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55:22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1991年3月5日,国家海洋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一网三系统”建设需要,于一九八八年底开始建立由预报中心和三个分局区台组成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下简称卫通网)。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总体方案论证、设备安装、调试和全网的试运行、准业务运行,并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通过局级鉴定。
为了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局制定了“卫通网管理制度”(暂行)。并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司、预报中心、信息中心、各分局主管业务部门和各区台等单位对“管理制度”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管理监测司。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洋实时资料传输卫星通信网(以下简称卫通网)的正常运行是进行海洋环境预报的基本保障。
第二条 卫通网具有实时、高速、准确、信息量大、兼容性强和连续运行的特点,为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保证卫通网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卫通网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 预报中心和各区台负责卫通网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采用时间,均为北京时,夏季仍按北京标准时执行。

第二章 局主管业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卫通网的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 组织对卫通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第八条 解决卫通网管理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第三章 分局主管业务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局制定的制度,进行具体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领导区台完成卫通网的业务工作, 对区台卫通网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保障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解决区台卫通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局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协调卫通网涉及分局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全局卫通网的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章 预报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预报中心是海洋局卫通网的中心站,是全网的业务技术负责单位,要做到24小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十五条 每日全时接收GTS资料和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到的浮标资料,由计算机进行实时分析处理,通过卫星小站以2400比特速率向各个区台发送。
第十六条 全时开机,接收各区台通过卫通网上传的海洋台站、测报船、浮标站的实时观测报、以及其它方式获得的实时资料,并通过卫通网传至其他区台,做到局内资料共享。
第十七条 将收到的全部GTS系统资料、区台上传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完成各类天气图的填绘,有分析条件的进行机器分析。
第十八条 将Argos卫星地面站接收的浮标资料、GTS系统中的警报消息和各区台上传实时报随时打印输出。打印输出的报文资料,在电信台统一管理下,登记分发有关室组使用。
第十九条 保持同邮电部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各区台的密切联系。如遇更换卫星、卫星公司主站搬迁、故障等影响全网工作情况,预报中心要尽早报告局主管部门,并通知各区台,以便为其它应急通信方式做准备。
第二十条 发现区台上传资料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区台,相互协作,及时解决问题。预报中心、各区台卫星小站系统如出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由预报中心出面与卫星公司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各区台巡视一次或组织各区台有关人员集中讨论、交流一次,对卫通网的运行做出评价,提出并解决全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全网租用卫星信道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第五章 预报区台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台既是独立的区域预报部门,又是卫通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时值班,通信不得中断。
第二十四条 每日将收集到的台站报、船舶报、浮标报和其它方式得到的实时资料,分三时次通过卫通网向预报中心上传。
在预报中心安装多路复用器之前,各区台上发报起始时间规定:
青岛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上海区台:0945时;1545时;2145时。
广州区台:0930时;1530时;2130时。
第二十五条 区台上传报文格式规定:每份报文以ZCZC开始,报文结束时,空4行,打出NNNN,整份报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全时接收卫通网传来的GTS系统资料、浮标实时报、其它区台的共享资料和预报中心的分析预报产品。
第二十七条 将台站报、船舶报和通过卫通网接收的实时资料,输入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填图系统,进行自动填图。
第二十八条 将收到的浮标报打印输出,手填在天气图和海浪图上。报底由海浪组专人负责,每年装订为一册,备查。
第二十九条 如卫通网下传资料不正常,立即与预报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加以解决,并报告分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六章 人员及设备保管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以确保卫通网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卫通网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值班,并填写工作日记,建立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做好机房的安全工作,值班人员应保持机房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有关仪器设备要做到专人维护保管,切实管好用好仪器,保证卫通网的畅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于2004年8月27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来抓。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执法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相当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亟待改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全面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维护合法,制裁违法,惩处犯罪,规范秩序,保障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假冒商标、盗版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竞争秩序,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的假冒侵权行为,严重危及国计民生。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根据专项行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把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确定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要注重产品质量鉴定,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标识,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要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要善于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要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调解和审判工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时,要坚决排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审判。要注意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要加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材料或者经审理认为该案有犯罪嫌疑的,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查处。

四、结合审判实践,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是当前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各级法院要精心组织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级法院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为“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要注意积累宣传素材,善于通过鲜活案例的运用,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献计献策。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督办工作,确保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取证认证难,新情况、新问题多。各级法院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就当前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遇到的较为集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制订司法解释,为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加强对典型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布工作。各高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信息。对最高法院督办的重大案件和其他典型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应将受理和审理情况层报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公布审判结果的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配合做好公开宣判和新闻报道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9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和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和《关于天津市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