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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6:43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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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促进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教育质量,切实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现将《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远程医学教育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远程医学教育工作。医学教育机构、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支持、参与和推动远程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部将根据远程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通过试点工作取得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发展有关管理办法,以促进远程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附件: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二ОΟ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卫生部办公厅 二ОΟ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



校对:黄琼丽
 


附件:
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卫生服务的需求,须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终生教育体制,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远程医学教育是采用先进信息技术,使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获得知识的一种全新教育手段,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为主。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审核批准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等教学项目或课程。
二、远程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远程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卫生部负责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远程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督导和检查。负责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规划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规划、实施细则,协调、督导和检查远程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当地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
三、远程医学教育网络的建设
卫生部利用卫星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教育网络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建设采取“政府支持,企业经营,资金自筹,有偿服务,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全国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网络。
四、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相应卫生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上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的单位应向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申报教学项目或课程,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学习,通过考核或考试后,由教学主办单位或教学站对获得的学习成绩授予相应学分或颁发证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评估
为保证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发展,将对远程医学教育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考核。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所属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表彰先进,发现问题,选定措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远程医学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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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国土、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按照国家和省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起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四)依法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场地。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必须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七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或者登记备案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项目书面告知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有关工程项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后,将单位资质等材料报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五)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

(六)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文件中有关抗震设计依据的材料,报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地震工作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工作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抗震设防要求: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二)重大建设工程: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三)生命线工程: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的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1]7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夏秋季节是血吸虫病感染的高发季节,目前已临近学校放暑假,中小学预防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的任务加重,特别是近期南方部分地区降雨较多,有的地方已出现洪涝灾害,加大了血吸虫病防治难度。为预防中小学生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例的发生,现就中小学校血吸虫病防治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在近期对本地区中小学校血防教育工作作出部署,对暑期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工作提出要求。

  二、各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结合本地防控工作的实际,在暑期放假前对全体学生集中进行一次血防教育。重点教育学生不到有钉螺的湖泊、河塘、水渠等地游泳、戏水、捕鱼摸虾;如有接触疫水的学生,要及时到当地血防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早期治疗。要求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要使学生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各血吸虫病流行区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进行血防教育。做到学校与家长的防控联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监管,防止学生接触疫水。

  四、已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中小学校,要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饮用水的安全自查工作,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身体防护,保护学生避免受到血吸虫感染。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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