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0:46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信发〔201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步伐,更好地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林业信息化的战略地位与重要作用。林业信息化是破解林业发展难题、创新林业发展平台、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林业质量效益的关键抓手。在林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林业信息化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的作用,没有林业信息化,就没有林业现代化。将信息化融入林业建设全局,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是顺应世界信息时代发展潮流,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等中央决策部署,开创林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把握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统一思想为前提,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融合创新为动力,以重点工程为抓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启动智慧林业建设,为提高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二、优化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
  (三)优化林业信息化顶层设计。以国家信息化宏观规划为指导,加快编制或完善区域性、专题性林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同级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需求调研,科学谋划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方略,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实用性。采用系统的观点和全局的视角,对林业进行综合分析与抽象,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的规范框架,形成指导信息资源建设、业务系统建设、运行支撑与安全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南、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四)完善林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和重点乡镇的信息网络,提高信息的共享利用及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和充分利用林业专网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着力推进偏远林区、基层单位的网络建设,破解林业信息交互“最后一公里”难题。租建结合,多措并举,提高林业应急通信保障能力。不断充实完善软硬件设施设备,有效改善林业信息基础设施条件,为发展各类政务和业务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五)强化林业信息资源整合。按照集约化的理念,着力开展国家林业数据中心和省级林业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林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促进数据的大集中、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县级已建林业数据中心,要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使用权适度分离的原则,尽快交由省级林业数据中心托管,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市、县级林业数据中心。依托门户网、办公网和涉密网平台,加强系统级林业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信息资源管理和利用。按照“平台上移、应用下移”的理念,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优化和新建应用系统的统一开发,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使用权限应用各类业务系统。
  三、加强网站建设,推动职能转变
  (六)加强林业网站群建设。依托中国林业网,大力推进网站整合,加快地方林业网站建设,打造纵向到底的林业门户网站群。按照业务领域,协同推进各类林业专题网站建设,打造横向到边的林业专业网站群,实现网站服务对象由内部向外部、由部门向社会的重大转变。按照“四个服务”、“四大功能”的要求,优化网站设计,丰富网站功能,强化信息保障,深化绩效评估,促进各级各类林业网站建设。积极推进林业微门户、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平台建设,努力开创林业网站发展新局面。开展网上林业政务大厅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公开水平,促进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政府建设。
  (七)推进林业办公网站群建设。以架构优化、共享协同为导向,继续完善国家林业局办公网,逐步扩大移动办公使用范围。加快省级林业办公网建设,逐步覆盖辖区内各级用户,并实现与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的互联互通。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重点放在深化业务应用和提高服务水平上来。强化办公网信息更新、综合办公、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在线学习、互动交流等动能,不断提高网站的实用性。
  四、深化业务应用,开展示范建设
  (八)加强重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着力推进林业资源监管系统、营造林管理系统、林业灾害监控与应急系统、林改综合监管系统、林农信息服务系统、林业产业发展与林业经济运行系统、生态文化与教育培训系统等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林业立体感知体系,着力打造智慧林业管理协同体系,全面完善智慧林业民生服务体系,积极构建智慧林业生态价值体系,努力实现林业立体化感知体系全覆盖、林业智能化管理体系协同高效、林业一体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林业生态化价值体系不断深化、林业规范化保障体系支撑有力的发展目标。
  (九)推进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市县建设。对照示范主题和示范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示范市和示范县建设,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既要强调典型应用和技术突破,又要注重理念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大对示范工作的政策、技术和资金支持,加强检查指导和总结推广,完善动态评估与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示范成效,充分发挥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各省区市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进林业信息化示范点建设。
  (十)开展先进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建设。以实施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为契机,推动林业物联网应用,逐步建设实用先进的中国林业物联网。以实施国家林业云计算平台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深化林业云计算技术应用,推动绿色节能数据中心建设,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中国林业云。以实施国家林业北斗应用示范工程为先导,带动国产对地观测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在林业行业的广泛应用。抓住国家开展林业电子商务试点建设的机会,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类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不断提高先进信息技术对林业改革发展的贡献率。
  五、深化数据挖掘,促进兴林富民
  (十一)加强林业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公共基础数据库和林业基础数据库建设,拓展相关应用服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共基础数据、政务管理数据以及各类业务成果数据,并按照相关使用权限提供数据支持和共享交换服务。依托中国林业网和国家林业局办公网,建设全国林业政务数据统一发布平台,促进政务数据挖掘和共享利用。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大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林业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对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林业政务信息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
  (十二)深化林业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商务信息资源采集管理与开发利用体系。加强林产品生产、流通、销售以及林权交易、碳汇交易、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等商务信息的实时采集、综合分析与权威发布,促进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服务业,优化林业资源配置。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林业商务信息资源采集与开发利用,带动林业信息消费。扶持发展若干林业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组织开展农村林业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加快培育农村林业电子商务市场,促进林业经济转型升级。
  六、加快标准建设,提高质量效益
  (十三)加快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和项目标准为补充的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动态调整标准制修订项目储备库,加强复杂重大标准项目的预研究,提高标准立项和编制质量。深化与行业内外相关专业标准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林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定期梳理国际国内信息化相关标准,建立林业信息化标准参考目录。加强全国林业信息数据标委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推进林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林业办公网,建设林业信息化标准专题数据库,方便用户在线检索和阅览。加强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行业的标准化意识和执行能力。强化项目立项的技术审查和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确保相关标准得到贯彻执行。加大业务系统统一开发和合作共建的力度,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等造成的标准制式不统一问题。开展信息标准化建设示范工作,加快推进全行业信息标准化进程。加强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不断改进标准工作。
  七、健全安全体系,保障信息安全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经费,为信息安全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安全与保密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敏感环节的安全保密专项审查,切实执行信息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日常巡检与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信息安全集中监控体系,加强运维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全员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相关组织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十六)落实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研究整改发现的问题。强化外包服务安全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外包风险管理与防范,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外包。充分应用密码保护、身份认证、内容过滤、跟踪审计等安全防护技术,科学划分网络安全域,有效规避信息安全漏洞。开展重要信息系统调查工作,编制林业信息安全规划,解决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林业信息系统安全定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系统定级及备案,开展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加强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国家林业数据中心应采用同城和异地灾难备份与恢复策略,省级林业数据中心可采用同城或异地灾难备份与恢复策略。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备勤与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件处置能力。
  八、增强创新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十七)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瞄准国际国内发展趋势,实施林业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行动,不断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依托具有较强创新研发实力的教学科研单位,推进林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有关IT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技术测评单位等联合组建林业信息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科研力量的组织协调,围绕智能感知、快速传输、智能分析、共享交换、辅助决策等关键领域,开展研发与产业化。加强信息技术科普推广,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十八)加强林业信息化软科学研究。高度重视软科学研究在林业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为指导,围绕方案、政策、措施、制度、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绩效评估等议题,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以完善顶层设计、促进整体发展为目标,持续开展战略需求、规划设计、推进路线图等研究,为林业信息化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撑。
  九、理顺投资机制,加大资金支持
  (十九)建立行之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立健全林业信息化预算定额标准体系,确保项目有投入、运维有资金、建设有保障,完善林业信息化长效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合力共建的投入机制,加大林业建设项目中信息化投资的整合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在现有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信息化建设,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落到实处。明晰中央和地方在林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事权、财权划分,做到权责对称并兼顾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应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筹资责任。
  (二十)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探索多方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林业信息化,不断赋予林业信息化建设新的生机与活力。着力完善市场准入、技术培训、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投融资等优惠政策,为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等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队伍素质
  (二十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林业信息化“一把手工程”的定位,充分发挥各级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独立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独立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着力构建权责对称、运转协调、激励有效、惩罚有力的信息化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共建共赢的发展模式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责,完成好综合性、整体性、公共性信息化建设任务,组织制定统一的规划、标准、接口、平台等;各业务部门应在“五个统一”原则下,组织完成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成果互通的共享模式,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统一服务平台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管理基础数据资源;各业务部门承担本单位业务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将生产的数据提供给统一服务平台,供有关部门依职责权限共享使用。完善林业信息化测评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组建和发挥专家咨询团队的作用,积极引入社会化支撑力量,不断开创交流合作新局面。
  (二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岗前和在岗信息化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题培训与远程教育相结合,有序推进林业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发挥林业教育、培训、科研等单位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林业信息化多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林业信息化岗位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外包,弥补人力资源不足困难,优化林业信息化从业人员知识结构。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3号 2007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支持均为一次性补助。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必须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导示范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地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二)地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剧院(场)、排练场(厅)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三)地方特色博物馆改善馆藏条件以及文物陈列、布展;
  (四)地方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场地)维修及设备购置;
  (五)地方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省级财政部门须于每年5月30日前,商相关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完成对本省(区、市)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结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以及各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
  涉及专业性较强项目,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执行规划,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须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实行缓拨或不予拨款:
  (一)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综合考评结果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________省(区、市)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