植作物、产量情况和田间监测结果,不断修订完善配方,做到定物、定点、定时精准施肥;在搞好垦区自身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同时,也为周边农村农民提供服务。
大力推广节约型施药技术。坚持低毒、低残留、低浓度和生物防治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植物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推广使用新型施药机械和喷雾助剂,完善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培训;在大型垦区提高飞机航化作业水平,努力降低农药用量,提高利用率。
科学合理使用良种。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种子加工技术和良种供应能力;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的用种量,全面推广麦、豆、棉、玉米等大宗农作物的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加快推广橡胶籽苗芽接和小苗芽接技术。
千方百计降低农业装备能耗。推进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大农机装备更新力度,推广大型农机具保护性耕作和复式联合作业;积极推广使用节油和抗磨添加剂。
(四)加快建立集约化养殖生产模式
加快养殖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行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养殖业生产水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现代化集约养殖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大户和加工企业建立养殖厂,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加速实现规模养殖的进程;积极实施草食家畜全舍饲、半舍饲工程,缩短养殖周期,提高生产效率;推广绿色高效生态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加快养殖业良种化步伐,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改善饲料品种结构,发展人工牧草、青贮玉米种植,进行天然草场改良;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动物饲养,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加强疫病防治,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防治手段和疫情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努力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切实加强工业和建筑企业节能工作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农垦工业水平。做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工作,重点扶持技术起点高、工艺先进、污染物排放可有效控制的建设项目;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推广锅炉改造、水泥窑炉改造、蔗糖压榨技术升级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和工艺;进一步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实施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推行环境管理ISO14000企业认证;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考核体系,把每一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农垦小城镇建设和撤队并区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节材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和民用建筑标准,搞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六)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继续培育循环经济集成利用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和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节约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植胶垦区要在完成天然橡胶集中加工规划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新建加工厂的工艺设计,提高天然橡胶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改良烘干技术,节省燃料电力开支;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户用沼气,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源;逐步开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使大多数群众用上洁净能源;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和可降解技术,确保耕地不受污染;鼓励有条件的垦区进行小规模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试点,挖掘现有资源的利用潜力。
(七)努力创建垦区节约型机关
积极开展垦区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普及节约知识,强化节约意识,细化节约措施,重点做好垦区用水、用电、用材节约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照明、采暖、制冷、办公设备、用车管理工作;发展电子政务,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改革会议组织方式。垦区机关要带头倡导节约风尚,在全系统逐步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其他各项建设规划的编制,把农垦节约型社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排,强化措施,逐步形成发展节约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使垦区经济尽快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管理经验,树立资源忧患和节约意识。加大技术和典型交流工作力度,推广成熟技术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发展节约经济的良好环境,并向垦区周边示范推广。
(三)加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农垦资源、规模、科技、产业和人才优势,因地制宜,在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关键技术创新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完善以标准化为核心的各种农业生产模式,加快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集成应用与推广,开创性地推进节约型经济的发展。
(四)增加投入,狠抓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农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搞好重点项目建设,对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优先考虑资源节约型项目,鼓励节约型技术的应用,把节约资源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垦区要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强化机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扎实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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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三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体系,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
“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和管理。”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
,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
。”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
“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立户,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护理补贴。”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 
(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
(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二十二、将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删除。
二十三、对下列条款作如下修改: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人民政府”前加上“县级以上”,在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的“人民政府”前加上“各级”,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省”后加上“人民政府”,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文化、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修改为“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图书馆应当”前加上“公共”,在“逐步开办”后加上“盲文图书室”。

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增加“第六章社会保障”的章名,对章的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学法与用法相结合。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全体公民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文明、严格、公正执法。

  第十条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自觉遵纪守法,提高预防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决议;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有关奖惩事项;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业务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加强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落实。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证完成法制教育课时教学任务,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面向相关群体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职工、妇女和青少年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执法、守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国家机关任命领导职务的,应当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执法实绩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考试、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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